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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一观点,普遍见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和自然科学的教科书中,甚至已扎根于人们的观念之中。

尽管如此,哲学界、科学界的理论工作者仍然继续不断地发表文章,意图从各种不同角度来充分论证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人们为什么要为这一似乎已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大动笔墨呢?

我被它深深地吸引着!

当我企图理论地把握这个观点的时候,非但没有能增加我对这个观点的信任程度,反而引起我对它的进一步思考:

真的“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因为人们所采用的论据不足以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性结论。

一、通过逻辑的证明不能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性结论

场是自然界的一种客观现象,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到,它总是客观存在着。

但是,承认它的存在是一回事,解释它的存在又是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毫无疑问,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精神、思想存在不存在?

也是存在的!

列宁引述了约·狄慈根的这个观点,并给予了充分肯定,我也赞同这个观点。

但是,精神、思想绝不是与物质以同一种方式存在着,而是作为对物质、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作为观念的形态存在着。

精神、思想是存在的,但是,“把思想叫作物质的,这就是向混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方面迈了错误的一步。

”因此,如何解释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

场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是怎样解释场这种客观存在的呢?

人们在逻辑上的证明主要依据于下述两条理由:

第一,列宁的物质定义;第二,凡物质都有质量、能量、动量。

人们认为,根据这两条理由中的任意一条,都可以独自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结论。

第一条理由:

根据列宁的物质定义,物质是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所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有人认为,如果场是客观实在,那么,场也就是物质。

在“实在”的意义上,“物质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则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物理场。

无论物质,还是场,它们都是在意识之外而独立地存在着,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既然场与物质一样,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又为什么不能把它纳入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呢?

”亦即我们应该肯定:

场是物质的一种形态。

这种论证过程实质上就是:

物质是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的感觉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场是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的感觉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

(1)

所以,场就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二条理由:

“我们肯定从星球到基本粒子都属于物质,因为它们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这种客观实在性可以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引起人们的感觉”。

“自然科学已经告诉我们,在自然界中,各种实体,从星球到基本粒子,人们之所以认为它们是客观实在,就因为它们具有质量、能量、动量等等属性,人们感知到这些属性,也就感知到了物质。

场为什么是物质?

也因为它同样具有质量、能量、动量等属性,人们感知到了这些属性,也同样地感知到了物质。

根据这两条理由来进行证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言之有理,持之有故,既有科学的事实,又有理论的依据,真是所谓无懈可击了。

但是,必须指出,这样的论证过程是违反科学(主要是形式逻辑的公理)的。

第一种论证的逻辑是错误的,第二种论证不仅不合乎逻辑,而且还是片面的。

第一种证明的逻辑是错误的,这种逻辑错误就在于它违背了演绎推理的基本规则。

第一种证明的逻辑符合形式逻辑中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二格:

S──M

S──M

────

S──P

要使得这个推理的形式成立,它的内容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1)前提中必须有一个是否定判断;

(2)大前提必须是全称判断。

从内容上看,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两个前提都是肯定判断,由于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是谓项,因此,它们都不周延(P-M的谓项不周延将在第三部分证明)。

中项不都周延,因而就不能得出必然性的结论。

所以,这个推理如果有合理性的话,只能得出“S可能是P”的结论。

虽然这个推理满足条件

(2),但它已否定了条件

(1),因而条件

(2)在这个推理中也就无意义了。

以上是推理形式之一。

推理形式之二,如果要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个必然性结论,就必须要这样来进行推理:

凡是在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是物质;

场是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2a)

所以,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这个推理符合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一格:

M──P

S──M

────

S──P

并且,就这个推理的内容来看,也完全满足这一推理形式的要求。

既然如此,那么(2a)的结论是不是就正确呢?

现在还不能下结论。

因为在这个三段推理以前还有一个推理,即直言判断的直言推理:

物质是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2b)

所以,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是物质。

没有这个推理就不可能有(2a)三段论中的大前提。

只有(2b)和(2a)结合起来,整个推论才算完整。

然而,推理的错误就产生于这个环节之中。

因为要使这个推理成立,那么由全称肯定判断的直接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原则上应是特称肯定判断。

而根据(2b)判断的内容,“客观实在”与“物质”在外延上是不一样的,这从列宁把时间空间也归到“客观实在”这一范畴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客观实在不等于物质,而是:

客观实在包含物质。

因此,(2b)的结论只能是特称肯定判断。

正确的推理应该是:

物质是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2c)

所以,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中,有些是物质。

(2c)这个推理是正确的,而(2b)那个推理是错误的。

那么,将(2c)这个正确推论与(2a)结合起来是个什么样子呢?

(2c)结论中的主词是不周延的,而(2a)中大前提对主词的要求必须周延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

因此,将(2a)中的大前提采用(2c)中的结论时,(2a)这个推理至多也是得出可能性结论。

由此可见,第一种证明方式得出必然性结论是错误的,它的论证逻辑是错误的。

第二种证明从逻辑上来看,就是:

物质具有质量、能量、动量;

场也具有质量、能量、动量;

───────────────(3)

所以,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它属于哪一种推理呢?

是归纳推理吗?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3a)

所以,?

从这个推论中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如果说S1、S2都属于q即物质和场都是客观实在的,或具有某些相同的属性,这倒完全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但要求得出S2属于S1即场属于物质的结论,则推不出来。

它是类比推理吗?

A具有abc属性;

B具有abc属性;

──────────(3b)

所以,?

这个推理与(3a)一样不能得出B属于A即场属于物质的结论来。

因而,认为场与物质一样都具有质量、能量、动量而由此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结论同样是不可靠的。

并且,把“质量、能量、动量”这些物质的物理属性当作物质的一般属性,也是违背辩证法的,因为它混淆了一般与个别的区别。

在物理学范围内,把“质量、能量、动量”作为物质的基本属性,这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它也只有在(宏观)物理学领域内才有绝对真理的意义,一旦超出了这个领域,比如在化学领域,它不仅不具有“基本属性”的意义,而且也不是化学研究的对象,因而只有相对的意义了。

哲学是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概括和总结,物质范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当然也不能例外。

哲学关于物质的本质规定无疑要涉及物理学关于“物质”的认识,但绝不能把哲学意义上的物质归于物理学上的物质,或者说用物理学上的物质属性代替哲学上的物质属性。

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不仅是物理学研究的对象,而且还是力学、化学、生物学及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对哲学上的物质的本质特性的认识不仅要能说明物理运动,还要能说明机械运动、化学运动等具有普遍性的运动以及生物运动、社会运动等特殊形式的运动。

在哲学与物理学这种确定的关系中,虽然哲学必须从物理学吸取营养,它们密不可分地联系着,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有这样的联系就忽视甚至混淆它们的区别,哲学作为悬浮于半空中的意识形态,对于物理学来说,它就是一般,而物理学就是个别。

如果仅仅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论证哲学上的物质范畴,势必把哲学降低到物理学(或者叫自然哲学)的水平,这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要求的。

在第二种证明中,人们还避开了一个不只是经验的而且也是理论的事实:

“从星球到基本粒子”这些客观实在都是有形物体(物理学上叫有形实体)。

恩格斯称以太为物质的时候,也是假定存在着“以太粒子”的。

而在物理学的理论和实验中,场还没有被证明是“有形”的,人们一般地总认为它是无形的。

这种“无形的物质”与人们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关于物质的认识是根本对立的,而理论上的一种解决办法就是要求人们“尊重”科学,改变那种传统的、“僵化了的”认识。

这只能说明它是理论上不彻底的表现。

那么,场具有质量、能量、动量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可以用物理学提供的事实来给予解释。

在物理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验上都已经(并将继续)证明:

凡是有场存在的地方都有粒子存在。

麦克斯韦理论不能预言到的粒子,电弱统一理论预言到了,并且已被实验所证实了:

电磁场中有光子,弱场中有W±、Z0粒子,等等。

场中粒子的被证实,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说,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而粒子毫无疑问是物质的形态,那么,场与粒子是个什么关系呢?

有的文章说:

“电子、光子、中微子、中间玻色子、层子等等,都是场的体现。

”这就是说:

场是物质,粒子只是场这种物质的表现形式。

实物粒子成了场这种物质形态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些有形的物质是无形的物质的体现。

也许提出这种观点的动机是好的,它意图解决人们由于对自然界事实的认识所产生的矛盾。

但是,要么这种观点就是否认基本粒子是物质的形态,要么他就必须解决这样一个矛盾:

基本粒子是物质的一种形态,属于实物的范畴,场是物质的另一种形态;基本粒子是场的体现,也就是说,一种物质形态(基本粒子)是另一种物质形态(场)的体现。

在这里,要么就是肯定前者也就无所谓矛盾,要么就是否定前者而解决矛盾。

基本粒子是物质的实物形态,谁也不可否认这一点,因此,我们应当解决那个矛盾。

既然科学已经证明,凡是有场的地方有粒子存在,我们倒不如说:

场的质量、能量、动量本质上都是场中的粒子所具有的。

把被实验已经证明了的场中的粒子看着是场的质量、能量、动量的物质承担者,这与人们的经验也更加协调一致。

对于前面提到的那些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被辩证逻辑否定了、排除了没有呢?

如果辩证逻辑不要求排除这些规则,那么,它们仍然不失为科学。

因此,我们在进行辩证思维时仍然要自觉地遵循这些规则,而不能把形式逻辑中科学的成分当作谬误而抛弃掉。

当然,在我们的文章中,并不一定要按形式逻辑的规则那样把每一个前提和结论都排列出来,但是要求在恢复了被省略的部分以后不违背逻辑推理的规则。

即使前提的内容可靠,但违背了推理的规则,仍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二、根据爱因斯坦的论述不能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性结论

爱因斯坦是二十世纪前期的伟大科学家之一。

他不仅创立了物理学中的相对论性理论,而且对量子力学的发展也作出了重大贡献。

理论思维的巨大能动作用在他那里充分显示了出来,他通过科学的想象和严密的逻辑把古典力学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

他的著作也体现了许多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特别是相对论性理论为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科学的根据。

但是,他首先是一个科学家,其次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他绝不是一个辩证论者。

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在引用他的论述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时,进行分析研究是必要的。

诚然,我们可以从爱因斯坦的文章中找到可以证明“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理论依据,例如,象有的文章所引证的:

“在一个物理学家看来,电磁场和他们所坐的椅子一样地实在。

”“在麦克斯韦的理论中,电场和磁场,或者简单地说电磁场,是一种实在的东西。

”象有人所提示的:

“按照牛顿的理论,运动着的质点是能量的唯一载体,而在新理论中,具有能量并且可用空间坐标的连续函数来描述的场,同运动着的质点一样,也是物理实在。

”如此等等。

但是,根据爱因斯坦类似的论述,就匆匆地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结论,未免太轻率了。

因为根据同一个爱因斯坦的论述,我们还可以得出几种截然不同的结论。

为了尊重原义,这里侧重引述爱因斯坦的原文,具体评判、分析则留给大家。

1.物质是场的载体。

爱因斯坦认为,在广义相对论中,“物体的几何性状和时钟的运行都是同引力场有关的,而引力场本身却又是由物质所产生的。

”他认为,在研究一般地适合于引力场的定律时,“应当考虑这样的事实:

有重物质是产生场的决定因素,或者按照狭义相对论的基本结果,能量密度——一个具有张量变换特征的量——是产生场的决定因素。

”广义相对论在解释惯性效应与引力效应本质上一致时也要求:

“场gμυ必须完全为物质所决定,准确到丝毫不存在那种由于坐标的自由选择而带来的任意性。

2.场是一种状态,是四维时空的表现。

“散布在一张纸上的许多铁屑中的每个颗粒,怎么会知道附近的导体中有带电粒子在巡回流动呢?

所有这些带电粒子合起来好象在周围空间里造成一种状态,使铁屑以一定的秩序排列着。

这些空间状态,今天叫做场。

”法拉第“把这些场设想为一种充满空间的媒质中的机械的应力状态,这类似于弹性膨胀体中的应力状态。

”按照洛伦兹的看法,“场原则上只能在空虚空间里存在。

……物质粒子之间是空虚空间,它是电磁场的基体,而电磁场则是由那些位于物质粒子上的点电荷的位置和速度产生的。

”爱因斯坦“在法拉第和麦克斯韦的影响下,发展了这样的想法,认为整个物理实在大概能被表示为这样的一种场,它的分量取决于四个空间-时间参数。

……构成实在的空间特征的,因而也就不过是场的四维性而已。

3.场代替了物质。

当阿布拉罕把惯性引进电磁过程以后,“至少在原则上意味着完全改变物理学的基础。

作为实在的元素,电磁场占了质点的地位。

”洛伦兹“使场的概念摆脱了物质的基体”。

爱因斯坦认为,“贯彻一致的场论,要求理论中的一切元素,不仅在时间上,而且在空间上,以及在空间的一切点上都是连续的。

因此,在场论中,物质粒子就没有作为基本概念的资格。

”“广义相对论意味着用连续的场来表示物理实在,粒子或者质点概念就不能起基本作用,运动概念也不起这种作用。

4.场是“二”不是“一”。

爱因斯坦在创立相对论时,物理学界基本认为,电磁场属于物质范畴,物质粒子仅仅是电磁场的凝聚。

而爱因斯坦认为,引力场是表示空间这一物理实在的。

因此他说:

“既然依照我们今天的见解,物质的基本粒子按其本质来说,不过是电磁场的凝聚,而决非别的什么,那么我们今天的世界图像就得承认两种在概念上彼此完全独立的(尽管在因果关系上是相互联系的)实在,即引力场和电磁场,或者──人们还可以把它们叫做──空间和物质。

”可以说,爱因斯坦对场的这种理解是一贯的,为了建立他的统一场论,电磁场这种“物质”遭到了很大的不幸。

此外,我们也不能因为爱因斯坦(或者在广泛的意义上,物理学)肯定场是实在的东西,就断定场是物质的一种形态。

在爱因斯坦看来,“物理实在(包括四维空间)”。

他也把辐射当作实在。

物理学中的“实在”是什么意思呢?

爱因斯坦说:

“物理学是从概念上掌握实在的一种努力,至于实在是否被观察,则被认为是无关的。

人们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来谈论‘物理实在’的。

”“物理概念关系到一个实在的外在世界,……它们要求被认为是同知觉主体无关的实际存在。

”在辩证唯物主义这方面,不仅要求“客观实在”在人们的感觉之外,还要求它能被人们感觉到。

因此,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们在肯定它们的联系时,千万不能忽视它们的区别,否则就要犯错误。

因此,以爱因斯坦的论述为依据来证明“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因而是不具有必然性的。

如果只是根据需要选用一两段话来证明某一观点,这不是科学的态度。

三、根据列宁的物质定义不能得出“什么是物质”的必然性结论

列宁的物质定义对于批判当时的物理学唯心主义无疑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对于我们理解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也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但是它不能为我们证明“什么是物质”提供充分的依据。

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它以概念(语言)的形式反映客观世界的各种现象(不过有的是正确的反映,有的是歪曲了的反映),不同的范畴(一般地)反映不同的对象。

尽管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但是,人们为了从观念上反映世界、把握世界,不得不“割断”世界的联系,而把某一方面“僵化”起来。

“为了了解单个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

”否则,人们就无法认识现实世界。

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而不是精神,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是辩证唯物主义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列宁也正是在物质和意识这二者的关系中对物质范畴进行概括的: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列宁遵循这个原则,批判了以经验批判主义为代表的哲学认识论的唯心主义路线,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现在,人们一般地证明什么是物质时,大多引用列宁的这段论述为理论根据。

在他们看来,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认识的客观实在就是物质,因此,他们就得出结论说: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其实,根据列宁关于物质的这一论述,我们是不能得出什么是物质的必然性结论的。

首先,列宁所讲的客观实在不仅仅指物质,而且包括时间、空间等等。

谁也不会否认,时间、空间与物质一样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并能被人们所认识,并且列宁也明确肯定了时间、空间的客观实在性。

列宁说:

“唯物主义既然承认客观实在即运动着的物质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也就必然要承认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

”“如果不坚决而肯定地承认我们的发展着的时空概念反映着客观实在的时间和空间,不承认它们在这里也和在一般场合一样接近于客观真理,那就不可能把敌视一切信仰主义和一切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点坚持到底。

”列宁还引证了费尔巴哈和恩格斯的类似的观点。

因此可以说,列宁所说的“客观实在”指的是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存在着的一切,指的是整个客观世界。

物质只是客观世界诸现象中的一种,时间、空间以及物质的属性、物质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属于客观实在的内容。

“客观实在”这个范畴在列宁那里也是紧紧围绕“既不依存于个别人,也不依存于全人类的实在”这个意义来使用的。

其次,人们的感官所能感觉到的东西并不都是物质。

人们通过自己的感官与客观世界接触而产生关于客观世界的感觉,从而获得关于客观世界的认识。

人体的不同感官具有不同的功能,客体作用于不同感官时也就产生不同的感觉:

耳朵听到声音,眼睛看见颜色,鼻子嗅到气味,口尝到滋味、冷热,身体可以触觉到软、硬、冷、热,等等。

以上种种,是我们的感官与外界接触时产生的部分感觉,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

色、香、声、味是物质吗?

我认为不是!

物质只是人们之所以产生这些感觉的更深刻的本质。

有人会问:

它们不是物质难道是精神、思想吗?

那么我也要问:

物质的对立面除了精神、思想以外就再也没有别的什么了吗?

这些问题是很有意义的,在我看来,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探讨。

将列宁的物质定义通过换位来证明什么是物质的观点决不能代表列宁的观点,也根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学说。

一个唯物主义的哲学命题不加思索地进行换位,往往还会得出唯心主义的结论来。

哲学史上有一个人所共知的例子:

真理是有用的;有用的是真理。

前者是唯物主义尤其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实践的观点),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只有获得关于世界的正确认识,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

因此,对于指导人们的实践来看,真理都是有用的。

而后者是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实用主义的观点),因为从这种观点出发可以证明宗教教义也都是真理。

当然,将列宁的物质定义通过换位论证问题也许不会落到这种地步,但这个例子很可以值得我们借鉴。

再问“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笔者曾撰文指出,无论是根据思维的客观规律,还是根据爱因斯坦的有关论述,都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也不能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结论。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的本质、运动及其一般规律的理论,这种理论是通过对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思维(认识)科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而产生,并随着人类的实践和认识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观点表面上也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物质的定义,因为场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并且也确实有物理学理论的支持,然而实际上,它并不是对物理学关于场的研究成果的概括和总结。

对此,我们可以用物理学的理论和实验两个方面的事实来说明。

首先,根据物理学的理论事实不能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结论。

在物理学理论的发展中,关于场的本质问题至少存在着四种不同观点:

1.电磁场是物质在物理学界,电磁场是物质的观点率先形成。

法拉第在研究电磁现象时,首先将“场”范畴作为物理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来处理。

当时对电磁现象的理解是:

电荷在其周围空间产生一种叫做“电场”的介质,而电场又反过来以力作用于荷电物体;电荷或磁体在其周围空间产生一种叫做“磁场”的介质,而磁场也反过来以力作用于电流或磁体。

到19世纪60年代,麦克斯韦在法拉第研究的基础上,用数学形式揭示了电磁现象的联系,并且从理论上预言了电磁波的存在以及电磁波的传播速度接近光速。

麦克斯韦理论的这个预言到19世纪80年代末被赫兹的实验所证实,从而使场论取代牛顿力学成了物理学的基础理论。

由于电磁场虽然原则上只存在于空虚空间,但它不仅具有能量,也具有动量,因此,它被看作是与物质一样的实在。

那么,物质与电磁场又是什么关系呢?

人们当时的解释是:

物质粒子是电磁场的凝聚状态。

由于电或磁的“场强度”和位移都被当作同样基本的物理量来处理,空虚空间被认为是电介体的一种特殊状态,所以,场的载体被看作是物质而不是空间,赫兹正是根据这一基本观点,建立了动体的电动力学理论,从而把牛顿力学向前发展了一步。

由于对电磁场的研究在理论和实验两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使人们对场是物质的观点更加坚信不疑,这种观点也逐渐占据了物理学中的统治地位。

2.电磁场是空间在赫兹建立动体的电动力学理论后不久,洛伦兹对电磁场的本质有了与前人的观点相反的认识。

他同意电磁场原则上只存在于空虚空间的观点,但他不同意物质是电磁场的载体的说法。

他认为,物质的基本粒子只能运动,它们之所以有电磁效应,完全在于它们带有电荷。

在他看来,由原子组成的物质是电荷的唯一基体,物质粒子之间是空虚空间,它是电磁场的基体,电磁场就是由那些位于物质粒子上的点电荷的位置和速度产生的,而场又“反过来以有质动力作用在电荷上”,“电磁场同有重物质之间的唯一关系”就是:

“基元电荷是固着在原子论性的物质粒子上这一事实。

”洛伦兹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成功地建立起了一个关于当时已知的一切电磁现象的完备的理论,而赫兹的动体电动力学理论则成了其中的一部分。

洛伦兹的这一成就在物理学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受到了高度称赞。

但洛伦兹关于电磁场本质的解释并未与他的理论成就一同受到人们的重视,因而,场是物质的观点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

3.引力场是时空连续区引力场理论主要是爱因斯坦创立的,他认为:

“引力场和度规只是同一个物理场所呈现的不同形式”,“当利用高斯坐标系来表示两个事件之间的间隔ds时,就可以得到下面的表示式:

ds=∑gμυdxμdxυ(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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