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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1年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手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益、平等自由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商铺事宜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第一条乙方拟承租本协议所约定之商铺。

第二条本协议所约定之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内楼号

第三条商铺的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在招商期间所做的各种宣传资料仅作参考,甲乙双方同意该商铺的位置、面积、格局、装修等以实际交付商铺的实物为准。

第四条该商铺限于经营品项为商品。

为商场整体布局考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商品的品项或种类,亦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

第五条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第二章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租金

6.1该商铺租金标准为RMB元/平方米/天,每一年交款一次。

一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乙方需交纳下一年租金。

6.2交款方式: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一次性交付RMB元(人民币元)

6.3乙方同时需向甲方支付RMB元作为保证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7.1取暖费:

由甲方承担

7.2电费及电照:

甲方公共部分照明为商场提供上下班及应急所用,不作为各商铺照明所用,乙方装修灯光照明必须达到正常营业的光照度。

乙方须安装独立电表,按电业局规定电价缴费,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

7.3物业费:

公共部分物业费有甲方负责,乙方租赁部分由乙方自行向建筑所属物业公司自行缴纳。

第八条宣传及活动:

商场活动及宣传须乙方积极配合。

国家法定假日及重大节日促销活动(如开业庆典、店庆、圣诞节、情人节等)商场宣传及活动产生的费用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场各家业户分摊。

乙方如自行促销活动须报商场同意,乙方自行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产生的费用及事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税金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承担。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为RMB元(人民币元整)。

10.1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10.2保证金分为两种:

一、装修保证金,二、违约保证金

10.3其中装修保证金元,在乙方开业前经甲方验收装修合格后15日内,甲方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如不合格,甲方有权安不合格情况相应扣除。

其余元违约保证金,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自甲方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后的十日内,甲方不计利息向乙方返还违约保证金。

10.3.1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没有拖欠租金、电费等应由乙方交付的费用;

10.3.2乙方已支付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的;

10.3.3经甲方验收商铺完好无损的;

10.3.4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

10.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及剩余租金等相关费用:

10.4.1乙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

10.4.2租赁期内,乙方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10.4.3乙方出现本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乙方交款方式为现金交款。

第三章税务和保险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甲承担。

第十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应就其投入的设备设施、装修、货品等与乙方经营有关的事宜投保。

乙方因未投保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章商铺装修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和商场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乙方需要装修的,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装修必须封闭装修,不得开放装修影响商场其他商户经营。

第十六条乙方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如乙方装修需按照国家及商场有关规定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甲方批准同意装修的,乙方须将装修期限告知乙方,不得拖延装修时间。

第十八条乙方所用施工队伍应必须由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

第十九条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建、规划,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规划申请及装修效果图,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装修改建规划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装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进行装修应当遵守国家、商场的有关规定及管理部门有关装修的管理规定。

在乙方装修完毕之后,由乙方与甲方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在验收合格后,乙方有义务维护租赁区域内商场附属设备设施及租赁场地,在租赁区域内因乙方维护不当造成甲方所提供的附属设备设施或租赁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电管理:

乙方电照施工必须符合用电规程及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出现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五章商铺的启用、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损坏商场的原有设备,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业务。

商铺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有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乙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租赁场地的验收、移交等手续,并在甲方开业起进场经营。

第二十四条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到甲方处办理档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24.1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24.2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从业人员,并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遵守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4.4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费用自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二十五条乙方聘用的营业员在通知等各种文书上签字与乙方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乙方退租或解除/终止合同时,不得改动、拆除自行装修后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设备、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乙方承租期间,须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承租的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用电设备或存储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责商铺内防火、防盗及卫生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防火责任人,因防范不善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如导致甲方或其他承租人遭受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

如涉及违反政府有关法令、条例而导致的诉讼或处罚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乙方卖场内所销售的货品需悬挂价签,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内容。

第三十条乙方应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商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仿版商品。

第三十一条在甲方公布的市场淡季期间,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促销活动外,其它期间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张贴特价促销等宣传物。

经甲方批准进行促销的,宣传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损于甲方及其他业户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乙方商铺内的商品陈列应整齐有序,不得在商铺的天花板、墙壁及设备上张贴、悬挂物价牌、宣传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商场内进行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乙方进行宣传时,不得在商铺的不锈钢柱、卷闸门及通道玻璃上张贴宣传品;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商场公共场所(包括外墙窗户玻璃)张贴宣传物。

第三十四条乙方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如下规定:

34.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

如乙方需在商场清场后延迟离场的,应按规定向商场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班;

34.2乙方因故需歇业的,应向甲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歇业时间结束,乙方应按时营业,歇业时间计算在租赁期内;

34.3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商场范围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商铺以外的商场范围内进行拍照、摄像。

第六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甲方享有对商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对商场享有法定的管理权,有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甲方有权对公共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并且有权扩充、改变商铺的用途。

如遇地方政府政策的调整和改变,或不可抗力导致商城需要调整,乙方应予以配合立即撤出,甲方按撤出时间一个月后将剩余租金及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

第三十七条甲方需定期进行商场结构和共用设备检查和维护,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如因商场维护须乙方临时搬迁的,应与乙方签订回迁或商铺调整协议,乙方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甲方有权对商场进行卫生、管理秩序、防火安全等检查工作,乙方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商场经营使用权整体转移给第三方,不需乙方同意,但需书面通知乙方,经营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的发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0.1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

40.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一切纠纷;

40.3乙方故意破坏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

40.4因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损害;

40.5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40.6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40.7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

40.8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它事件。

第七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依约使用商铺,进行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

第四十二条乙方须以自身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证经营。

第四十三条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设备、设施、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

乙方须自行办理在商场内的财产保险。

第四十四条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的维修事项,并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正。

第四十五条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法定节假日、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的调整和改变,或不可抗力和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停业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租赁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或更换经营服装的品牌,应提前至少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准同意后方可经营。

第四十七条事先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商铺转租、分租或转借给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在商铺上设定他项权利。

租赁期内,如乙方欲将铺位承租权转让给其他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凡经过甲方同意的乙方转租行为,乙方必须交一份转租合同原件给甲方备案。

转租合同不得超逾本合同的租赁期限。

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甲方以及签订转租合同的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因乙方转租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九条租赁期内,凡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的,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转租期间第三方出现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取缔其经营资格并要求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营运管理制度》,制度详见附件。

甲方及其管理部门可依据商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有关管理规则、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甲方未按期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租赁期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租赁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商场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三条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自约定最后交款日之次日起,就拖欠金额按每日千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若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

第五十四条事先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动、拆除商场的建筑结构、装修、设备设施的,除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恢复原状外,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商场营运管理制度》,致使停业整顿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不再与其续约。

第五十六条乙方所经营的货品必须定价经营,不得在卖场内讲价,打折销售的货品,必须书面报知商场管理部门,货品来源必须书面报知商场管理部门,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如不及时上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逐出商场。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自动放弃承租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剩余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6.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合同约定的经营之日起超过十日仍未开始营业的,开业后连续三日未营业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歇业超过十五日的,甲方同意的装修时间除外;

56.2乙方在经营期间连续五日挂版数量低于整体挂货面积60%的;

56.3乙方所经营的货品必须定价经营,不得在卖场内讲价,打折销售的货品,必须书面报知商场管理部门,货品来源必须书面报知商场管理部门,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如不及时上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逐出商场。

乙方违法经营或利用商铺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56.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擅自变更商铺的经营品类;

56.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的约定;

56.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十条的约定;

56.7乙方拖欠租金、电费以及相关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其中任何一项超过十五日;或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足,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仍未补齐的;

56.8乙方或乙方的从业人员在商场内聚众或参与闹事、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

56.9乙方违反合同的其它规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

56.10在租赁期内,乙方不按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迟开门或早关门),每次三十分钟以上的次数累计达到十次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乙方装修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八条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五日内付清,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八支付滞纳金。

就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乙方已扣除的金额和事由以及向乙方开具收据。

因扣除导致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低于本协议所约定之数额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补齐。

第九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九条租赁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租赁期内,乙方如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及剩余租金等各项费用。

第六十一条租赁期满,如乙方缴清全部租金及其它一切应缴费用且无其它违约行为,经甲方验收商铺完好无损,自乙方迁出商铺之日起三个月,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十二条租赁期满,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如果继续出租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有续租意向,须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提前2个月将下期租金交至财务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期满前一个月仍未达成续约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及相关协议自然终止,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六十三条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双方须共同检查和交接商铺。

如商场、商铺结构或设备、设施有损坏或乙方有其它应付费用尚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关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六十四条乙方须于期满或解除/终止之日迁出商铺,逾期不迁的,每逾期一个星期,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时间不足一个星期的按一个星期计。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商铺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驻商铺,并有权处理商铺内的物品。

第十章安全防火责任

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65.1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商位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5.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签订《商场安全防火责任状》;

65.3商铺内严禁动用明火,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自然现象,动乱、战争、疾病流行等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预料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场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终止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由甲方在办

理退租手续时扣除乙方应缴费用后,将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的缔结、生效、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

第六十九条乙方的联系电话、地址有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不及时通知的,甲方按乙方变更前的电话号码、地址送发的通知,视为已送达乙方,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甲方对乙方的通知,甲方可选择当面送达、按本合同所述通信地址(或乙方随后书面通知乙方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即将信函置于该商铺适当位置后满七日)等方式之一,均视为有效送达。

乙方所租商铺内营业人员的签收行为应视为乙方的签收行为。

乙方不得以未经其授权而主张该营业人员的签收是无效的。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二条为方便收费,乙方同意甲方按“四舍五入”的原则,采用金额的末位数保留至元位的个位数方法计收各项费用。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涂改无效。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其余副本交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提示和说明

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完全认真阅读、明晰,甲方亦就询问作出合理和必要的说明。

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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