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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课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①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②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③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④权利的独占性 ⑤权利的地域性 ⑥权利的时间性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②、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③、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同时,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 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应承担下述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播放乙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转载权 

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 

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转载权。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出版者的义务包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出版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答: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答:

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①、新颖性     ②、创造性     ③、实用性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①、独占实施权 ②、进口权 ③、转让权 ④、实施许可权 ⑤使用标记权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

 

答: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答: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除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外,还应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都作了某些限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专利国际条约也对专利权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

各国专利法有关专利权的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利用、强制许可及国家征用。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

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第一,对他人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控。

商标权人应通过自己的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检索,了解他人申请和注册商标情况。

如发现有可能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对自己的商标权可能构成损害的注册或申请,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商标异议、争议和诉讼主张权利。

 

第二,对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监控。

对正在发生的商标侵权,商标权人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

对一般商标侵权的,如果情况很紧急,建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保护,其特点是及时、效率高,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行政保护不能就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决定,只能调解。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建议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特点是程序性强,主要是就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判决。

在诉讼开始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早班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

如果是商标假冒,就涉及到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

商标权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联合执法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比较确定涉嫌犯罪,对情况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的,建议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其特点是法律手段比较有力和全面,能对付各种复杂和困难的情况;如果情况比较简单,情节显著轻微,可向法院自诉解决,由法院直接受理。

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包括假冒行为发生地、伪造擅自制造商标的销售地等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答: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4)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答:

商标权注册申请中要注意和已有注册商标的区分,如果在你申请的商标中容易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造成混淆,已经获得商标权的企业会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者就容易被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此案中两个企业同属于商标注册的同一类商品,即衣服鞋帽类。

如果奴绅注册到食品类、家具类,耐克公司就不会对其商标注册这么敏感。

当然发过来说,很多知名企业也应该注意其他企业搭便车的商标注册行为,进一步保护自身利益。

 

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体现就是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因为那样容易辨别,很轻易就能被认定为假冒商标行为。

但是利用相似商标则完全不需要担心,而且本案中还是拥有商标权的相似注册商标,则迷惑性更为显著。

此案中衡量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能够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造成购买商品的混淆。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答: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4)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商标权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注册申请中要注意和已有注册商标的区分,如果在你申请的商标中容易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造成混淆,已经获得商标权的企业会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申请者就容易被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此案中两个企业同属于商标注册的同一类商品,即衣服鞋帽类。

如果奴绅注册到食品类、家具类,耐克公司就不会对其商标注册这么敏感。

当然发过来说,很多知名企业也应该注意其他企业搭便车的商标注册行为,进一步保护自身利益。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答:

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体现就是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因为那样容易辨别,很轻易就能被认定为假冒商标行为。

但是利用相似商标则完全不需要担心,而且本案中还是拥有商标权的相似注册商标,则迷惑性更为显著。

此案中衡量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能够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造成购买商品的混淆。

 

24、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该以什么为基本证据?

   答:

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25、你认为身边的哪些商品商标可以称为驰名商标?

根据你自己所在岗位分析,驰名商标对你的单位有没有促进作用?

   

答:

  哈尔滨啤酒、哈肉联、天鹅水泥、秋林

  所谓驰名商标是大家都耳熟的商标,具有一定的人群覆盖率。

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申请对企业有和作用呢?

       

首先,商标注册方面,驰名商标享受的是跨类保护。

《商标法》地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说表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设计论述的,不予 注册并禁止使用。

”       

其次,企业名称的登记方面的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不合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自己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及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般商标保护之上。

其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26、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答:

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

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7、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答: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因为,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很多国家都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并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

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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