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债权法课件 人民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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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债权法课件人民大学

个体运输专业户甲与乙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货车买卖合同。

约定

(1)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货车一辆;

(2)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2009年2月底前付清;(3)为担保剩余车款,甲委托另一个体专业户丙向乙提供保证,丙与乙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支付10万元后,从乙公司提走货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甲的运输业务经营一直不见起色。

眼见付款期限将至,为避免乙追债,遂于2009年2

月,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赠与好友丁,并与丁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至2月底,甲除该货车外,已无其他财产,无法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且该货车于2008年12月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使该车现价值仅为12万元。

问:

本案当事人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人身关系法

民法物权法

财产关系法债法总论

债权法合同法

债法分论侵权法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第三编债权总论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意: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3.债是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即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1.债权2.债务

⏹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主体可以不同,内容可以不同

⏹债务与责任的联系:

责任拘束债务的履行

三、债的客体

即债权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意定之债

二、无因管理

三、不当得利四、侵权行为法定之债

五、其他原因:

如单方允诺

第四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

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

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

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对

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情况的不同,可将债分为按份

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并且各

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并且多

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关系:

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债权具有

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

牵连。

划分的意义

⏹按份之债:

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是几个独立债的集合);对某一债权人或某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连带之债:

外部效力:

发生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

内部效力:

发生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五、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二十章债的履行

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概念

几层含义:

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原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全部义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3.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二、债的履行分类

(一)债的履行

1.适当履行

适当履行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全面履行义务;二是正确履行义务。

履行是否适当的评判标准:

(1)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通常是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债权人亲自接受,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代替接受。

(2)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①债务人不得擅自变更标的②须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标准履行

(3)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须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履行

(4)债的履行地点适当

(5)债的履行方式适当

2.不适当履行

(1)履行期限不适当

①提前履行

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期限关系到债权人或双方的利益)

法律后果:

债权人应当受领(期限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

②迟延履行

法律后果:

A.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B.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C.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D.债务人承担风险

(2)履行质量不适当

⏹加害履行(也称为加害给付)

①加害给付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该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②构成条件

A.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B.须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即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C.须债务人的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D.须债务人有过错

③法律后果:

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其一行使请求权。

(3)受领迟延

法律后果:

A.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免除其债务。

B.自受领迟延之日起标的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C.自受领迟延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等负担由债权人承担

(二)债的不履行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的原因:

可归责于债务人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法律后果:

⏹相同点:

(1)免除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2)债权人因此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即解除合同)

⏹不同点:

(1)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拒绝履行

(1)拒绝履行的构成条件

(2)拒绝履行的类型

①履行期届至后②履行期届至前(提前违约、预期违约)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功能:

避免履约风险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三种)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效力:

中止履行义务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性质

一时抗辩权、延缓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存在的依据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二)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相互为对待给付,即有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及效力

一时抗辩权、延缓抗辩权

案例:

重庆市国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贾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0年9月14日,国发实业公司与贾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国发实业公司将酉阳县钟多镇酉兴路1号2单元7楼12号住房以建筑面积490元/㎡的价格出售给贾艳,总房款53517.80元,其中合同第四条对付款期限及移交房地产进行了约定:

即第一次付款在2000年9月14日付25000元;2000年10月10日上述房地产全部移交贾艳,贾艳付清剩余款项28500元;合同第六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即在本合同登记后,国发实业公司或贾艳行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违约金按房地产买卖成交价格的3‰计算;第八条第2项约定:

房屋产权证办好后国发实业公司通知贾艳,贾艳务必在一周内交齐所差款项,若贾艳违约国发实业公司收取滞纳金10000元。

合同签订后,贾艳共支付购房款30000元,国发实业公司亦将房屋交付给贾艳。

2001年1月11日,国发实业公司为贾艳办理了酉阳县房权证302字第400968号《房屋产权证》。

国发实业公司称此后电话通知贾艳交付尚欠房款后拿证,而贾艳要求先给证后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国发实业公司起诉来院,要求贾艳支付尚欠房款24667.80(含办证费用1150元)。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4.先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先履行抗辩权行使及效力

⏹1.先履行方届期不履行,反而请求后履行方履行-----需明示

⏹2.先履行方违约,但未请求后履行方履行------视情况而定(见如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四、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4.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证据

⏹先给付义务人应及时发通知中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请求提供适当担保

给予合理期限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合同2.先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概念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概念

债权人甲债务人乙

(原告)(第三人)

次债务人丙

(债务人的债务人)

(被告)

(二)代位权的性质

1.形成权说:

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2.从权利说

3.管理权说:

以行使债务人权利为内容4.法定权利说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怠于行使标准--《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

债务人既不以诉讼方式又不以仲裁方式请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3.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四)代位权的行使

1.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入库规则

2.对于次债务人

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概念

债权人甲债务人乙

第三人丙

(二)撤销权的性质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

(弃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并使其财产减少)。

(3)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4)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2。

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有偿受让)

(四)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人2.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4.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期限:

1年;5年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第二节债的担保

一、概述

(一)债的担保概念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特别担保有三层含义:

•是保证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二)特点

1。

债的担保具有平等性。

2。

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三)债的担保类型

1。

人的担保:

保证2。

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3。

金钱担保:

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债权人甲债务人乙

保证人(第三人)

2.特点

(1)保证具有从属性。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二)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特点: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不能做保证人的有:

(1)主债务人本人。

(2)国家机关。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证合同的内容:

按照《担保法》第15条规定,应包括:

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三)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四)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

⏹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

(五)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的权利----追偿权

1.追偿权成立条件

2.追偿权行使时间:

通常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

例外:

预先行使追偿权,即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行使追偿权。

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

(1)如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则可以其追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2)如保证人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也可以其将来的追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

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

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

4.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减轻债务人债务的,则保证人应对变更后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则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期限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6.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责任免除。

7.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免除。

二、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与种类

1.定金概念

2.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

(二)定金合同

1.定金合同的特点:

要式合同、从合同、实践合同

2.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1)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2)应交付定金的一方须向对方交付定金

立约定金----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交付

成约定金----在主合同订立之前或成立之时交付

证约定金----在主合同成立之时交付

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可以在主合同成立之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3)须主合同有效。

(4)定金数额须在法定数额以内。

(20%)

(三)定金的效力

1.预先给付的效力2.担保的效力----定金罚则适用定金罚则的有3.证约效力

(四)定金与预付款、押金的区别

第二十章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一节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概念与特征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狭义)

债权人甲债务人乙

(让与人)

债权让与合同

第三人丙

(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

1.须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

2.须存在有效债权。

3.须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法律地位的取代。

(3)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对债务人的效果

⏹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前提----债权人通知债务人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案例:

某粮油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精菜籽油的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粮油公司50吨精菜籽油。

合同签订不久,食用油价格普遍上涨,贸易公司在交货时,以普通油冒充精菜籽油发往粮油公司。

其后,贸易公司又与恒通公司约定,由粮油公司直接付给恒通公司19.5万元,以充作贸易公司欠恒通公司的货款,并通知了粮油公司。

同年7月1日,粮油公司收到油后,发现并非是精菜籽油,立即电告贸易公司要求降价。

贸易公司则以将债权转让给了恒通公司为由予以拒绝。

7月15日,恒通电告粮油公司立即付款,粮油公司以菜籽油质量有问题为由予以拒绝。

遂恒通以贸易公司和粮油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债权人甲债务人乙

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丙

(承担人)

2.种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合同的有效条件

1.须当事人之间就债务的承担达成合意。

2.须经债权人同意。

⏹问题:

是否需要取得债务人同意?

部分承担是否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3.须存在有效债务。

4.须被让与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

(全部承担、部分承担)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案例: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螺纹钢的合同,由甲出售给乙1500吨螺纹钢。

几天后,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相同的买卖螺纹钢的合同。

丙在签订后立即向甲汇出500吨螺纹钢的货款。

甲先向丙发送了1500吨螺纹钢,10天后,又向乙发送了1000吨螺纹钢。

因甲严重缺货,遂与丙商量,由丙暂时拨出500吨给乙,以后再由甲向丙补齐。

丙同意。

丙经清点,只剩下了400吨。

后丙向乙发函称愿意帮助甲交付400吨螺纹钢。

乙表示同意。

但乙收到货后,以尚欠100吨为由,要求丙补齐,同时以甲违约为由拒绝支付1500吨的货款。

于是,甲起诉,要求乙支付1400吨的货款,同时要求追加丙为第三人。

四、债的概括承受

1.债的概括承受概念

2.发生原因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第二节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二、债的消灭原因

(一)清偿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

2.抵销的类型

(1)法定抵销

(2)约定抵销(合意抵销)

3.法定抵销的条件

4.抵销权的行使:

发通知

5.抵销的效力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

2.提存的条件

3.提存的效力

(四)免除

(五)混同

第四编债权分论

第二十三章合同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二节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三要素

⏹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二、合同关系相对性理论

(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

(二)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须为意思表示且须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有效要件

(一)概念: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有效要件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形式上的区别(不具备要约的有效要件)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法律后果上的区别: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到达受要约邀请人后,对要约邀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承诺适格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概念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2.要约撤回与撤销之比较

(1)相同点

A.撤回与撤销都要做明确的意思表示----发通知。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B.结果都会导致要约消灭

(2)区别点

A.前提不同:

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并且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B.有无限制不同:

对撤回的要约没有限制;对撤销的要约有限制。

C.法律后果不同:

撤回要约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要约的失效

(一)概念: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二)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要件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

(一)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

(二)投邮主义(送信主义)

四、承诺迟延和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迟延原因在于承诺人-------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承诺有效

⏹迟延原因在于第三人--------要约人不及时通知不接受---------承诺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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