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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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集团,进一步加大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提高运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企业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筹集社会资金实现再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构筑发展平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措施;是最有效、最直接、最长久的招商引资。

一个企业的成功上市不仅会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会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搞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解放思想,放宽眼界,破除不愿上、不敢上、怕付成本、怕受监管的片面认识,树立干大事、创大业、上规模、创名优的信心和决心,抓住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机遇,充分利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资源,努力开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

二、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我市优势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大力培植上市资源企业,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主板上市与中小企业板上市、独立上市与买壳上市“三个结合”,充分利用三板市场(股权交易所),积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发展资金,进一步做大做强骨干企业,调优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

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从2011年起到2013年,筛选20家左右的骨干企业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争取到2013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家,从2012年开始,争取每年至少有2家企业上市,每年有5家企业启动上市程序。

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骨干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步入快速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夯实工作基础,实施分类指导

(一)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做好企业上市基础工作

1、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4)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2、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

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按照上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股份公司。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1、抓好现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争取上市和融资工作。

重点要抓好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要做好与券商的沟通联系,搞好规范运作,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企业早日上市。

2、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积极组建一批拟上市公司。

对效益和市场前景良好、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国家或省同行业中各类指标处于前列、有需要投资发展项目的企业,特别是我市汽车零部件、五金、体育器材、马铃薯、调味品、糖等支柱产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要以上市为目标,选择券商和中介机构帮助制定方案,尽快改制为拟上市公司。

企业完成改制后要切实做好发展项目的立项争取工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行为,尽快实现企业上市。

重点企业:

山东金麒麟集团公司、国强五金集团、中国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山东飞达集团、山东星光糖业集团、山东洁能日化总公司等。

3、加大上市资源培植力度,拓宽上市融资渠道。

对目前暂不具备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条件,但产品科技含量高或在同行业中所占份额较大、成长性较强的企业,要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鼓励其积极争取发展项目,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融资,或通过与上市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融资。

重点企业:

威格尔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博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万兴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磐古工具有限公司、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马克力德木业有限公司、国强亚联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达化纤有限公司等。

4、积极推进企业境外上市。

企业境外上市与国内上市相比,具有上市时间快、发行数量不受限制、实现再融资快等特点。

要在抓好境内上市的同时,认真学习并掌握境外上市的政策及工作程序,选择适宜境外上市的重点企业以及有资格、信誉好的境外中介机构合作,精心运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

重点企业:

中国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飞达集团、山东星光糖业集团、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等。

5、积极推进企业充分利用场外交易市场融资。

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是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必要补充,具有进入门槛低,操作便捷,融资速度快等特点,适合我市有一定发展基础、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发展。

重点企业:

万兴木业有限公司、鲁辰制衣有限公司、山东磐古工具有限公司、银鹤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云翔食品有限公司、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马克力德木业有限公司、金釜工具有限公司、恒洋纺织有限公司、海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等。

6、积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降低企业上市的成本与风险,具有促进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意义和加快膨胀的现实意义。

因此,要积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来我市考察,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战略投资,认真组织优势骨干企业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对接,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股权和公司治理结构,推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快速发展。

7、积极引进外地上市公司。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牵线搭桥,引进更多的上市公司来我市投资合作,带动我市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在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企业上市实行以下鼓励政策:

(一)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政策办理。

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三年。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自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应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其上市募集资金所投项目需用的土地指标优先安排。

若企业在被确定为拟上市公司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实现上市或经上市主管部门确定为该公司上市无望的,公司则需立即缴纳出让金,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

(二)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和有关政策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环评并出具报告,受区域环评指标限制的,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调剂优先解决。

(三)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税务、车辆等过户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水土资源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由市政府协调给予最优惠待遇。

(六)拟上市公司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根据上市要求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按实际补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发展。

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市财政收回。

(七)拟上市公司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3年内,企业所缴地方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以技改奖励等方式用于企业技改投资。

企业上市后,仍享受此项政策2年。

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可享受此政策2年。

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市财政收回。

(八)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由市财政支付3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须全部归还。

企业在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由市政府补助企业20万元。

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市财政收回。

(九)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对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和经营者及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对企业和有关单位奖励:

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40万元,市上市主管部门10万元)。

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实现再融资的,由市政府奖励企业20万元。

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由市政府奖励企业20万元。

对经营者奖励:

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数额的1.5‰给予奖励;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给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控股股东在辖区以外的上市企业或辖区内企业控股辖区以外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到本市辖区内的数额,参照以上政策给予奖励。

(十)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后,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可按融资金额享受市里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私募股权融资是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的直接融资,可参照企业上市融资计入招商引资任务的办法,按实际融资额享受市里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十一)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按照每年10万元专项经费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每年拨付给市企业上市办公室,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和上市企业考察以及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上市的奖励、补贴等事项。

(十二)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是解决部分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所需生产建设资金,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善拟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有效措施。

市政府将集中部分资金,通过有关投资公司,对部分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企业上市,使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对促进企业成功上市,在国有资本增值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需报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批复的,其申报材料经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市非税收入减免的,按上级有关文件(德政发〔2008〕1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切实搞好服务。

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在项目立项、资金争取、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在政策扶持、人才培养方面优先考虑。

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基本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速从快优先办理。

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促进企业加快推进力度,早日实现上市。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选调精干力量,抓好任务落实。

建立企业上市情况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积极督办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上市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具体指导、协调、综合和督导工作。

发改、经信、民经、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科技、人社、建设、房管、商务、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推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对重点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对列入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市级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任务,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加快重点企业上市工作步伐;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二)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针对企业上市和证券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证券知识和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上市资源企业负责人员到企业上市先进地区和运作良好的上市企业学习考察,有针对性地邀请国内外企业上市和证券市场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来乐考察上市资源企业,进行学术交流和洽谈对接活动,搞好资本市场、证券知识和上市工作的宣传学习,提高企业上市的知识和运作水平,努力在全市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和支持上市、企业积极争取上市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由乐陵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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