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907317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 10页.docx

户口准入证word范文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户口准入证

篇一:

西安市户籍准入政策和申办程序解答

西安市户籍准入政策和申办程序解答

(1)我市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资源的人口承载能力相平衡,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鼓励投资和纳税、促进城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常住人口总量合理控制与结构、布局优化相结合的人口机械增长调控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把户籍人口的迁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我市调整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的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㈡贯彻国务院关于“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调整政策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我市正在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衔接。

㈢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原则。

㈣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技能型人才,鼓励投资和纳税的准入政策,促进就(创)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

㈤以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指导户籍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3)调整市区户籍人口准入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㈠实行宏观调控下的准入制。

取消计划指标控制。

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对拟准入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技术等级)、投资纳税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居住和就(创)业情况等分别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统一的户籍人口准入政策体系。

经批准登记、迁入西安市区户口的人员,均须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户籍人口准入条件。

㈡实行“先就业、后申办入户”。

按照“促进就(创)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市政府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凡申请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引进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优秀应届毕业生、根据国家政策安置人员、以及解决人民群众在户口方面的突出问题外,对在西

安市区就业并要求落户的外地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投资纳税人员等,实行先就业(创业),待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税款达到规定年限或数额,符合西安市区户籍人口准入条件,再申办入户。

这就是说,任何公民,不论有无西安市区户口,都可以无限制地在西安市区就业、投资、创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纳税,自愿购房置业,接受教育、培训,等等。

当具备西安市区户籍准入条件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户口迁入。

户籍不是取得相关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前置条件,而是对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等事实的确认、登记和保护。

㈢实行直接申报制度。

按照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市场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的要求,凡驻本市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申请符合西安市区户籍准入条件的外省、市人员来本市落户,可分别向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申报,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4)申请户籍迁入西安市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X]17号)有关规定,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人员需具备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这两个基本条件,不同类别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

[201X]52号印发)第六条,凡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5)迁入西安市区人员凭哪些材料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迁入西安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因婚嫁、收养迁入西安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分别向哪些部门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根据市政办发〔201X〕52号、市政办发〔201X〕88号、市政办发〔201X〕284号文件精神,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

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要了解省、市各部门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职责分工,请查阅本网站“市民办事>户籍证件”栏目。

(7)哪些高级人才可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随迁: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㈢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㈣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㈤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㈥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㈦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㈧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㈨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8)哪些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㈠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㈢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㈣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上述人员中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须与所聘用单位的专业对口。

(9)户口在外省、市并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

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有关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已经退休,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七条㈢、十八条㈡、十九条规定,如果其配偶(或子女)在西安市区具有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或本人原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父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身边无子女或孙辈照顾的,可由配偶(或子女、或父母)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准入和户口迁转手续。

(10)哪些技能型人才(即技术工人)可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与

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㈠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㈡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㈢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㈣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㈤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㈥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㈦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㈠、㈡、㈢、㈦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技能人才具有的技术等级证须与所从事的岗位对口。

(11)经调动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分别向哪些部门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中央驻市区单位人事部门可持厅局级以上单位有关调动文件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省属单位分别向办理调动的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市和区属单位分别向办理调动的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申请。

(12)中央驻市区单位经调动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如何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上级单位批准人事调动的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

(13)非调动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向哪个部门申请《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国家和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迁入西安市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亦可委托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14)非调动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如何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将户口迁入西安市区的,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包括: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最后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技术等级,简历,现就职单位,现户口所在地,申请理由,随迁人员情况等;用人单位申请包括:

单位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情况,最近连续三年经营业绩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迁入人员简介,单位意见等),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样表可从本网站“户籍证件”栏下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控办核准。

迁入人员凭市人控办开具的《户籍准入通知》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

准入证》及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15)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高级人才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1、相应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⑵国家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应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出站通知;

从国外留学归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⑸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16)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2.相应的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⑴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须提供专利证书或经法定机构鉴定的专有技术证明文件;

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

⑷在国外留学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篇二:

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

(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X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

(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X年9月1日起实施。

201X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1X〕124号)同时废止。

篇三: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下月起正式实施

201X-04-2908:

30:

51来源:

现代快报

放宽五项

1购房落户

在无锡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无锡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而之前的购房落户门槛为70平方米。

2子女投靠落户

原有政策规定,外地子女想投靠父母落户无锡,需是未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市民反映子女工作、嫁到外地后失业、失婚,失去了在外地的生活基础,可是因为户口政策的限制,不能回迁投靠父母落户。

本次新政中取消原规定的未婚限制,只要在无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其在外地的子女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的即可申请投靠落户。

3外来务工人员落户3项政策

为提升各类人才来锡创业就业的热情,让他们早日圆落户梦,新规中放宽了3项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的购房面积标准和参保缴费年限,并吸收补充了“优秀农民工”“优秀新市民”的落户政策。

只要被无锡市企业依法录(聘)用并参加无锡市社保,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实际缴费年满两年(原规定满3年),中专、技校同等学

历者实际缴费年满3年,其他学历实际缴费年满5年(原规定满10年),在无锡市拥有人均18平方米以上合法固定住所(原规定人均20平方米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新增两项

1投资落户

为积极策应无锡打造“东方硅谷”建设,增强海外人员来锡投资创业的吸引力,本次新政增设了外商、港澳台投资人员落户政策,填补了无锡户籍准入政策在吸引外资和海外人员来锡创业就业方面的空白。

外商、港澳台投资人投资达到15万、20万、25万美元,其国内亲属在无锡有合法固定住所,投资者可按照政策分别办理国内亲属1人、2人、3人来锡落户。

2退休回原籍落户

针对部分下放知青,赴新疆、西藏等地支边建设人员退休后想要回锡养老,可是在无锡无子女可投靠,参照原有“三投靠”政策回锡落户难度大的问题,新政中新增了退休回原籍落户政策。

即原籍本市,现夫妻已离退休来锡居住,在无锡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可来锡落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