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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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湘潭大学章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条)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教职员工(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学生(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校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第八章举办者和学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外部关系和社会合作(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投入和保障(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第十一章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湘潭大学章程
学校创办于1958年,同年9月10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校名。
1959年因故停办。
1974年国务院批准复校。
197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5年成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3年成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
学校坚守“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的信念,秉承“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恪守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敢为人先、以人为本,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名校、特色兴校,着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顺利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湘潭大学(简称为“湘大”),英译为XiangtanUniversity(缩写为“XTU”)。
学校网址为和。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27号。
学校根据需要可调整校址和设立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学院(独立系、教学部)(以下简称“院系部”或者“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九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稳定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以国家和湖南省战略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
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
《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湘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校长一人。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正副校级督导员以及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制度。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六)对外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学校行政日常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建立校长办公会例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正副校级督导员以及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党政办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
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召集人审定。
校长办公会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湘潭大学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指导和支持湘潭大学办学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关心和支持湘潭大学发展的政府机关、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
董事会设日常办事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参与学校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指导,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广泛合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寻求社会支持;争取更多的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对董事会基金筹集与使用进行决策。
董事会坚持“双向参与、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方针。
董事会成员应维护湘潭大学的整体利益,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学校主动为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科研及教学成果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合作规划;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评定评审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申报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学术水平,推荐各级政府部门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对外推荐各类科研项目,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三)评议咨询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的制定;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的开展;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计划实施的事务凡是与学术相关的,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凡是涉及到学术水平评价的,应当先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凡是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的,应当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咨询意见,若有重大异议的则应当暂缓实施。
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学术权威,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不得干预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尊重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审、咨询结论和意见,原则上若学术委员会作出否定决定的,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不得对此决定做出否定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启动复议或者复审程序。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拥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湘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湘潭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分别是全体在校本专科生、全体在校研究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执行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
《湘潭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湘潭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潭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潭大学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和引导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二条中国教育工会湘潭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
凡是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一)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独立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构成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二)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机构,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四)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
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学校内部各二级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参照院系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八条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院系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依照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
(三)自主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
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由具备该院系部专业、学科背景的专家担任。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院(系、部)务会是院系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
院(系、部)务会由院系部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委(总支)副书记、部门工会主席组成。
院(系、部)务会由院长(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院长(主任)不能参会时,由院长(主任)指定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院(系、部)务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院(系、部)务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经院系部党委(总支)审议后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一条院系部党委(总支)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院系部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院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是院系部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评审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
(三)评议本单位内部学术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遴选等重要事项。
推荐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
审议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四)评审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立项或者推荐申报,评审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优秀成果或者推荐申报。
参与指导本单位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五)评议本单位其他重要学术事项和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其他事务。
院系部参照《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经院(系、部)务会审议后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在院(系、部)务会组织下按照其章程组建和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事分配、财务经费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部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单位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院系部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系)、研究所(中心)。
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据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和院(系、部)务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教研室(系)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院系部的领导。
教研室(系)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院系部部署,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享有学术自由。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
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