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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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

(管理制度)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

(壹)审批依据

1.国务院1999年第262号令即《住房公积金条例》。

2.省建设厅2004年31号文《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通知》。

(二)缴交比例

《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按工资表应发栏的工资总额计算,调整缴交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工资表或调资后的工资表)。

驻韶中省单位、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5-20%的比例选择执行。

设定2007年住房公积金职工(单位)月缴交额上限为3333元。

财政供给单位按财政部门通知才能调整缴交比例。

(三)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时间

各缴交单位每年可于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壹次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受理。

(四)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韶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偿仍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之上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户口迁出本市,且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9.下岗、失业人员;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壹)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于领到房产证后壹年内提出申请。

退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

2.偿仍购房贷款仍本息的,于壹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壹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已偿仍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于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壹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于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壹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各自单位经办人处领取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单位经办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2.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于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且出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关联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办理退款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壹)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楼的,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二)偿仍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时,提供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之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之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翻建自住房的,提供镇(乡)之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租房自住的,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和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之上医院证明、职工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身份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且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提供待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十壹)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住房公积金要求本单位专管员专人办理。

发生上述(壹)、

(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能够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仍购房贷款本息。

于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住房公积金中心收齐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出资金。

以前文件凡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定

壹、审批依据:

1、国务院1999年第262号令即《住房公积金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此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的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银行按揭部分:

1、对职工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每个职工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万元(夫妻双方12万元),原则上可办理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弥补。

2、对职工购买面积90平方米之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贷款额的50%申请(夫妻任何壹方均能够),最高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弥补。

3、购买二手楼的,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贷款额的50%。

四、于韶关市所辖各县(市、区)范围内,可跨地域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万元月供款表

年利率%

月利率‰

月供款额

4.41

3.675

853.37

4.41

3.675

436.08

4.41

3.675

297.07

4.41

3.675

227.63

4.41

3.675

186.02

4.86

4.05

160.40

4.86

4.05

140.68

4.86

4.05

125.93

4.86

4.05

114.50

4.86

4.05

105.38

4.86

4.05

97.95

4.86

4.05

91.79

4.86

4.05

86.60

4.86

4.05

82.17

4.86

4.05

78.35

4.86

4.05

75.03

4.86

4.05

72.12

4.86

4.05

69.55

4.86

4.05

67.27

4.86

4.05

65.22

4.86

4.05

63.39

4.86

4.05

61.74

4.86

4.05

60.24

4.86

4.05

58.89

4.86

4.05

57.65

4.86

4.05

56.51

4.86

4.05

55.48

4.86

4.05

54.52

4.86

4.05

53.64

4.86

4.05

52.83

备注:

按央行规定的最新利率执行

壹、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哪些单位应缴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壹章第二、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如何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壹个账户。

三、单位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单位合且、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和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如何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十七、二十壹条规定:

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五、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罚?

《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至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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