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911830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docx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 定义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

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 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设立监控平台 

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 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 

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设备。

第四条监控平台职责及工作要求

1、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2、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及时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安全管理缺陷,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第五条驾驶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监控平台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

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GPS系统正常工作。

第六条设备管理规定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公司管理部门应与轩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3、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4、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公司应与车辆承包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6、驾驶员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7、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法进行教育、处罚、整改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子做到全面熟悉掌握。

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

确保安全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安全隐患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运营、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

以此警示其他驾驶员,消除各类违法驾驶行为。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车辆行驶状态,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

8、应对驾驶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被监控车辆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监控人员应该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人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卫星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为6个月,车辆违法信息至少留存3年以上。

第八条监控平台信息发送规定

1、根据季节、天气、道路变化情况,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2、在重要时期、重要节点向全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发送加强安全管理的提示信息,向驾驶员发送安全行车的警示信息。

3、不得用监控平台发送与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1、发现紧急报警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过查看车辆视频等方式了解车辆位置和车内情况,核实后报告相关单位领导处置。

2、接到车辆交通事故报告,监控人员应立即提取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地理位置、行驶轨迹、行驶视频等相关资料保存,并上报本单位安全部门。

3、在收到恶劣天气和突发紧急情况信息时,监控人员立即发送提示信息,监控平台要向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发送手机短信提示信息。

4、执行紧急救灾(救援)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由车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处理。

第十条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公司负责组织监控人员开展上岗前和每年一次安全生产法规、相关制度和监控操作流程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对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下岗处理; 

2、监控系统升级更新、人员调整等,要协调服务营运商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监控系统操作规程,正常开展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工作制度; 

2、平台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值班制度;

3、平台负责人要制定监控工作人员排班计划表,监控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排班计划和交接班工作制度,请假必须提前申请审批,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岗; 

4、各级监控平台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电话,不得拨接与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电话;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控人员必须使用自己账号登录监控平台,不得串用、借用他人账号。

 

第十二条 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处理规定 

相关部门、责任人违反以下规定,将视情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处下岗学习或待岗、降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1、未及时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2、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或存在包庇行为的; 

3、未对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宣贯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 

4、未落实车载终端故障排查、车载终端故障处置不力以及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规)行为处理不力的。

 

第十三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未按时接班,超过10分钟以上视为迟到(含10分钟),不履行卫生值日、未做好当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20—200元罚款,对饮酒上班、睡觉、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每违反一次处以20—500元罚款; 

2、未按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台帐记录不完善、信息传送不及时、发现违法(规)行为未及时处置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3、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的,处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4、在监控过程中遇见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和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5、发现监控平台出现问题不及时登记台帐、上报维修,造成监控系统中断,每违反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6、使用监控平台值班专用电话拨打声讯或聊天,每发生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产生的资费; 

7、弄虚作假,监控发现问题故意包庇、隐瞒不报和将平台交给无关人员操作、查阅、下载资料的,给予500—2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附件:

 

1、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2、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每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3、超速违规的界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4、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的界定

完成行车路单指定行程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行程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行程计划规定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5、考核处罚的界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

对驾乘人员处罚5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包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

(1)未经业务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或者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

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6、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2)故意在GPS设备上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3)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4)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

(5)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6)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7)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

(8)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7.营运车辆超速罚款规定及处罚标准

汽车超速罚款规定及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里面有明确罚款规定,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连续超车时间超过15秒以上的视为超速行驶。

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离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限定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超过5%不足10%的提出口头警告。

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

8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⑴对在一个保险期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含3次)较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⑵驾驶人营运中故意屏蔽信号,致使卫星定位系统,不能监控车辆行驶状态的,除以500元罚款。

⑶驾驶人一个周期内违法记录6分者,公司安全负责人约谈当事人,下达橙色预警告诫约谈书,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行车警示教育。

责令立即接受公安交警机关的处罚,限期办理违法记分清零手续。

⑷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违法记录达9分者,公司安全负责人约谈当事人,停止该驾驶人的工作。

下达橙色预警告诫约谈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接受公安机关处罚,消除违法记录。

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方可上岗。

⑸在营运中有违反凌晨2点-5点夜间禁行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当事车辆停业整顿7天,罚款200元。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

⑹一个周期内有2次违法凌晨2点-5点夜间禁止规定,受到公安部通报违法行为并公示的,对驾驶人解除聘用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节日庆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