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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杨某是某医院医生,他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40余克,然后利用职权向常来看病的吸毒者刘某、陈某、田某等14人暗示,让他们下班后其家中买药。

通过此种手段,杨某将稀释为72克的吗啡全部卖出。

案例1肠梗阻误诊,中毒性休克死亡

[案例摘要]

病员女性24岁。

因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小时来诊。

查麦氏点压痛明显,有反跳痛,白细胞16000/mm,,中性核80%,诊断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

术中见阑尾炎性充血、肿胀,25分钟内顺利完成阑尾切除手术。

术后5小时病员出现阵发性腹痛,难以忍受。

主治医师甲会诊意见“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无特殊临床意义,肌肉注射杜冷丁75mg”。

术后29小时,病员恶心、呕吐数次,吐出蛔虫一条,血压90/60mmHg,脐周痛阵阵加剧,压痛明显,甲看后诊断为胆道蛔虫症,仍未给处置。

不久,病员四肢厥冷,血压70/50mgHg,请来科主任,他只做了一般扪诊,指示给予升压药物。

又过1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另一主治医师乙检查病员,认为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

术中见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肠管呈紫暗色,腹腔内大量恶臭液体。

并见有移动盲肠,升结肠表面有散在紫色瘀斑。

行肠扭转复位及减压后关腹。

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

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

有手术切除的指征。

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

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认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降到90/60mmHg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

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

特别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

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

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

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给行政撤职处分。

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

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元。

 

误开健侧髋关节

病员男性6岁。

因左髋疼痛,走路困难入院。

体温37.8℃,慢性病容,心肺正常,左髋呈内收屈曲状态,髋关节有压痛,活动受限,托马氏征阳性。

X线摄影示左髋关节间隙变窄,髋臼及股骨头均有明显破坏。

血沉正常。

诊断为左髋关节结核。

术前,病房护士做了右侧髋关节皮肤准备,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成左侧卧位,手术医师术前未做检查核对,未参加术前讨论,即行右髋关节手术。

·打开关节囊始发现左右弄错,乃改为左髋关节病灶清除。

术后家属发现右侧腿不敢动,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该案例根据病史、查体及X线照片,诊断左髋关节结核是正确的。

据已往临床实践,骨及关节结核病例中,一部分可通过抗结核治疗而治愈,有一部分需外科手术清除病灶,才能达到治愈的目的。

但术前一般应先做一个月左右的抗结核治疗,以防止结核扩散。

本例在入院后半月就施行手术,术前抗结核准备尚显不足,虽术后未出现异常后果,但以后亦应严加注意。

 

据事后查证,本例主要过失在于X线照片误将左右号码排错,病房护士把备皮部位弄错,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错,手术医师术前未亲自检查病员,未参加术前讨论,单凭X线及汇报即盲目上台,以致错误地打开健侧关节囊,虽术中得以纠正,但给病员增加了不应有的痛苦。

造成错开部位的根本原因是均未严格执行术前核对制度,当属责任过失。

手术医师应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结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鉴于主要责任者一贯表现好,此次检讨深刻,决定免于行政处分。

令其他当事人亦分别做了深刻检讨。

免收病员因事故增加的医药费。

 

案例8腹股沟淋巴结炎误为嵌顿疝手术

(案例摘要)

病员男性,6岁。

因右侧腹股沟处肿胀疼痛一天,于某日下午9时45分入院。

检查:

神志清,腹软、无包块、无压痛。

右侧腹股沟肿起,有一4X2.5cm包块,质硬,触痛。

初诊为腹股沟疝(嵌顿型)?

腹股沟淋巴结炎?

请上级医师会诊,认为是腹股沟疝(斜疝嵌顿)?

因嵌顿时间已一天,可能发生肠坏死,指示尽快手术治疗。

常规术前准备后,行右腹股沟疝修补术。

术中见局部皮下组织与肿物粘连,分离之后发现为4个肿胀的淋巴结。

予以清除后,触之腹股沟管及内环处并无疝囊包块。

确诊为淋巴结炎。

术后检查右侧趾有‘‘V’’形约0.5X0.5cm之伤口。

经用青,链霉素等治疗后,于术后第14天出院o

《案情分析》

该例造成诊断错误、治疗错误的原因是:

1.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询问病史不详细,病员姆趾外伤史被遗漏。

2.查体不全面,未检查出右坶趾的伤口。

术前也未进行X线常规检查,血象化验,致使病员的炎性体征没有及时排除,故发生了不当的手术治疗。

尽管诊疗中有过失,但经积极治疗,未造成不良后果。

只是增加了病员痛苦和经济负担。

《结论》医疗严重差错。

《处理》有关医务人员总结经验教训。

将误诊误治情况如实向家长说清楚,免缴医疗费用。

 

案例5颌下淋巴结摘除损伤血管大出血

病员男性,38岁。

以颌下淋巴结炎、结核待除外的诊断,预约门诊手术。

手术由进修医师施行,取仰卧位,头偏向健侧。

在左下颌做长2cm的斜切口。

包块用刀片锐性分离周围组织,同时用剪刀在切口内剪断周围粘连组织。

突然,血液从切口内呈喷射状涌出。

术者急用纱布压迫,钳夹止血未生效。

其后,在门诊外科医师帮助下,钳夹结扎止血。

立即输液,联系配血。

此时,术者认为病员病情已经稳定,亦未正确估计出血量,又继续将包块钳夹切除,贯穿结扎。

但切口仍继续出血,病员表现烦躁不安。

当术者准备延长切口检查出血情况时,病员突然翻身呈曲膝俯卧位,随即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发现:

(1)面浅静脉见一2mm长破口。

(2)面动脉距颈外动脉1—2cm处可见一2mm长管壁缺损,边缘整齐,为锐器伤。

(3)术中切除的是部分颌下腺,病变之淋巴结完整无损。

(4)尸检中取病变淋巴结病理证实为淋巴结核。

 

案例一医务人员因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案

[案情简介]病员男,33岁,因恶心呕吐、腹胀腹痛、排气排便停止2天,于1994年12月3日到某市中心医院外科就诊,以肠梗阻并发腹膜炎入院。

因停电不能立即手术,即刻转入某大医院以肠梗阻立即住院。

家属向主治医师讲明系某市中心医院停电不能立即手术而转来。

某大医院初步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暂行非手术治疗。

治疗中医师观察病情不细,对家属反映病人腹痛加剧,呕吐物呈咖啡色等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至12月14日9时发现病情危急,已出现明显的肠坏死、休克等症状。

医院在抗休克的基础上进行了剖腹探查,见肠管大部坏死,切除所有坏死肠管。

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营养不良和感染,病员于1995年1月1日死亡。

 

[处理]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

①病员入院时症状应诊断为绞窄型肠梗阻,由于医师临床经验不足,认证不准确,诊断不确切。

②医师在采取保守疗法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检查处置不当致使病情进展未能及时发现,延误了手术时机。

据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③根据有关规定给病员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责任医师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

根据《办法》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此案可从诊断和治疗两部分分析。

①在诊断上从双方的陈述和鉴定委员会的调查可以看出,接诊医师缺乏临床经验而导致误诊,应属技术事故。

②在治疗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属失职行为,应属责任事故。

但导致病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职行为造成的,应定为责任事故为妥。

案例二药师未执行查对制度致死案

[案情简介]患儿男,40天,主诉轻咳lo余天,间断抽风3天,以佝偻病性低钙惊厥、上呼吸道感染、药物性皮疹于1990年4月6日下午4时10分收入某医院儿科。

医嘱除静脉给予抗炎和补充能量以外,另给10%葡萄糖7mi加5%氯化钙5ml,缓慢静脉注射。

值班护理员去药房取药,西药剂师屈某发药时未执行查对制度,将10%氯化钾注射液10ml一支误认为5%氯化钙10ml一支发出。

护理员李某取回后也未查对,误将氯化钾当作氯化钙吸取了5ml,加入10%葡萄糖7ml中,给患儿静脉缓慢注入。

随后发现患儿病情加重,面色苍白,口周发灰,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

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20分钟时,护士发现为患儿推注药物的注射器上套着10%氯化钾安瓿,故立即给10%葡萄糖酸钙8mi加lo%葡萄糖8ml静脉注射。

虽经42小时全力抢救,患儿终因高血钾致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水肿于1990年4月8日下午1时30分死亡。

 

[处理]医院和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

患儿的入院诊断和治疗方案是正确的。

本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剂师屈某,她未执行查对制度,误将氯化钾当氯化钙发出,这是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本原因。

本案的第二责任人是护理员李某,在给药时未核对药剂标牌即行静脉注射,也属失职行为,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

本案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医院作出如下处理:

给两当事人均记大过处分,罚扣奖金半年;扣儿科、药剂科本季度医疗质量分5分;正、副院长和医务科科长等4人引咎自责;罚扣奖金三个月,给患儿家长一次性经济补偿。

 

市检察院于1990年5月26日对此事故立案侦查,对第一责任人屈某向市法院提出起诉,并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地区卫生局对此持不同意见:

其一,国务院颁布的《办法》没有规定凡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者均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过失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予以区别对待。

其二,事故发生后,两当事人无文过饰非、毁灭证据和不承认错误的行为与态度,而是认识错误,积极参加抢救。

其三,事故发生后,儿科立即逐级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医院也及时向地区卫生局作了报告。

事故的处理是符合《办法》规定的程序的,是及时的,已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如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精神。

据此,地区卫生局派员走访了地、市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市人大,最后市法院判决

屈某无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本案是否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关键性标准是考虑“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与否。

在当时,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结合《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划分是以情节是否恶劣为界限的。

本案地区卫生局综合案件整个经过进行分析,阐明了本案不具“情节恶劣”的事实理由,据此对检察院的起诉予以抗辩,赢得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是为医疗事故责任人免予刑事追究的成功辩护事例。

[案情简介]病员女,40岁。

晨起床后感头痛、恶心、欲吐,遂至区医院就诊。

医师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给予50%葡萄糖注射液lOOml加维生素C500mg静脉注射。

注射采取右手背尺侧静脉,穿刺一次成功。

注药时病人感局部疼痛,当时无红肿,病人于次日上班。

1个月后,因注射部位肿痛,从小指侧逐渐蔓延到拇指侧而入院治疗。

检查见右手背侧及手指轻度肿胀、不红、无淤血,静脉穿刺局部可扪及6~7cm条索,触痛明显,诊断为静脉炎。

经2个多月治疗,肿痛消失而出院。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到沈阳、北京、上海等地治疗,病情时好时坏。

病人认为是医疗事故而产生医疗纠纷。

[处理]本例分别经区、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病人对此结论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定医疗事故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区法院提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

此例不存在医疗事故。

但同时指出,本例不足之处是接诊医师对病吏追述不够详尽,未测量血压。

区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病人的起诉。

病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经过重申,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人各种费用600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病人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治疗后发生了静脉炎,虽经三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有鉴定委员会指出了医疗方面的不足之处,区医院对病人发生静脉炎病症有一定责任,应适当进行赔偿。

市法院判决:

区医院赔偿病人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共6250元的30%。

[评析]每一种疾病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可有症状和体征的反映。

各种医疗手段的实施,正是针对不同疾病的普遍规律进行的。

但是疾病的变化复杂多样,个体的差异也十分悬殊;这些差异可能曾经表现,也可能不曾表现;医疗手段日新月异,医疗药品又品目繁多;医学科学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对某些疾病认识的角度也不尽相同。

这种种因素埋伏下了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发生。

这些意外的发生医师往往难以预料,从而常生纠纷。

这类问题既不是技术问题,又不存在责任问题,仅仅是事先预料不足或交代不够,对此类纠纷确定其是医疗事故显然是对医疗的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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