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的部门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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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的部门规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202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防范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实施股权激励,不得采取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夸大公司上市带来的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成为销售人员,诱导销售人员、客户购买与其真实保险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

二、各保监局要继续坚持“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重点关注上市计划与股权激励挂钩、业务发展速度和业务结构异常的机构,严格督促其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承担风险管控责任,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32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确保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会经研究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暂停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各保监局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集团和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下一步,我会将修改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

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保监发〔2013〕1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优势,在丰富保险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促进保险创新,保护其积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经纪公司是推动保险创新的重要力量。

保险经纪公司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深化保险市场功能和提升保险市场效率。

它们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熟悉特定领域风险,可以推动创新承保机制,拓宽保险覆盖面;可以推动开发保险产品,有效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可以推动改进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

  二、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合作推动保险创新。

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风险数据积累、专业人才储备、保险产品研发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具备了扎实基础,鼓励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保险产品研发机制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优势,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和服务联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和保险产品开发。

  三、尊重和体现保险经纪公司推动保险创新的劳动成果。

鼓励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展示保险经纪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开发保险产品等方面所作的贡献,充分保护他们参与保险创新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公司单独开发或者联合开发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时予以阐明,可以在保单上进行专门说明或者明确标示。

特别是保险经纪公司提出合理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尊重保险经纪公司的意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4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

  四、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两个《决定》颁布前已经依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除外。

  五、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执行。

  各保监局要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认真做好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工作,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审批、提高效率。

  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

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248号颁布时间:

2010-03-16

各保监局:

  为了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树立监管权威,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保监局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查深查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视不同情形追究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同时处罚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机构本级人员。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本级或者上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决策、指挥、组织、参与本级或者下级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指使、教唆、直接或者间接授意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利用中介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有直接管理职责,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机构有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或较为严重,在对保险公司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追究本级或者上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的责任。

  五、查处辖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处罚保险总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保监局应当向保监会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六、各保监局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对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具体把握处罚尺度。

  七、查处辖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保险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责任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09-09-28    

  问:

修订出台三个规章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一是保险中介市场在新的发展阶段的要求。

从1999年第1家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至今,经过十年的发展,全国现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200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15.04亿元,同比增长44.08%。

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专业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契合新《保险法》对现有规章进行修改。

新《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

新的三个规章,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问:

三部规章的修改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

一是顺应了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中介机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资本实力的提升。

  二是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保证保险中介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方向。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是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问:

新规章在哪几个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答: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完善保证金与职业责任险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告知义务、增加经纪机构对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说明义务和对产品的分析责任等;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监管重点更加突出。

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三、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

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四、市场准入标准适当提高。

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五、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1-29    

保监发〔2007〕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北京、湖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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