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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开发试验规范强检项目

Q/SL

xxxx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0211-2007

 

产品设计开发试验规范

(强检项目)

 

2007-01-20发布2007-02-01实施

xxxx工业有限公司发布

Q/SL0211-2007

前言

为保证我公司产品设计开发的质量及产品生产的一致性,特修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针对国家对摩托车产品的有关标准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修定的,是我公司实行摩托车设计产品生产检验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从2007年1月20日实施。

本技术标准由xxxx工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验收标准由xxxx工业有限公司研发部起草。

本验收标准由xxxx工业有限公司研发部归口。

本验收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

 

编制

校对

审核

批准

Q/SL0211-2007

1.车辆识别代号(VIN)检验操作规程…………………………………3

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规程…………………………4

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标志的检验规程……………………………5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表校核的操作规程…………………………7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检验规程…………………9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噪声检验规程……………………………12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检验规程………………………………14

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操作规……………………17

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性能检验规程……………………………19

1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检验规程………………………………21

11.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检验规程……………23

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测量操作规程…………………………24

1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检验规程……………31

1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检验规程………………………………33

1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检验规程………………………………36

1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检验规程……………………37

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性能检验规程………………………………39

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无线电干扰检验规程……………………………41

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检验规程………………………42

2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检验规程……………………43

2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回复反射器检验规程…………………………45

2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工况排气污染物测量操作规程………………46

 

Q/SL0211-2007

车辆识别代号(VIN)检验操作规程

为规范车辆标识代号检验工作,依据GB/T16735—2004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车辆识别代号(VIN)应位于易看见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2.VIN代码高度应≥5mm,深度≥0.2mm,拓印清晰。

3.VIN代码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被替换。

4.VIN代号包括三个部分:

1)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前3位字码,

2)车辆说明部分(VDS)6位字码;

3)车辆指示部分(VIS)8位字码,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4)每行的开始与终止用“☆”标示;

5)将车上VIN码输入计算机,用VIN码编制校验专用程序,判定VIN码的正确性。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安全防护装置检验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操作,依据GB7258—2004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检验内容及要求:

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后视镜安装位置的角度应保证看清楚车身左右外侧及车后50m范围内的交通情况。

1.3后视镜应具有缓和外力冲击的功能。

1.4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致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1.5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车辆晃动时不漏油。

1.6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开关200mm以上。

1.7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乘客座位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

2.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1.1~1.7条要求则判定安全防护装置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车辆标志的检验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辆标志检验,依据GB7258—2004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检验内容及要求

1.1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识。

1.2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

1.3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

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拓印清晰),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1.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

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拓印清晰),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出。

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2.判定

上述检验内容全部符合则判定车辆标志为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车速表校核的操作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车速表校核操作,依据GB/T5376—1996,GB7258—2004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气候条件:

风速不大于3m/s,气温(5-30)℃,相对湿度≤95%。

2.试验道路要求:

应在沥青或混凝土的直线道路上进行,路面应平坦、干燥、整洁,试验路段应尽量水平,其纵向坡度不允许超过1%,且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允许超过1m,横向坡度不超过3%。

3.应准备的仪器有:

路试压带仪、卷尺、温度计、风速仪、大气压力计、温度计、轮胎压力表、坡度仪。

4.车辆准备:

4.1试验前应按规定要求调整试验车辆,使受试车达到正常的技术状态,在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再调整受试车。

4.2试验前应在正常行驶条件下行驶15min,使发动机及传动系统达到正常热状态。

5.操作步骤:

5.1在试验道路上设100m的测试区间,前后应有足够的辅助行驶区,测试区起止位置设置计时触发装置(压带)。

5.2以受试车辆最高车速为依据,按10的整倍数选择测试车速,顺序递增至接近最高车速,测定点不少于四个。

5.3使车速稳定在规定速度匀速通过测试区间,通过压带仪测出所需时间,往返行驶一次。

Q/SL0211-2007

5.4通过路试压带仪读出实际车速,如用秒表计时的方法,则计算实际车速。

5.5画出车速指示值的修正曲线(采用1mm的坐标纸绘制)。

6.判定:

当车速表指示车速为40km/h时,实际测量车速值为(33.8~40)km/h或通过测试区时间为(8.55~10.81)s判定车速表合格。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检验规程

为规范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的检验工作,依据GB17352—1998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气候条件:

试验前应对气候条件进行测量,保证达到以下要求:

1.1温度应在(5~35)℃之间。

1.2湿度应不大于95%。

2.仪器准备:

试验中所用基本试验器具应达到以下要求:

2.1卷尺:

长度为3m,分辨力为0.001m。

长度为50m,分辨力为0.01m。

2.2标杆:

长度为2m,杆上涂红、白相间的色带。

2.3温度计:

分辨力为1℃。

2.4大气压力计:

误差不大于±70Pa。

2.5湿度计:

误差不大于±6%。

2.6轮胎气压表:

分辨力10kPa。

试验用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车辆准备:

3.1轮胎气压应达到企业标准要求,误差不允许超过±10kPa。

3.2左右后视镜均应正确安装,并调整至正常行驶状态。

3.3车辆油料应加至正常行驶状态要求。

4.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Q/SL0211-2007

4.1后视镜反射面积应≥69cm2,用卷尺分别测量镜面尺寸,计算反射面积。

4.2圆形镜直径应不小于94mm,不大于150mm。

4.3当镜子为非圆形时,其尺寸应允许在反射表面上内接一外径为78mm的圆,反射表面同时应可装入一个120mm×200mm的矩形内。

4.4后视镜应能调节方向。

4.5后视镜的支撑应是耐微振动的坚固结构。

4.6反射玻璃应用安全玻璃制造。

4.7反射表面及其保持部分的周边上的所有点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5mm,如目测有较尖锐突出,则用R规测量其圆角半径。

4.8摩托车至少安装两个后视镜,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两侧各一个,安装到车辆上之后,应使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持稳固。

4.9当手把垂直于摩托车纵向中心平面,后视镜调整至正常位置时,反射表面的中心至少应距离车辆纵向中心平面280mm。

4.10车辆摆放(如图)在BC直线上,车体中心平面应与BC线重合,此时在正常驾驶位置,驾驶员应能调整后视镜,并能清楚地观察到车辆尾端后10m处宽4m高2m范围内的物体(标杆)。

A标杆1

BC

D标杆2

5.判定方法:

后视镜如能全部满足4.1~4.10条的要求,则判定该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合格,在《整车质量抽查检验强检项成绩表》中记录“符合”,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并详细记录通知设计改进,同时在《整车质量抽查检验强检项成绩表》中记录“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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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加速噪声检验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噪声测量,依据GB/T4569—2005,GB16169—2005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环境要求:

1.1加速噪声测量场地布置和要求如图1。

1.2风速不大于3m/s,应排除阵风对声级计读数的影响。

1.3测量场地表面由混凝土、沥青或类似的坚实材料构成。

场地应基本水平、平整、表面干燥;应无雪、杂草、尘土或类似的吸声物覆盖。

1.4测量区域的试验跑道应有至少100m以上,路面纵向坡度不大于1%,横向坡度不大于3%,且任意两点的高度差不大于1m,跑道路面纹理不应导致过大的轮胎行驶噪声。

1.5以测试中心为圆心的半径为50m的范围内,应没有大的反射物。

1.6本底噪声至少应比受试摩托车噪声低10dB(A)方可试验,如果本底噪声与受试摩托车噪声之差在(10~16)dB(A)之间,应对测量值修正。

2.仪器的准备:

2.1测量噪声用的声级计精度应满足要求,工作应正常,测量前应校准。

2.2按场地标示位置安装固定声级计,注意离地高度为1.2m。

2.3声级计调定“A”计权网络,“快”档。

3.车辆的准备:

3.1受试车除驾驶员外,应不载重和不带人,但是应装备行驶时必需的冷却液、燃油、润滑油及工具箱、备胎等。

驾驶员和仪器的质量总和应不大于90Kg,不小于70Kg,小于70Kg应补足至70Kg。

3.2在测量以前,受试车应先预热,使发动机达到正常运转要求。

3.3轮胎气压应符合企业标准规定,误差不允许超过1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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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消声系统测试加速噪声前应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4.试验测量方法:

4.1试验时除测量人员及驾驶员外,在测量区域内不应有其他人员站立,测量人员应站在不影响声级计读数的位置。

4.2按照有关标准中的规定确定受试车的行驶档位和接近AA´线的初速。

4.3声级计应放置在0点两侧(如图),声级计传声器端面中心离地高度为1.2m±0.1m,各距中心线7.5m±0.2m,传声器参考轴与地面平行,并垂直指向中心线。

4.4测量时,将受试车调至规定档位和确定的初速度,沿CC´线匀速驶向AA´线,接近AA´线时,受试车发动机转速和车速的允许误差应在±3%以内。

4.5当受试车前端到达AA´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全部打开,并保持在全开位置。

当受试车后端通过BB´线时,应将节气门尽快关闭至怠速状态。

用第二档测量时,如果受试车到达BB´线时发动机转速超过标定功率转速S,则应改用第三档测量。

 

Q/SL0211-2007

4.6读取整个测量过程中噪声最大值,读数减1作为测量结果。

4.7同样的测量往返进行,受试车每侧至少测量2次,同侧连续2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应超过2dB(A),否则测量值无效,应重新测量。

取受试车往返测量(每侧各2次测量值)共4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受试车的加速噪声值。

5.判定方法:

型式认证试验加速噪声值不大于限值表相应值判定合格,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加速噪声值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加速噪声值1dB(A)(即限值表数据+1)判定合格。

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发动机排量

ml

噪声限值dB(A)

2002年1月1日起

2005年7月1日

两轮

三轮

两轮

三轮

>50且≤80

77

82

75

80

>80且≤175

80

77

>175

82

80

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设计最高车速Vmkm/h

噪声限值dB(A)

2002年1月1日起

2005年7月1日

轻便两轮

轻便三轮

轻便两轮

>25且≤50

73

76

71

≤25

70

66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喇叭声级检验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依据GB7258-2004、GB15742-2001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试验环境:

1.1喇叭试验应在一开阔场地上进行。

在开阔场地上试验时,背景噪声应比被测量喇叭的声级至少低10dB(A),试验应在天气良好时进行。

除有特殊情况外,试验时的环境温度应为23℃±5℃,相对湿度≤95%,风速≤3m/s。

1.2试验时,除观察仪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喇叭和传声器附近停留。

观察仪表时,与被测声压级无关的指针摆动应忽略不计。

2.试验仪器

声压级的测量应采用符合IEC651规定的一级精度的声级计进行,测量时应采用快速时间常数“F”,总声压级的测量使用“A”计量档,其基准声压为20µPa。

3.仪器的安装

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位置上,最大声压级测量位置应离地面(0.5~1.5)m,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a)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

b)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

c)喇叭支架的刚性,

d)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与材料;

4.声压级的测量

4.1传声器应在车辆前方7m处。

测量时,对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

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

Q/SL0211-2007

4.2接通喇叭电源(1~2)s,读取最大声压值。

4.3试验重复两次,两次测量数值之差应不大于1dB(A),取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并修约到整数位作为测量结果。

5.判定

5.1标定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112dB(A)。

5.2标定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93dB(A),且不大于112dB(A)。

测量结果在上述范围内,判定喇叭声级合格,过大或过小均判定喇叭声级不合格。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操作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依据GB14621—2002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测量仪器与技术要求

1.1AVL422排放仪

1.1.1采用不分光红外线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气体监测仪,其技术性能符合HJ/T3的规定;

1.1.2取样软管长度:

5.0m;

1.1.3取样探头长度:

应保证插入接管深度不小于400mm,探头上应有确保插深的定位装置;

1.1.4检定:

由标气口的静态标定和由取样系统的动态标定对CO应一致,对HC两者允差为20ppm;

1.1.5仪器应能在大气压为(86~103)kPa范围内保持上述各项性能指标。

1.2转速计

1.2.1准确度:

±10r/min;

1.2.2量程:

(0~6000)r/min。

2.仪器准备和使用

2.1AVL422排放仪的准备和使用

2.1.1按仪器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准备(包括预热)和使用仪器;

2.1.2每次在使用仪器前后应进行零位和量距的校正,误差不得超过3%;

2.1.3要确保气水分离器和流量指示器正常工作,各滤清之件根据污染状况及时更换;

2.1.4测量过程中应注意取样系统不得有泄露。

2.2转速计的准备和使用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Q/SL0211-2007

2.3仪器必须定期检定,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3.燃油及车辆的准备

3.1型式核准试验的燃油为GB17930规定的研究法辛烷值95号车用无铅汽油,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检查试验所用的燃油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发动机润滑油的数量和等级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2排气系统不得有泄露。

3.3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怠速,调整完后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得变动。

4.测量程序

4.1起动车辆,按下述条件之一进行预热。

4.1.1摩托车以车速50km/h,轻便摩托车以车速40km/h,运行10km;

4.1.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正常道路交通条件下行驶至少15min。

4.2车辆预热后10min内完成下述怠速排放测量。

4.1.3在排气消声器尾部加长600mm,内径φ40mm的专用密封接管;

4.1.4维持怠速工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为400mm,同时读取探头插入后30s时的CO和HC的指示值作为测量值;

4.1.5间隔1min,重复7.2.2条;

4.1.6测量结果取两次的算术平均值。

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3数字修约:

修约后的一氧化碳(CO)排气值保留一位小数;碳氢化合物(HC)保留到十位数。

4.4将怠速排放测量结果,气温、大气压力、环境湿度等记录在测试表格中。

5.判定

 

Q/SL0211-2007

表1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

试验类别

CO%

HC,10ˉ6

二冲程

四冲程

1

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

3.8

800

3500

2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4.0

1000

4000

3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1200

4500

4

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

4.5

2200

8000

注:

HC浓度正已烷当量

新研制的新型样车且行驶里程1000km以内,按型式核准试验限值标准评定。

批生产的新车且行驶里程1000km以内,按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限值标准评定。

2003年7月1日以后生产且行驶里程1000km以上,按在用车检查试验限值标准评定。

2003年7月1日前生产且行驶里程1000km以上,按在用车检查试验限值标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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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前照灯性能检验规程

为规范前照灯检验工作,依据GB7258—2004制定本检验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气候条件:

试验前应对气候条件进行测量,保证达到以下要求:

1.1温度应在(5~30)℃之间。

1.2湿度应不大于95%。

2.仪器准备:

试验中仪器应达到以下要求:

2.1卷尺:

长度为3m,分辨力为0.001m。

长度为50m,分辨力为0.01m。

2.2温度计:

分辨力为1℃。

2.3大气压力计:

误差不大于±70Pa。

2.4湿度计:

误差不大于±6%。

2.5轮胎气压表:

分辨力10kPa。

2.6照度计:

精度±7%。

2.7高度尺:

分辨力1mm。

试验用仪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车辆等准备:

3.1车辆应调整至正常行驶状态,轮胎气压达到企业标准要求,偏差不超过±10kPa,并将数据记录在原始记录表上。

3.2试验车辆应按正常状态行驶温车至少15min。

3.3检验场地应平整,屏幕与地面垂直。

4.检验内容与方法:

Q/SL0211-2007

4.1记录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气温、大气压力、湿度。

4.2车辆空载,一名驾驶员将其停置于屏幕前,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屏幕垂直,使前照灯中心距屏幕10m。

4.3用高度尺测量大灯中心离地高度H并记录,在屏幕上确定与前照灯基准中心离地面距离H等高的水平基准线及以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在屏幕上的投影线确定的左右前照灯基准中心位置线。

4.4起动发动机,打开远光灯,用照度计在屏幕上寻找最大发光强度点,并将数据记录在《强检项成绩表》中。

4.5关闭远光,打开近光,测量明暗截止线水平中心的高度,如高度不在0.6H~0.8H范围内,则应调整大灯,使明暗截止线在此高度范围内,如果调整仍不能使明暗截止线在此高度范围内,则将各种调整状态下测得的最小值作为最终测量数据。

4.6目测近光灯防眩性能:

目测人员正常站立于摩托车前方测量屏幕位置,面向车辆。

开启近光灯,若目测人员可以基本看清驾驶员及其附近景物,则判定不眩目,否则判定眩目。

4.7关闭大灯,将试验车驶离测试区域。

5.判定方法:

5.1如被测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不小于10000cd,则判定其合格,如被测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小于10000cd,则判定其不合格。

5.2如被测轻便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不小于4000cd,则判定其合格,

如被测轻便摩托车远光发光强度小于4000cd,则判定其不合格。

5.3近光明暗截止线高度合格范围为0.6H~0.8H;在此范围为合格,不在此范围为不合格。

5.4眩目判防眩性能不合格,不眩目判防眩性能合格。

注:

车间生产做明暗截止线高度检查时,允许前照灯中心距屏幕3m处做检查,

此时明暗截止线高度应落在0.88~0.94h范围内(见表一)。

Q/SL021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燃油消耗检验规程

为规范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经济车速油耗检验,依据GB/T16486-1996,GB/T15744-1995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环境要求

1.1试验前,须先测得大气温度在(5~30)℃之间,相对湿度≤95%,风速不大于3m/s,测试区间为500m。

1.2试验必须在沥青或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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