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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工作要求

 

考务工作手册

 

武汉体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0一一年九月

 

考务工作要求

一、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1、各考点按要求选聘成人高考监考员,在考试前对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要认真培训。

监考员未经培训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2、各考点在前一天,要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室:

要公布考试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要张贴《考室规则》、《处罚规定》、《考室分布平面图》、《考试试卷及科目安排》、《考室安排一览表》和规定的横幅标语。

二、监考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1、学习《考室规则》、《监考守则》和《湖北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2、进行考务训练,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掌握有关规定,了解试卷、卷头、密封条式样和试卷袋式样,进行启封、拆袋、收卷、装订、装袋、密封、填写考室情况记载和缺考、违纪记载表等训练,熟悉监考程序与要求。

3、了解监考科目顺序、监考时间、考室地点及编号、考点设施等。

4、明确每场考试结束时的工作任务。

考试时间终了后,监考人员应按考生准考证号的顺序,依次准确无误地收验、装订试卷(包括缺试卷,但不包括余卷),密封后交考点负责人。

三、考试设施规范

1、从领取试卷之日起到考试结束之日止,各考点必须妥善保管好属于国家绝密级的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如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等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期间,考室要保持安静、安全、秩序良好。

要划定考点警界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越过考点警界线。

3、监考员实行每科抽签监考。

4、考室要严格执行凭准考证参考及“三核对”手续。

考生入场坐定后,监考员必须严格认真地进行《准考证》、《身份证》及桌子上所贴考号三核对,严防代考或差错的发生。

5、考生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室。

考生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其它任何物品(含手机)不准带入考室。

草稿纸由考点统一管理。

每考前由考员统一发给考生,考毕即收回。

6、监考员要准确掌握试卷袋验封、当众启封。

 

湖北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对违纪、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室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七)考试中左顾右盼。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

(三)接传答案;

(四)交换答卷;

(五)抄袭他人答卷;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

(九)涂改考号或姓名;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十一)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

(十二)有其它舞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舞弊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其中是在职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一)替他人代考;

(二)请他人代考;

(三)偷换他人答卷。

四、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入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五、违纪、舞弊考生当场未被发现并被学校录取入学的,一经查明,取消其学籍。

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由当地招生办公室做出考试处罚决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公室备案。

 

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室监督、检查工作。

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室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

二、监考人员在每科考前3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报到,在每科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草稿纸等,并及时进入考室,在开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核对准考证号和座位是否有误。

待考生坐定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若发现其有差错,如因试卷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主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分发试卷。

四、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首先核对试卷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页码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五、开考时间到,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六、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再次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七、开考15分钟后,监考人员对缺考试卷和空考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盖上“缺考”或“空白”字样章。

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也由监考人员填写在试卷的规定位置上。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舞弊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生舞弊情况汇总表》上。

十、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室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必须制止除考点负责人、巡视员之外任何人进入考室。

十一、监考人员在考室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

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或解释试题内容,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允许考生提前答卷和拖延考试时间。

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室。

十二、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及时通知考室外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其停考。

十三、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终了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子上,起立,依次收集试卷和草稿纸,考生依次退出考室。

十四、考生退出考室后,监考人员再次检查核对依次收集的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与座位号是否相符,然后依准考证号(包括缺考和舞弊考生试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装订、密封。

填写好《考室情况记载表》、《缺考情况汇总表》和《考生舞弊情况汇总表》后,即交考点办公室验收。

十五、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注意清场,离开考室时要关好门窗,上好锁。

十六、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违者按党纪国法从严处理。

 

考室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蓝、黑墨水的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人。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三、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室;离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才能交卷出场。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颜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使用铅笔(圆规除外)、红颜色笔答题以及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六、考生除在试题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

考生在每科考试期间不得上厕所,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室(因病者除外)。

交卷后,考生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起立,等监考人员收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室。

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室纪律。

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等。

对于违犯纪律和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按《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巡视员职责

一、巡视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考室规则》、《监考守则》、《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二、巡视员在考试前1~2天到达考点,要负责了解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考室准备落实情况。

发现不按规定设置考室时要及时提出建议,如考点坚持不改,应迅速向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报。

三、巡视员要对考生执行考室纪律情况和监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协同考点办公室对考生违纪舞弊和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或衔私舞弊进行处理,发现严重舞弊行为应及时向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巡视员对考点试卷保管、分发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试卷保管或分发过程中有失密现象,应及时向省、市(州)招生办公室汇报并协同当地招生部门或考点主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防止失密事件扩散。

五、巡视员对《考室规则》和《监考守则》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考室规则》和《监考守则》的,要查明原因,对不执行《考室规则》和《监考守则》的监考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认真查处。

六、巡视人员对扰乱考室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应主动协同当地招生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人员。

七、巡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现非本考点人员彻私舞弊,违反考场纪律,有权当场质询,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市〈州〉招生办公室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巡视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巡视员如玩忽职守,违反纪律,应严肃处理。

九、考试完毕后,巡视员要向省教育考试院成人招办汇报考点的考试情况,并上交《违纪舞弊报告单》。

 

试卷保管室管理办法

一、各级招生办公室和设置考点的学校都要建立试卷保管室,在统考期间,用于存放属于国家绝密级的全国统一考试试卷。

二、试卷保管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害功能,配备防盗门、窗和灭火、照.明、报警设备、配备双锁或密码锁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存放全部统考试卷为准),三人昼夜值班;配备值班电话,便于工作联系。

三、保管室的建立,须经上一级招生办公室检查验收,份办理《许可证》,每次使用之前,均须认真重新检查一遍,并报上一级招办备案。

四、保管室使用期间,应选用保密负责人一名,保密人员若干名。

保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当年无直系亲属〈含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参加本次统一考试。

(3)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4)身体健康。

五、保密人员应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恪守《试卷保管室管理办法》。

六、保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有关的规章制度,熟悉试卷的收发手续。

七、对漏封、破损或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保密负责人须报告当地的招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由指定的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

八、套间式试卷保管室的里层门钥匙、双锁铁柜的两种钥匙、密码锁铁柜的密码和钥匙分别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与保密负责人分别掌管,两人共同在场才能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九、保管室在接收、发放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

十、保管室使用期间如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等重大事,应立即报告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和保密机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迅速逐级上报。

十一、保密人员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如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等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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