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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买卖合同

私人土地买卖合同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私人房屋买卖合同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方现将位于给乙方,为了明确权利与义务,避免纠纷,本着双方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合同。

  一、甲方出售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米,结构房屋为上楼梯右东左西第层,一套室厅卫厨,双方协议价为大写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先交预付款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其余款项万元,在房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大门钥匙时,一并付清,不能交清的,限十五日内交清余款,否则将视为违改处理。

  二、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无债务纠纷,无抵押,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三、甲方所售房屋,属乙方永久使用,今后变更、转让甲方不与干涉,但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否则视为无效。

  如遇国家政策性因素,拆迁赔偿,由乙方所得,今后乙方办理产权手续,甲方积极协助配合,所产生的一切费税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所售房屋为清水房一户,水通,电通,窗户、大门安装齐全。

  五、该房屋结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在装修时或其他时段,不得任意损坏主体结构和设施,一旦造成主体设施损坏,一切后果将由乙方全部承担,如果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售房,如楼梯,院内停车,公用通道共同使用,以后年久需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按房屋面积比例承担,如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将由损坏者负一切责任,甲乙双方有共同监督的责任。

  七、甲方在乙方第一次付款后即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对其交付的房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外墙面的防渗透、主电管线、主给排水管道承担保修责任、及路道。

  (在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保修维护范围内,其他由乙方自行改造,装修工程不属于甲方保修范围)。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中间证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十、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其内容。

  与本协商不相冲突,以补充修改条款为准。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月日土地买卖合同土地买卖合同出卖方:

买受方:

出卖方在位于祁阳县城祁山路有一宗(进深米*宽米)国有出让地有意出让,买受人自愿买受卖方该宗门面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真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宗地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概况1、该宗地位于祁阳县城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祁山路。

  2、宗地是国有出让使用权、综合用地类型,面积平方米,进深米,面宽米,两壕门面形式,出卖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土证号祁国用()第号,原国土使用权人为,祁国用()第号。

  第二条交易形式、价款及付款方法1、双方以土地现状成交,签约付款后,出卖方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买受方。

  宗地使用权归买受方,买受人暂不变更使用权让名称,买受人以出卖人名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在宗地上建设房屋。

  2、宗地价款万元,签约付万元,余款万元交付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其它事项1、按第二条交易原则,买受人以出卖人名称在宗地上依法按规建房及合法的产权经营行为。

  2、买受人建房工程款办理相关手续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3、出卖方必须及时配合买受人办理宗地和宗地上建筑房屋产权证及产权转移手续,并无偿提供办证时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出卖方:

买受方:

年月日私人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平方方米用途:

住宅2、房屋所有权证号:

3、土地使用权证号: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先付定金元,在甲方交乙方房屋时再付清剩余价款。

  三、甲方在年月末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以前,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

  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名或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中证人:

(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月日私人房屋买卖合同2015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年日月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

  因甲方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第四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

  第五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附属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出让、变卖,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如果乙方要变卖房屋,甲方及其继承人有优先回购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见证人:

本合同见证人:

年月日国有土地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字第号),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出让年限为年,建设年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元(币种:

)。

  总金额(大写)元(币种:

)。

  第六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

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土地买卖转让合同土地买卖转让合同土地转让方1:

(以下简称甲方)许克新住所地:

高台县城关镇身份证号:

土地转让方2:

(以下简称甲方)赵吉荣住所地:

高台县骆驼城镇骆驼城村身份证号:

土地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许正凌住所地:

高台县骆驼城镇骆驼城村身份证号:

622225************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买卖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权属概况:

甲方:

许克新、赵吉荣有偿转让的宗地位于骆驼城村原十社农户曹立新耕地西边的日光温室点新开发的国有荒地,该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以成立的吉兴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以产业发展用途申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国土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以划拨形式登记备案,宗地由甲方可长久使用。

  二、甲乙买卖转让土地的原因:

因甲方公司在养殖业发展和日光温室经营、荒地开发过程中资金投入较大,导致银行贷款利息负债不断加大,周转难度大,经甲方许克新、赵吉荣两位老板同双方家庭成员集体友好协商,决定将位于十社农户曹立新耕地西边的第一和第二档由2013年新开发的土地转卖出20亩,每亩转让价5000.00元,合计10万元,包括井上用水、电器设备、渠路配套齐全。

  经甲方和乙方两位老板友好商议,甲方同意卖给乙方20亩土地的长久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与甲方土地使用期限保持一致,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1.)甲方转卖给乙方的20亩土地详细四址为:

东至曹立新耕地西边田间道界线以外向西至水渠不少于约55米包括田间道和水渠,南至地头南边横水渠北坡处,西至第一第二档地地中间水渠中间,北至羊场后大门外预留空地南边至地头水渠不少于200米处,除水渠和田间道有效种植面积15亩。

  (2.)因第一档土地现开发有效面积约为12亩,其他约3亩土地现还留有原来整地时留下的垃圾黄沙,约定有甲方于2014年秋天至封冻前负责清理和平整与原来的土地保持平整一致。

  (3.)除第一档土地15亩以外不足的5亩经协议甲方同意从羊场西侧第一排温室前的一大块土地约两亩,再加以南横田间道以南的第一第二块共三亩按照实际尺码丈量补够。

  (4.)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以后可继续开发的沙漠荒滩地转卖给乙方20亩,转让金为每亩1000元合计价共2万元,包括水电渠路配套,待条件成熟与甲方协同开发,开发费用由乙方承担。

  荒滩具体位臵;待甲方两位老板分场后两人土地相连的中间一档,即;南点至北点约300米,东西约50米,土地开发后用西井的水灌溉;(5.)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将位于转卖给乙方的,第一档地头子水渠以南约有以后可开发的5亩左右荒滩的开发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乙方开发使用。

  如果条件成熟开发后甲方无偿供给井上的水,用于灌溉农田。

  (6.)乙方自土地流转生效日之后,按所开发经营的面积承担相关井电等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义务,承担相关面积的水资源费。

  (7.)经协商如出现甲方两位老板具备分场经营的条件,分场后乙方所约定的合同条款随同乙方土地区域内的甲方其中一位老板履行合同。

  (8.)本合同协议的两项土地买卖转让金共12万元,于2014年8月18日一次性付给了乙方此合同相关协议条款与付款日同时生效,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长久友好经营。

  (9.)经甲乙双方约定如该土地出现有无条件国家收回使用权,甲方不予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有违约情况发生,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

许克新一份,赵吉荣一份。

  乙方:

许正凌一份。

  由甲乙双方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

签订日期:

2014年8月19日个人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甲方(卖方):

(委托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委托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

权属证书号: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房屋装修情况:

附属物:

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物业状况介绍属实,此房屋权属无任何问题和经济纠纷等,同户籍及相关亲属同意出售。

  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陈述真实客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已全面了解上述物业状况,已经实勘或已授权代表代其实勘该物业状况,并了解该物业的产权状况,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第二条:

成交价格房屋及房屋装修、附属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定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当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以确定买卖关系。

  第四条: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分期付款:

2、银行按揭贷款: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注:

乙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甲方保证积极配合,并且需积极的准备贷款所需材料交至相关方。

  如乙方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包括银行征信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乙方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乙方违约。

  )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整)作为首付款(含已付定金),剩余尾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向甲方直接支付,实际放款额度及年限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房产证进件前以现金补足;如银行放款金额超出剩余房款的,由甲方扣除剩余房款后,其余退还乙方。

  第五条:

房屋交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于向乙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并同时交付附属物,乙方应在此期间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交付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结清。

  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附属物、配套设施物品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保证此房产项下户籍状况为空房,若该房产项下有户口,应在年月日前将户口迁出。

  第六条:

税费承担(所有税费以缴纳当日开发商或政府等有关部门收取的标准为准)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1、该合同存续期间,若甲方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违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房款;若乙方已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装修等费用。

  2、该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反悔不购买上述房产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需将此房屋装修及产权状况恢复至原有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乙方按照已收房时间内同地段、同性价比房屋的承租价格支付甲方房屋租赁费用。

  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

  3、由于甲、乙任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导致联系不到当事人造成损失、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缴纳税费的,对方将以本合同写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知当事人,自通知(挂号信或手机短信息等方式)送达日(挂号信或手机短信息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日)起每逾期一日,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1、2条对甲、乙双方违约的约定。

  4、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房屋、迁出户口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银行贷款,每逾期一日,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甲方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1条之约定。

  5、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乙方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2条之约定。

  6、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需出示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失败的,甲方退还已付房款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交付该合同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在签订此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将所有相关材料原件准备齐全,交由对方认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委托人:

委托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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