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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烟草专卖高级技能要点

2013年最新烟草专卖高级技能要点

1许可证办理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办理程序:

3、办理的程序

(1)撤回程序。

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2)撤销的程序。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注销的程序。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再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4、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时的注意事项1.事实认定方面:

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2.证据提取方面:

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3.处罚程序方面: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5、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2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

6、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程序X法定条件:

(1)经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的;(3)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8)擅自出售烟草制品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处理原则和程序1.处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也就是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实际出发,在处理方式、处理幅度等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合情合理。

能通过教育方式改正的,尽量不采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的方式;能通过停业整顿方式处理的,也尽量不启用取消经营资格的手段。

在决定停业时间时,也要根据持证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做到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3)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指在处理同一类事情中,要一视同仁。

在情节相同、违法性质严重程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在处理时不能有较大差异。

如对两个违法事实和情节相似的持证人进行处理时,不能对一人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的处理,而对另一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同样,如对上述二人均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处理时,也不能对一人作出暂停十日的决定,而对另一人作出暂停三个月的决定。

8.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的处理程序在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无论是采用停业整顿,还是实施取消经营资格业务,均会对持证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权带来影响。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依法进行。

具体的处理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1)立案发现持证人有相应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立案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听证若要做出取消持证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时,应先告知持证人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关于听证的具体程序见初级专卖管理员案件查办章节。

(4)审批和决定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5)送达和转告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

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6)后期监管和处理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

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

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

1.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10、申办条件及申办材料1.申办条件

(1)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资金;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4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申办材料

(1)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

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2)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3)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遗失或损毁证明;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②许可证正副本;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2、申请的审查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受理机关(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应当启动审查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审查,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报审批机关(省级局或国家局)。

1.审查的内容。

和受理程序中的形式审查不同,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在审查程序中,应当对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有关申办条件的规定,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并结合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办理许可证的意见。

2.审查的方式。

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13、申请的审批1.审批的时限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1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机关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由审批机关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本节主要讲述依申请组织的听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会的组织规则等内容,在初级专卖管理员篇已经进行了讲解,这里不再重复。

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14、烟叶收购资格审批

(一)审批的依据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审批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上述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烟叶的收购单位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第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第三、烟叶收购站(点)必须设在国家已下达收购计划的地区,即产烟区,非烟叶产区的地市级、县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第四、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叶收购资格证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5、审批的程序1.申请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的申请由拟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所在地县级烟草公司提出(已取消县级公司法人的由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提出)。

申请单位在填写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申请表后,连同其他材料交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单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交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及时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复查,及时作出相应6处理。

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新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正确合理,应及时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下达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第二节准运证办理(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准运证作废的办理1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作废制度①没有做好发货准备就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致使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法使用而作废;②不及时使用,致使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满而作废;③输入错误或操作失误导致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

2.准运证作废制度执行的要求。

①不得随意作废,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②不得在未与烟草专卖品接收方协商好或未做好发货准备的情况下,提前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③不得将未使用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留置,④不得利用已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重复发运货物。

3.违反准运证作废制度的后果。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利用已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重复发运货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17、.作废准运证的权限。

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的企业对于第一次打印错误的情况,在1小时内可以进行第二次打印;第一次打印错误,超过1小时必须到审批机关打印;若第二次打印仍然错误的,须到审批机关打印;审批机关制证时,打印错误不受上述次数限制。

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日内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开具第二日起至有效期满前需要作废的,由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是否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未使用而过有效期,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执行原合同的,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18、审批机关作废准运证的程序:

根据产生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时间不同,审批机关作废准运证的程序分为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程序:

(1)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证当天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由经办人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系统”作废页面详细填写作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作废手续。

(2)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属于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人员审查上述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同意作废的,应在审批当日完成作废;不同意作废的,应将上述材料退还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属于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申办人应先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述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需要作废的,申办人直接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根据作废的时间或制作错误次数的不同,可以办理准运证作废手续的机关分别为申办单位和审批机关。

(1)申办单位作废准运证的范围:

申办单位因打印错误可自打印起1小时内将第一份作废后,进行第二次打印;但如果申办单位制作的第二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仍然出错的,或第一次打印错误且超过1小时未打印的,申办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原审批机关申请打印。

(2)审批机关作废准运证的范围:

审批机关作废专卖品准运证不受1小时内只能出错2次的限制,但要遵守作废准运证有关规定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天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7准运证有效期内作废准运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的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卷烟运输环节缺损货源的准运规则1.该规则适用范围

(1)运输环节指卷烟从发货方扫码出库到收货方扫码入库之间的过程,包括工商企业之间卷烟购销运输环节、工业企业之间合作生产卷烟回购运输环节、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调拨站卷烟调拨运输环节等。

(2)缺损货源指在运输环节因丢失、破损、受潮、受污等情况导致发货方与收货方无法完成合同交易的卷烟。

2.运输环节缺损货源衔接规范

(1)运输环节发生货源缺损时,发货方、承运方或收货方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包含缺损货源数量的事故证明书。

(2)发货方与收货方根据实际有效货源以万支为单位进行卷烟交易。

缺损部分货源由发货方补充。

缺损货源不足1万支部分,发货方与收货方协商以资金进行赔付。

收货方按实际交易量(含以资金进行赔付的卷烟)扫码入库。

(3)发货方负责回收缺损货源残物并负责报废相关生产码段。

3.补充缺损货源操作规范

(1)发货方根据事故证明书、缺损货源相关生产码段报废说明、未完成交易的缺损货源数量证明等向国家局有关部门申请补发生产码段,国家局核实后补发生产码段。

发货方依据补发生产码段进行生产。

(2)发货方、收货方根据补发生产码段等相关材料向国家局有关部门申请调整发货方调出计划、收货方调入计划。

(3)发货方、收货方根据补发生产码段等相关材料向国家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缺损货源补货合同。

(4)发货方根据缺损货源补货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机关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运输手续。

4.商业企业之间卷烟调剂运输环节发生货源缺损时,发货方与收货方之间协商以资金进行赔付,不再补充缺损货源。

20、准运证和个人携带证的监督管理

(一)准运证的监督管理1.使用要求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2)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3)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4)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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