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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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10
2
2
1
2
3
4
2011
1
1
1
2
2
3
2012
3
3
1
12
4
15
本章思路图: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观点
情形
申请人
资产负债表观点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适用于债务人申请
现金流量表观点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适用于债权人申请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由( )人民法院管辖。
A.债权人住所地
B.债务人住所地
C.管理人住所地
D.债权人注册地
[答疑编号614703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1.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疑编号61470301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结果
受理送达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E.裁定终止重整
[答疑编号6147030103]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2.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①基本项目:
未到期的债权
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可以申报,但不一定能分到
职工债权: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有担保债权
必须申报
②保证: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示例1】情形一:
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2】情形二: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3】情形三:
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假设清偿率30%)
③连带: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
④特殊: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多选题】(2007年)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H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尚未到期,不得申报
B.J企业对甲企业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因条件尚未成就而不得申报
C.职工K因甲企业欠其工资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享有的债权,不必申报
D.M企业作为甲企业与I银行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甲企业到期未归还I银行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代替甲企业还本付息,因而对甲企业享有的追偿权可以申报
E.N企业与甲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因甲企业的管理人乙决定解除该合同而受到损失,N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
[答疑编号6147030104]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选项A,尚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
选项B,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E.尚未到期的债权
[答疑编号6147030105]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入清单并予以公示,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3)破产冻结
①执行冻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②诉讼冻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题·单选题】(2009年)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甲企业债务人的乙企业,应当向(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A.甲企业
B.人民法院
C.管理人
D.清算组
[答疑编号61470302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 )。
A.中止
B.继续进行
C.终止
D.与破产程序合并
[答疑编号61470302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冻结。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疑编号61470302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性质:
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
2.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申报债权者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注意】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若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 )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重整计划
E.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答疑编号6147030204]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以下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
(1)通过和解协议;
(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
以后的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分析】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直接更换。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1.普通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2.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有无出席)均有约束力。
3.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例题·单选题】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
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下列情形不能通过的是( )。
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
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答疑编号61470302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0万元)的半数以上。
考生注意,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五)债权人委员会
1.必要性:
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2.组成: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人数: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4.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管理人报告职责:
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重要负担行为
(1)借款;
(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
【例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 )。
A.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监督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E.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答疑编号6147030206]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通过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分析】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人选只有建议权,最终由法院指定或更换。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
可以担任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主体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律师张某,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
B.律师王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C.注册会计师李某,曾因违法酒驾被行政拘留
D.注册会计师赵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
[答疑编号61470303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因此选项C当选。
三、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财产管理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权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受理时+受理后到终结前)
【注意】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特征:
伤害所有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特征:
便宜个别人)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链接】(P101页)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企业破产法》,若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A.虚构债务
B.无偿转让财产
C.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D.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
[答疑编号61470303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C、D都是破产无效行为。
【例题·单选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不能主张撤销的是( )。
A.将该公司所有的两辆汽车无偿转给了乙公司使用
B.对到期了的30万元债务进行了清偿
C.将本公司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
D.对原来向丁银行无担保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疑编号61470303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选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C选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D选项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都属于可以撤销的范围。
三、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追回权
出资人返还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担保物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四、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比如保管、仓储、借用、租赁的他人的东西),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补充】取回权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例题·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出卖人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债务人已经收到时但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
B.债务人尚未收到且已经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
C.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
D.管理人若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交付标的物
E.出卖人取回权的权利行使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答疑编号6147030304]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总结】已知将要破产或已破产申请,不能在受理后或受理前1年内恶意取得对其的债权,也不能在受理前1年内恶意对其负债。
【例题·多选题】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有( )。
A.债务标的不相同的
B.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C.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D.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E.债权未到期
[答疑编号6147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