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车辆行驶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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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文件
(2012)中港集发字第029号签发:
夏伟江
关于征求中国集装箱码头四个标准意见的函
港口集装箱分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集装箱码头操作标准制作办法》的规定,现有《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员工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四项标准已经编制完毕,特请会员单位就该草案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的意见。
请大家在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信息委员会主任罗勋杰(Jack.luo@)或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秘书处陈长庚(chencg49@)。
我们将在21-30日期间聘请专家进行审核。
同时,我们也征集愿意为集装箱标准承担评审审核的专家,专家要求是:
在集装箱码头工作超过三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自愿为协会做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工作完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请单位或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制表格并将高级职称扫描件反馈给集装箱分会秘书处,分会将收入专家库并分批聘请被选中的专家担任审核标准的工作。
附件:
1、《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管理规定》;
2、《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4、《员工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5、《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专家登记表》;
6、《关于集装箱码头操作标准制定的办法》。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日
主题词:
征求意见函
抄送:
中国港口协会;分会理事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内贸箱发展委员会、成本价格委员会
附件一、
HG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草案)
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管理规定
2012-01-01发布2012-01-01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发布
ZGXJF-J
前言
本标准汇总全国主要集装箱码头牵引车管理经验,并听取港口、车队、公路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编制而成。
标准的制定是为规范集装箱码头在作业过程中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长军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
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所称场内集装箱牵引车,是指限于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行驶及作业的集装箱运输车辆。
本规定规定了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行驶道路和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司机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规范性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参考了下列标准和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GBJ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11342-19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1602-2007《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JT/T5026-1989《港口牵引车技术条件》
JT/T88-1994《港口装卸机械名称代号及型号》
3、术语
集装箱牵引车(containertractor)
是一种以内燃机为动力,牵引集装箱专用拖板用来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专用工业车辆。
4、集装箱牵引车管理
4.1、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场内集装箱牵引车的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集装箱牵引车的安全运行。
4.2、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4.3、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应符合GB7258-2004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4.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4.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4.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4车辆事故记录。
4.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监督检查。
4.5、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6、场内集装箱牵引车牌照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4.7、场内集装箱牵引车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应及时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8、场内集装箱牵引车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5、集装箱牵引车技术检验
5.1、单位应对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5.2、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5.3、场内集装箱牵引车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使用。
5.4、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5、从事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5.6从事危险品集装箱牵引车运输的车辆,应使用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或经行政许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
6、场内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
6.1、场内集装箱牵引车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场内集装箱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遵守GB11342-1989(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驾驶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6.2、从事驾驶场内集装箱牵引车驾驶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检查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驾驶员工作;患有驾驶禁忌症或身体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
6.3、驾驶场内集装箱牵引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6.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6.5、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内,经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复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证以注销的按本规定6.1执行。
6.6、从事危险品集装箱运输的驾驶员,必须经过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或规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危险货物运输岸上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取得危险货物岸上操作资质证,方准驾驶危险品集装箱牵引车运输。
7、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行车道路
7.1、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行驶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1987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7.2、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行车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2009的规定。
7.3、跨越集装箱牵引车行车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有集装箱车辆装载集装箱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并不宜于小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7.4、危险品集装箱的作业、贮存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7.5、场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6、场内道路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7.7、场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色植物严禁侵入行车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场内集装箱车辆驾驶员视线。
7.8、在集装箱行车道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所需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施工区域周边应设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
8、场内集装箱车辆安全行驶
8.1、场内集装箱牵引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场内道路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可视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下同),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出入闸口、库门不得超过5km/h;雨、雪、雾天气下所有场内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8.2、集装箱牵引车运输通过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8.2.1提前减速;
8.2.2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场内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视距达到20m及以上的切能确保所驾牵引车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距离停车的,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驾驶员视距不足20m的,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8.2.3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集装箱牵引车不得通过;
8.2.4集装箱牵引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8.2.5集装箱牵引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8.2.5集装箱牵引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8.3、集装箱牵引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8.3.1在冰雪上行驶时,应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8.3.2同向行驶车辆,两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8.4、进入危险品集装箱的作业、贮存区域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5、同向行驶的集装箱牵引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8.6集装箱牵引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库房、窄路等处长距离倒车时,应有专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或安全监控。
8.7、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8.8、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8.8.1距码头闸口、班车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消防通道出入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8.8.2距交叉口、铁路道口、转弯处、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库房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8.8.3纵坡大于5%的地段;
8.8.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或故障车辆)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8.8、集装箱牵引车在铁路道口、桥梁上和危险地段行驶时严禁倒车或调头。
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规定,场(厂)内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并纳入管理范畴,但各地港口公司有自己的公安机关(例如天津港),其交警支队发放港区内部行驶的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可驾驶场内集装箱牵引车;若做通用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操作。
附件二:
HG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草案)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2012-01-01发布2012-01-01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发布
ZGXJF-J
前言
本标准汇总全国主要集装箱码头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经验,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编制而成。
标准的制定是为规范集装箱码头日常生产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国平、郑军、罗勋杰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本规定适用于码头公司内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参考了下列法律、标准和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国务院)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原劳动部[1996]138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
GB/T11602-2007《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3职责
3.1本规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负责归口管理。
3.2安全监督室负责对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4 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
4.1安全检查的类型
4.1.1综合性检查
4.1.1.1是对装卸、维修、储运、安保、防火、环保和保洁等公司区域内各个环节,对油库、变电所、计算机房、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重点部位和装卸作业现场、CFS等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4.1.1.2全面、综合性的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负责专查。
4.1.1.3生产操作部负责对装卸现场、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储运等安全生产检查。
4.1.1.4工程技术部负责对机械维修保养作业、变电所、机械车辆、设施设备等安全检查。
4.1.1.5人事行政部对物业、保洁、防火消防、季节性防范工作等安全检查。
4.1.1.6其他各部门对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安全检查。
4.1.2专业(项)性检查。
专业(项)安全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的安全措施、设备设施等。
4.1.3按时间检查
4.1.3.1分为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
4.1.3.2经常性安全检查(日常)。
4.1.3.2.1公司经常性日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负责。
4.1.3.2.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安全监督员代表公司实施对公司区域内所有人员、设备设施、机械、车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1.3.3季节性安全检查。
4.1.3.4节假日安全检查。
4.1.3.5公司领导安全检查。
4.1.3.5.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检查为不定期抽查。
4.1.3.5.2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4.1.3.5.3由总办或陪同检查部门负责记录、督促整改和通报报导等事宜。
4.1.3.6各部门经理安全生产检查:
4.1.3.6.1每月1-2次。
4.1.3.6.2检查应有记录、有反馈、有整改。
4.1.3.6.3各级主管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检查每月2-3次,检查应有记录、有整改、有反馈、有落实,有对本部门、本班组安全检查情况的检查。
4.1.3.7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检查。
4.1.3.7.1各部门、班组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1.3.7.2安全检查有记录、有重点、有整改、有落实、有反馈、有复查。
4.2检查组织
4.2.1公司范围内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负责组织。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会同港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成员参加。
4.2.2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员工代表、兼职安全联络员参加。
4.3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4.3.1《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4.3.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3.3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4.3.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4.3.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3.6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4.3.7生产场所各类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4.3.8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和作业环境条件。
4.3.9消防、用电、仓库管理、车辆安全、食品卫生等工作情况。
4.3.10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3.11事故处理情况。
4.3.12各种安全基础档案。
4.3.13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4.4基本程序
4.4.1检查计划
4.4.1.1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检查计划。
4.4.1.2每次检查前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4.4.2检查流程
4.4.2.1每次检查前,提出检查目的和要求。
4.4.2.2确定参加检查的人员。
4.4.2.3编制安全检查表(内容)。
4.4.2.4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4.4.2.5检查结束后应编制书面检查报告。
4.4.3问题处理
4.4.3.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4.3.2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立即督促落实整改。
4.4.3.3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向隐患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4.3.4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隐患部门应提出整改处置方案及整改前的防范措施,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备案。
同时由隐患部门会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划分隐患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
4.4.3.5分级建立隐患档案,掌握隐患分布情况,一般隐患由隐患部门负责管理,重大隐患同时列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监管范围。
4.4.3.6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4.4.3.7隐患整改完毕,应通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复查,闭环。
4.4.4档案建立
4.4.4.1每次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4.4.2违章处罚、隐患整改等相关情况应存入安全检查档案。
4.4.4.3安全检查档案应分级建立,专人管理。
4.4.5分析总结
4.4.5.1每次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的部门要组织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和总结。
4.4.5.2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分析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4.5.3被检查部门应按照检查后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完整的整改报告,报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
4.5考核与奖惩
4.5.1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进行考核。
4.5.2安全检查结果和对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率作为安全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4.5.3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4.5.4在安全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多次排查出事故隐患或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员工,由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报公司审批予以奖励。
4.6附则
4.6.1本制度由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督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4.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HG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草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012-01-01发布2012-01-01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发布
ZGXJF-J
前言
本标准汇总全国主要集装箱码头劳防用品管理经验,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编制而成。
标准的制定是为规范集装箱码头日常劳防用品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许美艳、罗勋杰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性伤害。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2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
GB/T11602-2007《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T11651-200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术语。
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与分工
4.1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是经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申请购置计划、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编制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负责向采购部门报送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和入库验收工作,负责对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制作质量、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教育职工、监督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日常劳动防护用品制度的执行情况。
4.2工程技术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保管部门,负责根据安委办报送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编制、报批、实施采购计划,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4.3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落实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1.1公司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订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由安委办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5.1.2公司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安委会审核,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实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5.1.3新增加的工种,各部门根据实际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提出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安委会审核并报管理层审批后实施,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后配备。
5.1.4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公司不能擅自变更。
5.1.5劳动防护用品不应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2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5.2.1安委办根据库存情况、员工劳保用品配发标准以及生产实际需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采购需求,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报采购部门。
由采购部门按公司相关物资管理办法,报公司经理审核批准后,报由集团统一实施。
5.2.2采购计划应包括:
名称、型号、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要求、费用预算及其他要求等。
5.2.3每年的12月10日前,公司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预算,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2.4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应提前一个月制定工作服制作计划:
长袖应提前二个半月,夏装每年的三月中旬,冬装每年的六月中旬。
5.3采购
5.3.1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由集团统一组织对外公开招标采购,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应自行采购。
5.3.2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商必须具备国家法定机关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出具《安全鉴定证》。
5.3.3集团采购部门应每年对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与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文件、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辨识,做出评价。
5.3.4集团采购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跟踪(走访)活动,征求用户意见,满足用户需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5.3.5公司采购部门、需求部门、保管员共同按《物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