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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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字第222号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7年9月1日建设字第222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于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消注册。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

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全国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解释。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或条件

(二)的人员,通过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并参加统一测试合格者,经全国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其业绩审查认定,可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一)同时具备1、2两项中各一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

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1967年以前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以上工业项目)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300人以上)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5年以上。

(二)符合申报专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曾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较高的结构工程)金、银、铜奖之一的(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

二、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三、申报考核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井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并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委(仅限部委直属中、乙级设计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含当地部委直属丙、丁级设计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初审的部委或地方委员会进行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无条件培训的部委可委托地方委员会进行培训。

(三)完成培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部委直属设计单价)所有申报人员的统一测试工作,其成绩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四)各地、各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培训情况、测试成绩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五)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初审部委或地方委员会交纳。

各地、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职称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四)已取得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资格的,一律不得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1.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二)参加基础考试的人员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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