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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卫生学校章程

广东省东莞卫生学校章程

(2015年11月17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11月30日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6年2月1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6年2月3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东莞县卫生学校于1958年在东莞县人民医院内正式设立,1959年初经上级考察认可,正式冠名为“广东省东莞卫生学校”。

1981年改称为“东莞县卫生进修学校”,1985年1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东莞职工卫生中等专业学校”,1989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转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复名“广东省东莞卫生学校”。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广东省东莞卫生学校,英文全称为DONGGUANHEALTHSCHOOL;住所地址为东莞市道滘镇粤晖路3号,邮政编码为523186;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3年学制的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全国范围应届初中毕业生。

中专办学规模3000人左右,成人学历教育办学规模2500人左右,每年培训各类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约5000人次。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2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办学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以素质教育为根本,立足医药卫生行业,创新发展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素养,适应人才资源市场需求,适应医药卫生服务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和服务型的高素质劳动者。

第七条学校办学理念为“让每一位学生学有所成,让每一位教师尽展才华”。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

立足东莞,面向基层,以医学相关类专业为主,凸显办学的职业性和应用性。

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高素质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

第九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

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加强重点专业建设,建设集护理、药学、康复等专业于一体的卫生中等职业学院,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

第十条学校校训为“厚德,仁爱,敬业,笃行”,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进取”;教风为“精研、乐教、博爱、善导”;学风为“善思、勤学、励志、敏行”。

第十一条 校徽为

;校歌为《东莞卫校之歌》。

校庆日为11月28日。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3章治理机构与运行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培训部、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

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教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四)学生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卫生工作,纪律、学生安全工作、住宿管理工作。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学生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六)实训中心负责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工作,对实验实训室提出建设性建议,负责临床实习基地的开发、临床实习的管理与实施。

实训中心设主任1名。

(七)培训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成人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学校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培训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信箱,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网络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4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系(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系部主任负责系部教学管理,完成本系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以及专业评估工作等。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抓好学校骨干专业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专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注重教科研工作,深入探索职教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理论和教学业务素质。

抓好实践教学和创业教育,开展社会调查和形式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职业适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适应医药卫生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医药单位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校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全面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改革精神,改进和加强教研工作,以学校在课程实施中所面对的各种具体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教师为研究主体,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升技能、教师专业化成长为宗旨,建立校本教研制度,推动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规范要求,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秩序,端正教学指导思想。

(一)严格教学计划开齐课程,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等环节的管理,注意开设选修课和活动课。

(二)严格执行市教育局考试制度,严肃考纪考风,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和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统计和分析,客观公正地评估学校教学工作。

(三)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订好学生使用的教材及其他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向学生推销物品。

(四)任何班级、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停课、调课、换课。

第三十四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教育教学工作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接受团市委和学校党支部双重领导,职责主要为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

学校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重大活动由通过校志愿服务总队等组织动员、发动学生,以个人名义报名应招。

针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第三十七条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为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诚信敬业教育。

加强社会公德和法制教育,做好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及职业礼仪的教育和训练。

广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启发学生合理规划人生发展,引导学生学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二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三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快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学校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积极开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学习和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采用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活动。

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四十五条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四十六条学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5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寄宿制,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以班为单位安排学生住宿,宿舍内部管理实行住宿学生信息卡制度。

重视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国家中等职校助学金。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6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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