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初中级职称考试的有关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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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初中级职称考试的有关说明

关于2009年档案初中级职称考试的有关说明

2009年初中级职称将于8月底举行,现将复习范围公布如下,请认真复习迎考,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连云港市档案局职称办

2009年8月3日

 

2009年连云港市档案初、中级职称考试复习范围

《档案学理论基础》复习材料

第一章档案源流

第一节:

文字的出现与档案的产生:

1、早期人类的记忆方式:

结绳记忆、贝珠记忆、刻契记忆等。

2、古代两河流人发明的文字:

1899年在河南省安阳小屯村发现的大量的甲骨文,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文字,它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象形文字。

古埃及人、古印度人发明了象形文字,处于西亚的古代两河流域的人发明了楔形文字,这是一种用木棒在未干的泥板上书写出来的文字,因其形似箭头,亦称箭头文字》

第二节:

古代的档案与档案工作:

1、秦朝档案工作的地位及文书制度:

秦朝采用法家的治国思想,十分强调“以法治国”,以法治国的政治需要使之格外注意律法与户籍管理,建立了比较严格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制、诏、奏、议等文种,臣僚上呈文书的抬头制度、文书避让制度、文书的用印制度等均产生于秦朝。

2、两汉时期的档案机构:

汉代的这些“石室金匮”是我国古代档案库房的模式,本世纪初出土的居延汉简,是我国近代考古四大发现之一;

3、近年在江苏东海出土的尹湾汉简,是目前为止发现的最早的简牍档案;1973年在长沙马堆汉墓还出土了大批帛书和地图。

汉代产生了不少文工团种,如策书、章、表状、疏、令等。

4、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谱牒档案盛行的时期。

5、公元404年,东晋丞相桓玄下令以纸代简,“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

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

自此,纸张成为国家文书的正式载体。

6、架阁库出现的时期:

宋代出现了专门放置档案的架子—“架阁”。

这些架阁所置放的场所就是架阁库。

7、唐朝专门用来保管甲历档案的地方:

甲库,它是专门保管甲历档案而专门设立的档案机构。

8、明嘉靖十三年(公元1534年)建造了皇史宬,用以保存皇帝的实录、圣训和玉牍。

皇史宬达到了我国古代档案库房建设的最高水平,是我国古代石室金匮之典范建筑。

(15--25℃)

9、明朝后湖黄册库的地点:

洪武初年,在南京兴建了黄册库,以集中保存黄册和鱼鳞图册。

因其建在玄武湖后湖的小岛上,故名后湖黄册库。

10、属于明代的档案建筑:

大本堂、黄册库、皇史宬等。

11、明代独具特色的专用文种有黄册、鱼鳞图册和军册。

12、清代在研究地方志方面的学者:

章学诚(1938--1801)浙江会稽人。

13、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公文程式条例,革除了封建文书工作的旧习,其中文书的种类:

以令、咨、呈、示、状取代沿袭多年的制、诏、诰、敕、题、奏、表、笺。

14、世界上其他文明古国的古代档案种类及其发明人:

石刻档案、泥板档案和纸草档案。

石刻档案有:

收藏于德国柏林的梅腾自传,它形成于大约公元前29年左右,是刻在古埃及及坟墓里的象形文字,记述墓主梅腾的生平事迹;汉谟拉比法典,形成于公元前18世纪左右的两河流域,以当时的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命名,记述了王朝的法律条文,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一部成文法典。

泥板档案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人发明的刻写在泥土加工的泥板上的文字记录。

纸草档案是公元前二、三千年时期古埃及人形成的档案。

最早的桦树皮档案是产生于公元450年的婆罗六手稿。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

第一节:

档案一词的起源:

档案一词起源于明代。

迄今为止所见对档案最早的解释见于清代杨宾《柳边纪略》。

第二节:

《档案法》为档案所下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节:

档案定义:

档案是记录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各种信息的载体。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

第一节:

文书的定义:

文书是代表作者推动所述实际事务活动的程式化的文字书面记载。

第二节:

非纸质档案的种类:

甲骨档案、简牍档案、金石档案、缣帛档案等,国外有泥板档案、纸草档案、羊皮档案。

进入电子时代有照相底片、胶片档案、磁盘、光盘等。

第三节:

可以作为档案载体使用的纸质材料:

书写纸、打字纸、新闻纸、牛皮纸、复印纸、(传真纸不可以)。

第四章:

档案的属性及其本质:

第一节:

档案的一般属性:

信息的属性、知识的属性、原始记录性、文化属性、使用价值属性、社会属性是档案的一般属性》

第五章:

档案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第一节:

档案价值:

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分析,档案的价值是主客体的统一,即档案这种客体对主体——利用者需要的满足。

在档案工作领域,档案的价值就是这一客体与主体利用者对它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于利用它的人这一主体的有用性。

档案客体和主体及其需要是构成档案价值关系的两个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档案价值的表现形式:

档案的价值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概括起来说主要表现为历史文化价值和现实使用价值两个大的方面。

但在具体的情况下,档案价值往往通过不同的侧面表现出来,其具体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多种多样的,表现出很强的多元性、交错性、共享性等众多的特点。

多元性是针对档案的整体来说的,主要表现为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情报价值等;交错性是对某一份具体的档案来说的,某一份具体的档案被不同的利用者所用,或利用于不同的情况和场院合,会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形态;共享性是指档案价值作用与其它种类的文献信息一样,可同时为不同的使用主体所利用,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既为其形成者提供利用职权,表现为第一价值,又可为其形成者之外的社会公众所用,表现为第二价值;除此之外,如果某一份档案历久而不灭,保存数百年以至数千年,还可表现为全人类的精神财富,体现出第三价值---文物价值。

文物价值是档案价值的最高形态。

①档案价值的客观性②档案价值的多元性③档案价值的交错性④档案价值的共享性。

档案价值判断的基本原则:

①全面的观点②历史的观点③发展的观点。

第二节:

档案的机密性的变化规律:

档案的机密程度递减和科学作用递增律。

第三节:

档案价值实现的过程:

档案价值是否能顺利实现,实现程度的大小,取决于内、外部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内部条件:

主要指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及开放程度。

(二)外部条件:

主要原因指社会因素。

第四节:

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在整个档案工作系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对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存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丰富的档案信息,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服务,最大化地实现档案信息的作用。

档案的著录:

就是对档案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也就是指根据一定的著录规则,将档案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记录下来,构成著录条目的工作。

档案的检索:

是指利用检索工具和检索系统查找所需档案信息的过程。

档案编研成果的类型:

①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编研成果可分为文字式、图表式、音像式等;②根据不同的载体形态,编研成果可分为印刷型和非印刷型两种类型;③根据不同的内容结构,编研成果可分为综合性、专题性和系列性;④根据不同的加工深度,可将编研成果分为一次文献信息、二次文献信息和三次文献编研成果;⑤根据不同的性质,编研成果可分为汇编型、编述型和论著型;⑥根据不同的功能,编研成果可分为参考性、介绍性和检索性等类型。

档案信息提供利用的渠道:

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

档案信息提供利用的方式与途径:

①借阅型②编研出版型③宣传型④网络型。

档案信息利用的基本原则:

①服务至上的原则②开放原则③法制原则。

第六章:

中国档案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我国民族特色的“石室金匮”保管档案思想起源的时期:

西周。

第七章:

档案学理论

第一节:

档案学研究对象:

档案学是以档案、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为研究对象,提示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发展规律,研究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以及与其相关学科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

档案学的学科体系:

档案学的学科体系,是指档案学是由哪些理论知识单元构成,以及这些理论知识单元,如何按照一定的层次结构和逻辑结构组成统一的整体。

档案学的学科体系在其自身发展中被分为三个层次,即理论档案学、应用档案学、档案管理技术三大类,由此构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二节:

文件生命周期的定义及用其看我国的文书档案工作流程的三个步骤:

文件从其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即文件的生命周期。

三个步骤:

文秘工作部门形成文书——办理完毕立卷归档进入档案室暂存——向档案馆移交或销毁这三个步骤。

第三节:

全宗的概念:

一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形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档案整体

来源原则经历的阶段:

来源原则的产生和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②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③荷兰的来源原则。

“高龄档案应得到尊重”以观点:

英国在1877年的法律中规定,公共档案馆有权销毁1715年以后的不重要的文件,但销毁单应经两院议员审核。

1898年又规定,1660年前的文件一律不得销毁。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在鉴定工作中“高龄档案应是应得到尊重”原则的起源。

德国档案学家迈斯奈尔于1901年提出了一条重要的鉴定理论和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他提出的“高龄档案应当受到尊重”后被称为“年龄鉴定论”成了各国规定档案禁毁年限的理论依据。

国家全宗概念的提出:

第八章:

档案事业概述

第一节:

新中国的档案事业经历的阶段:

1初创阶段(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2全面建设阶段(1954年11月—1966年4月)

3遭受挫折和破坏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4全面发展与改革阶段(1978年12月—现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个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1951年9月29日,《公文处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执行。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条,规定了公文的作用、种类,处理公文的原则和拟写公文的要求,明确指出,档案是党和国家机密的基本范围之一,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检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成立的意义:

1952年11月,中央办公厅、组织部和宣传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创办了档案专修班,1953年7月又扩大为专修科,1955年发展成为历史档案系。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的成立,是新中国档案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档案高等教育的空白,成为培养档案专业干部的基地。

国家档案局的成立:

1954年11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提议,批准成立了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的首任局长:

周恩来总理任命曾三为国家档案局局长。

1955年2月,国务院任命张中为国家档案局副局长。

关于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通知:

1959年1月7日,中央发出了《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党和政府、军队、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须以党的方针政策为纲加以整理。

因此,有必要把党政档案统一管理。

中央档案馆开馆:

1959年10月8日,中央档案馆建成开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原名及更名时间:

1955年12月,故宫博物院档案馆更名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58年6月改名为明清档案馆,1963年12月又恢复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成立时间及原名:

1964年4月,南京史料整理处更名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央书记处作出了开放历史档案决定时间:

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作出了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布及施行时间:

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颁布58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特色:

①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特色---从分散到集中②党政档案管理特色---集中统一管理③档案馆网络建设与组织特色---统一规划,全面建设④档案室设置与管理的特色---综合管理、综合开发⑤依法治档的特色---由单纯业务指导监督转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⑥档案事业服务特色---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

第二节:

邓小平为《经济参考报》的题词对档案工作的意义:

1984年9月邓小平为《经济参考报》题词:

“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第九章:

档案事业体系及管理体制

第一节:

我国档案事业体系:

我国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是以档案室为基础,以各级各类档案馆为主体,以档案专业教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出版、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为手段和条件,以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为组织和管理全国档案事业领导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体系。

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条块结合。

第二节:

新中国档案机构建立的起源:

新中国档案机构的建设起步于档案室建设。

江苏省档案馆的成立:

1958年8月,江苏省档案馆正式成立。

全国首家企业档案馆:

1984年,扬子石化公司档案馆在南京建立。

全国首家农业科技档案馆:

南通高农业科技档案馆。

全国首家大学档案馆:

南京大学档案馆。

第三节:

我国档案事业管理原则的基本点:

①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这是我国档案事业的客观组织原则,即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是我国档案事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核心要求。

③便于社会对档案的利用,提供档案为社会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我国档案事业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各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这一条款,将档案行政部门的职责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十章:

档案事业管理

第一节:

档案信息资源的构成:

档案信息资源是由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档案信息组合构成的有机整体。

①从载体形式上分,档案信息资源可以分为:

甲骨档案、金石档案、简牍档案、纸质档案、磁性载体档案、新型载体档案等。

②从符号记录方式分:

档案信息资源可以分为:

文字型档案、声像型档案、机读型档案。

③根据内容差异,可将档案信息资源分为:

政治档案、经济档案、科技档案、文化档案、军事档案、外交档案等。

④根据社会制度或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可将档案信息资源分为:

封建社会档案、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档案、资本主义社会档案、社会主义社会档案等。

⑤按档案信息资源存在方式,可分为实体信息和智能信息两类。

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系统:

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系统由档案室信息资源管理、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及国家档案馆网络三部分构成。

档案室的概念:

档案室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管理本单位档案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是由文件转化为档案后的第一个档案信息资源库。

档案室档案实体信息资源的管理原则:

整体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档案馆职责: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的中心。

档案馆档案实体信息资源的管理原则: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研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管理科学的馆藏体系。

(门类齐全原则、结构合理原则、管理科学原则)

我国档案馆网络建设与管理的原则:

①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②统一领导原则③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第二节:

我国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档案管理技术与设备的现代化、档案管理机构布局与馆(室)藏结构合理化、档案信息服务社会作档案工作组织管理科学化。

第四节:

《中国档案报》:

由国家档案局主办,1995年创办,是全世界唯一的档案专业报纸。

第五节:

国际档案理事会:

国际档案理事会(英文简称ICA),是国际性的档案专业组织,1950年8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国家档案局正式加入国际档案理事会的时间:

1980年。

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的举办地:

1996年9月2日—7日,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在我国北京召开。

来自130个国家和地区的2600多名代表参加了大会。

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选举的国际档案理事会主席:

中国国家档案局局长王刚当选。

任期四年(1996年—2000年)

第六节:

我国第一批档案学硕士的培养地:

1984年,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档案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并于1985年培养出我为第一批档案学硕士。

档案人员地岗位培训:

这是对档案人员按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件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主要包括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岗位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

第七节:

中国档案学会成立的时间、性质及发起人:

中国档案学会是由我国著名的档案学家曾三、裴桐、吴宝康等人发起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成立于1981年11月23日,1989年3月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活动受国家档案局指导,会址设在北京。

 

《档案法规基础》复习材料

第一章档案法规概述

1、档案法规的定义:

档案法规,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档案活动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档案法规的特征及其特殊属性:

档案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国家的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性特征②公益性特征③综合性特征。

其特殊属性为:

①思想导向性②继承与发展性

3、档案法规调整的对象:

档案法规调整对象是指档案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包括四个方面:

①调整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关系

2调整国家与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调整档案形成者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的关系

④调整档案所有者与档案管理者、档案利用者的关系。

4、档案法规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档案法律为核心的档案法规的统一体。

详细地说,就是以《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行政规章为主要框架,藉以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的一切档案法规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

5、档案法规与档案政策的关系:

档案法规与档案政策的联系:

档案政策对档案法规来说,具有依据性和指导性的作用;档案法规对档案政策来说,具有依附性和保障性的作用。

档案法规与档案政策的区别:

①制定机关不同②实施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和规范要求不同④稳定程度不同。

综上所述,档案法规与档案政策既不能分开割裂,又不能互相取代。

我们既要重视执行档案政策,又要认真执行档案法规。

特别是在档案法规还不完全完备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档案政策则会直接起着法律的作用;就是在将来档案法规比较完备以后,也不可能完全以档案法规取代档案政策,必要时还会以档案政策来补充,以适应不断发展中的档案事业。

第二章中国档案法规的建设

1、我国古代档案立法的特点:

具有内容丰富、全面和继承性、连续性的特性。

2、我党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931年初,瞿秋白起草的《文件处置办法》是我党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该办法共分七条,对档案分类整理及编制目录和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销毁作出了具体规定。

3、我国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政务院1951年9月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章档案法律知识

1、档案法律的概念:

档案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2、档案法律的特点:

①档案法律的规范性②档案法律的专业性③档案法律的具体性④档案法律的综合性⑤档案法律的一致性

3、《刑法》中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还规定,如果抢夺、窃取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机密,将以渎职罪定罪。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著作权法》中有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档案法

1、《档案法》颁布、实施、修改的时间: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予以公布,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七十一号令颁布施行。

2、《档案法修改的特点》:

具有连续性、原则性、统一性的特点。

3、《档案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装档案的;

④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⑤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志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⑥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⑦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⑧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档案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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