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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范例

民事申诉书范例

  申诉人:

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

陈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

吴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

李xx,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四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四与吴五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吴五的雇工。

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被申诉人吴五的雇工,因此对于陈四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五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四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五雇佣陈四的事实。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四与吴五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

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

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四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六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五与陈四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

(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民事申诉书范例2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x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男,x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xx号第三幢x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0)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

婚生儿子宋xx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xx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1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

银行存款共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元变更为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xxx0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

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

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

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

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

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

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

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

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

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

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申诉人于199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

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

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

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

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

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

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

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

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

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

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

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

何以让人信服?

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xx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

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

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

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

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xx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xx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

是父爱!

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xx,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xx自xxx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

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

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xx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

xxx0年1月之前,宋xx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xx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

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

(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原终审(xxx2)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016刑事案件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

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

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

(xxx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

(xxx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

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

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

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

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8年4月17日,法释【xxx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

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xxx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xxx7年11月12日,法释【xxx7】7号)中指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

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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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

“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

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

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xxx7年12月31日,法释【xxx7】12号)第三条规定:

“xxx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xxx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

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

“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而xxx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xxx7年新刑法。

  2、依据xxx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

  1按xxx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

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

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xxx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判决书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均有许多错误,导致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申诉人在此申请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10年来,申诉人在政府关心教育挽救下,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申诉人能够积极改造,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在xxx1年受到减刑鼓励,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xxx3年又减刑1年6个月。

此时申诉人更渴望人民法院给一个合理的量刑,公平的判决,一个自由、新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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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  一、刑事申诉的条件

  

(一)提起刑事申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申诉的时限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刑事申诉的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

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

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

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

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

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

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

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

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

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

郑xxx,男,汉族,小学文化,xxxx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

4xxxxxxxxxxxx8,电话:

0x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

理由如下:

  总观本案,关键直接证据就是两个证人说他看到了申诉人打了“受害人”,但是这两位证人在公安机关问话、律师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发问的时候做出了不同的说法。

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发问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正面问题,关键地方有做假证的嫌疑,最后被法官问他们不一致的地方以什么为准,两个证人都说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为准。

现就这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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