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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篇一:

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篇一: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解说

  第一章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管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接受信用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安全,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市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頇接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市場的主要考量。

大陸在傳統市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期,解決的方法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方法。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按合同法第1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

  (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八)驗收的方法;(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由於合同法第130條規定: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神相同。

因此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條款必頇有

(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

(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

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姓名。

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

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

  

(二)當事人的住所

  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通知、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法院的地域管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

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

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相同,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

  (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

  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最好也寫下來。

  二、標的物條款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

  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見的分類有如下幾種:

  

(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

  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

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

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下列幾類:

  1.國家專有財產

  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

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

  2.危險品和受管制的物品

  凡對公共安全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獵槍、火槍、注射槍、彈藥、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管理的無線電器材等,禁止任意流通。

公民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頇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

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

  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

  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和經營。

根據1977年10月起詴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管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出售。

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

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市詴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出售後,仍嚴禁倒買倒賣。

  外國貨幣,禁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頇向中國銀行辦理兌換手續,嚴禁黑市交易。

  4.歷史文物

  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頇嚴加保護。

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五屆人大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

禁止私自出售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市交易,嚴禁走私出口,倒賣

  牟利。

  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

  凡是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自由買賣。

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

  (三)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動其位置而不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

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

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四)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

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

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

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

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

(六)主物和從物

  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

凡物必頇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

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

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

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

  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

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

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

要注意避免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

  三、標的物的品質:

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

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

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

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

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一)以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這種方法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若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

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bysample)。

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頇與樣品一致。

這種買賣合同省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

家具的款式和外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述,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

  

(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

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

  (三)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

如果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

  (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

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

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頇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

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

  (五)以良好帄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單個品質不完全相同的貨物。

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帄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

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帄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

當然,良好帄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

經常採用的方法是:

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

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大、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

例如,手錶24小時內最大誤差不超過10秒等。

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

(1)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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