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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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为更好地在遂昌县建设范围内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专用账户设立

第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县建设局应对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委托支付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应要求总包单位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章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条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合理比重

第五条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约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

第三章专户资金使用

第六条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

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

第七条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包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4)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

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专户资金公示

第十一条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并应主动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5)在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6)。

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7),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份,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建设局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五章专户监管

第十四条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建立工程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五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专户设立银行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县建设局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查。

第十六条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并给予公示。

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并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的银行需经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开户银行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同时不再作为设立工资专户的备选银行。

第十八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合同价为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在建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7.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丁方(主管部门):

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根据《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对账单报丁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内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乙方如需丙方开设农民工个人账户,其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未按时补足的,丙方应及时函告丁方,由丁方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丁方(签章):

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总包单位)

乙方:

(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

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单位于年月

日在银行设立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账号为。

特此证明。

 

银行

年月日

 

附件4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所在班组

当月支付金额(元)

银行卡号

班组工长:

(签字)

劳务(专业)

分包企业:

(签章)

总包单位: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建设单位:

(签章)

第页,共页

 

附件5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单位名称:

项目部名称:

班组类别:

编号

姓名

岗位

约定工资

(单价)

出勤情况

(工时)

工资增减

本月完成任务总价

本月已结算

本月待结算

累计待结算

确认

签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

发放日期:

承包人或班组长签名:

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签名:

说明:

1、本工资表一式三份,个人领取工资时必须本人签名确认;一份在发放工资前至少公示两天,一份班组长留存,一份项目部存档备查;

2、本工资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点;

3、在丽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使用本工资发放表。

附件6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由公司承建的工程于年月日竣工验收,工程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疑异,请在10日内,拨打监督电话:

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3、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账号为,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

(盖章)

总包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

统计表

(总包单位盖章)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所属区域

合同工期

建设规模

平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业主代表及电话

总包单位

项目经理及电话

监理企业

总监及电话

本工程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年份:

年,货币单位:

万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拨付状态

本工程专户资金拨付情况(月份:

开工日期

当月专户到账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到账金额

(万元)

当月专户拨付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万元)

专户余额

(万元)

当月工资发放人数

(人)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二份在每月15日前分别上报当地防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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