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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城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兰考县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2015-2030)

 

文本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规划总则1

第一条规划目的1

第二条规划依据1

第三条规划范围1

第四条规划期限1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1

第六条规划原则2

第七条规划思路2

第八条规划强制性内容2

第二章城市灾害风险评价2

第九条地震灾害风险评价2

第十条洪涝灾害风险评价3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3

第十二条规划建议3

第三章城市综合防灾安全目标4

第十三条指导思想4

第十四条总体目标4

第四章综合防灾体系规划5

第十五条综合防灾组织体系5

第十六条综合防灾运行机制5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体系5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体系6

第五章应急指挥系统规划7

第十九条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置7

第二十条硬件设施7

第二十一条软件配置7

第六章应急通道系统规划8

第二十二条应急通道功能8

第二十三条应急通道建设要求8

第二十四条应急通道布局8

第二十五条应急通道与各专业疏散通道的衔接8

第二十六条应急通道安全8

第二十七条应急通道的交通管理与控制9

第七章应急避难场所规划9

第二十八条规划原则9

第二十九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功能9

第三十条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标准9

第三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10

第三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10

第八章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规划11

第三十三条应急救灾物资的分类11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灾物资的供应体系11

第三十五条应急救灾物资储配11

第九章应急消防设施规划12

第三十六条规划原则12

第三十七条规划布局12

第十章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保障规划14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安全保障14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气安全保障14

第四十条城市供电安全保障14

第四十一条城市通信安全保障15

第十一章相关专项建设指引15

第四十二条防洪排涝15

第四十三条人防15

第四十四条消防17

第四十五条抗震防灾18

第四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18

第四十七条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19

第十二章近期建设规划20

第四十八条近期规划期限20

第四十九条规划原则20

第五十条近期建设目标20

第五十一条近期建设重点20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22

第五十二条完善城市防灾减灾体系22

第五十三条建立城市防灾减灾能力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22

第五十四条建立工程设施防灾安全管理制度22

第五十五条建立灾后工程设施的易损性评定与重建制度22

第五十六条建立城市防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22

第五十七条建立加强城市防灾科普宣传教育23

第十四章规划附则23

第五十八条规划成果的构成23

第五十九条规划的批准与法律范围23

第六十条规划的实施23

第六十一条规划的解释与修改23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通过规划,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和城市应急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预防和抗御灾害的综合能力,防止和减少各种灾害的危害,确保城市安全发展目标和措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塑造兰考中心城区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7.《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2年12月实施)

8.《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1号)

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建设部令117号)

1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2.《地震应急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GB21734-2008)

1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1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8.《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

19.《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2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21.《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22.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法规及文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兰考县中心城区。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其中:

近期为2015—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抗、救、避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兰考县特点,坚持“城市防灾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根据《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从实际出发,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形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防灾减灾体系。

第六条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各类伤亡和损失作为防灾减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作为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支撑。

(2)防御为主,综合减灾

加强灾害风险分析、合理布局各类防灾减灾设施,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综合推进灾害管理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工作。

(3)统筹谋划,突出重点

从战略高度统筹谋划防灾减灾工作,着力推进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夯实基础,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优先解决防灾减灾方面的关键和突出问题。

第七条规划思路

在对城市灾害因子进行甄别和城市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城市建设安全对策,进行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构建及应急设施的规划布局,并对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建设指引、对近期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同时提出规划的实施及保障措施。

第八条规划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应急设施、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字体加粗并加下划线),必须严格遵守,并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城市灾害风险评价

第九条地震灾害风险评价

针对兰考县地震地质情况,建立从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以及防灾减灾能力评价3个方面阐述城市地震灾害风险的评价体系。

其中,危险性指标包含重大性和破坏性两个评价因素;易损性包含破坏程度和影响区域两个因素;防灾减灾能力包含延迟性、社区优先性和救灾水平三个因素。

评价体系包含基于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地震危险性评价方法、基于城市建筑及用地类型的城市地震易损性评价方法以及基于专家打分法的城市防震减灾能力评价方法。

(1)危险性评价

根据不同场地条件下地震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将兰考县中心城区划分为3个等级:

3级(高危险性)、2级(中危险性)、1级(一般危险性)。

场地条件越差,城市地震危险性等级就越高。

(2)易损性评价

依照地震易损性将兰考县中心城区划分为3个等级:

3级(高易损性)、2级(中易损性)、1级(低易损性)。

(3)防灾减灾能力评价

依照专家打分法将防震减灾能力划分为3个等级:

3级(强)、2级(中)、1级(弱)。

(4)按如下公式计算地震风险等级评分:

地震风险评分=危险性等级×易损性等级/防震减灾能力等级

分为3个等级:

3级(风险大,评分>3)、2级(风险中,3≥评分≥2)、1级(风险一般,2>评分)。

第一十条洪涝灾害风险评价

(1)洪水灾害风险评价

依据黄河兰考县流域的水文数据以及防洪工程现状,模拟洪水淹没范围线,建立洪水损失评估模型对洪水损失和防灾减灾措施进行预测。

(2)雨涝灾害风险评价

根据不同地形和防洪排涝设施条件下雨涝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将中心城区分为易涝区、轻涝区和一般风险区。

第一十一条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

(1)重大危险源的现状分布

兰考县中心城区现状已被识别的重大危险源有:

加油站20座、加气站4座、具有重大危险的化工企业11座。

(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将涵盖火球事故、蒸汽云爆炸事故和毒气泄漏事故三类。

火球事故三级危险区半径为100米;二级危险区半径为250米;一级危险区半径为500米。

蒸汽云爆炸事故三级危险区半径为200米;二级危险区半径为500米;一级危险区半径为1000米。

毒气泄漏事故三级危险区长轴半径为300米;二级危险区长轴半径为750米;一级危险区半径为1500米。

通过对不同种类危险源的分析评价,可以综合得出重大危险源个人风险评价流程:

首先对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危险性评价,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模型,模拟损失情况;叠加以上分析,完成重大危险源个人风险综合评价。

城市重大危险源灾害损失与危险源类别和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关系密切。

本规划依照事故发生概率和事故严重程度判定的危险性评价将兰考中心城区重大危险源个人划分为3个等级:

3级(高危险性,两种或两种以上灾害事故影响叠加区域)、2级(中危险性,一种灾害事故影响区域)、1级(低危险性,没有灾害事故影响区域)。

第一十二条规划建议

基于以上的风险评价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城市用地安全布局方面

建议地震断裂带及其两侧200米范围内抗震设防提高一级;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避免新选址在此范围内;现有的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搬迁,不能搬迁的的要加强防护措施、提高防护等级。

宜将重大危险源布置在城市边缘;远离居住区,合理划定隔离防护带,确定防护距离。

提高危化企业入驻门槛,限制危化企业发展数量。

居住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要逐步搬迁。

2、关于城市建设方面

老城区急需改造。

由于老城区大多建筑破旧、建筑密度大、建筑拥挤,人流集中,交通拥挤,各种防灾减灾设施标准低,防灾减灾条件较差,安全问题突出,急需进行改造。

城市功能分区需要加强实施管理。

由于兰考中心城区规模的快速扩展,部分城区城市功能未能得到及时调整和转变,造成商业区、居住区混杂,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混杂,各功能区相互干扰、相互影响;安全环境复杂,防灾减灾难度大,灾后救援困难。

城市沿街商业必须得到有效遏制。

兰考县的商业主要集中在老城区,是全县的商业中心,街道狭窄,人流大,交通拥挤,占路停车,占路经营的现象十分严重。

在部分商业区经营场所、人员居住、商品存储三位一体,灾害隐患突出,安全保障困难。

3、急需加强各类防灾应急设施的规划建设

加强各类应急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

 

第三章城市综合防灾安全目标

第一十三条指导思想

预防为主,综合防御;平灾结合,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统一协调;全面设防,依法监管。

以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应急预案为依据,以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为龙头,以新建工程设防、在役工程鉴定加固和基础设施系统防灾建设为主线,以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和应急救灾体系为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城市防灾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一十四条总体目标

具有健全的城市防灾法规体系和城市防灾规划体系,具有完善的城市工程设施抗灾设防和城市应急救灾体系;城市重大工程及生命线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全面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达到防御大灾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城市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具有充分有效的避难疏散设施;保障信息收集、处理、发布和反应渠道畅通;市民具备良好的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意识。

 

第四章综合防灾体系规划

第一十五条综合防灾组织体系

规划设立兰考县综合防灾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主管副县长、防灾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各相关灾害专业专家共同负责兰考县综合防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设立兰考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管理防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恢复重建指挥部,作为综合防灾减灾委员会的直属机构与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全面负责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

第一十六条综合防灾运行机制

定期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

当某一地点发生灾害时,对受灾害影响的区域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隐患漏查率。

对排查到的灾害隐患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其他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如气象部门直接将暴雨信息传递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

相关部门联合对灾害进行风险评估与链性分析,对灾害隐患进行防治。

当隐患勘察、灾害监测过程中发现灾害险情或者灾害已经发生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救援救助和恢复重建。

防灾减灾信息均应及时输入综合灾害信息数据库,为兰考县综合防灾工作的运行提供基础数据。

第一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体系

恢复重建指挥部全面协调交通、城建、卫生、水利、电力、燃气、电信、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生命线系统恢复、防治疫病、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争取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对灾民进行转移与安置,同时对救援物资进行统一监管,切实将救援物资发放给灾民,加强对灾民的心理救助与司法救助,尤其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心理救助体系加大对灾民的心理救助力度,使灾民早日走出灾害心理阴影。

恢复重建指挥部依据灾害调查评估小组对灾区恢复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征用物资等的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重建方案与补偿标准,进行恢复重建与物资补偿,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加大对资金、建设工程质与量的监管。

第一十八条应急预案体系

(1)将综合防灾作为关键部分纳入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以此为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兰考县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基于各灾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环境灾害进行综合防御。

(2)以综合防灾规划为基础制定灾害防治规划体系(总体防治规划—专项防治规划—现场防治规划)、应急预案体系(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现场保障预案)和恢复重建方案体系(总体方案—专项方案—现场实施方案)。

(3)兰考县所有企事业单位和高危行业均应根据兰考县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参照政府级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恢复方案,制定适合本单位和本行业的灾害防治—应急—恢复方案。

 

第五章应急指挥系统规划

第一十九条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置

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对公安、交通、消防、医疗卫生、防汛抗旱、防震减灾、安全生产、邮政电信、城建及水、电、气供应的公共事业等专业部门的信息加以集成,将各种应急服务资源统一在一套完整的智能化信息处理与通信方案之中。

规划建设1个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位于行政新区的行政办公用地内。

第二十条硬件设施

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平台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分为:

应急指挥、综合保障、智能楼宇、数字会议四个部分。

应急指挥系统:

包括大屏幕显示系统、公安图像监控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有线语音通信系统、无线语音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卫星通信接入系统等。

综合保障系统:

为了保障应急指挥系统能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需要建设相应的综合保障系统,包括网络及数据机房、UPS不间断电源、安全保障、网络管理及气体灭火系统,并对应急指挥大厅、网络及数据机房以及其他重要场所采取防电磁干扰措施。

智能楼宇系统包括:

安防监控与防盗报警系统、消防报警与应急广播系统、楼宇自控与集成管理系统、LED信息发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程控交换机系统和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等。

数字会议系统:

必须能够满足召开应急指挥常务会、办公会、电视电话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对于数字会议的需求,实现会议显示、会议扩声、会议信号调度、同声传译、会场监控及录音录像、会议智能中控、内部通信、新闻现场直播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软件配置

应急指挥平台的软件设备配置主要包括:

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图像监控系统,利用数据库信息、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快速评估灾害情况和灾害影响;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有助于与各级部门迅速开展灾害与应急信息交换;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用于应急决策迅速实施;辅助决策系统帮助应急决策的分析判断,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应急通道系统规划

第二十二条应急通道功能

城市应急通道主要用于灾时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的输送,受伤和避难人员的转移疏散,需要保证灾后通行能力。

按照灾后疏散救援通行需求,应急通道分为骨干应急通道和一般应急通道。

骨干应急通道用于连接城市对外出入口、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救灾管理中心、消防站和医疗救护中心;一般应急通道用于连接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配库等。

第二十三条应急通道建设要求

规划应急通道系统依托城市出入口和城市道路系统进行建设,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应急通道布局

(1)骨干应急通道依托城市出入口,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中选取,形成“六纵两横一环”的结构,六纵包括:

文兴路、济阳大道、黄河路、中山街-迎宾大道、裕禄大道、东明大道;两横包括:

中山路、华梁街;一环即指城区外环路。

(2)一般应急通道从城市次干路中选取,与骨干应急通道相交成网。

一般应急通道纵向包括:

金花路、长兴路、朝阳路、振兴路、惠民路、胜利路、学院路、东泰路。

横向包括:

北环路、光裕大道、兰康街、文体路、兴兰大道、健康路、兰阳路、人民路、车站路、陇海路、中州路、航海路。

第二十五条应急通道与各专业疏散通道的衔接

城市中的专业疏散通道主要有避震疏散通道、人防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

规划对各专业疏散通道进行梳理,融合各专业疏散通道的防灾减灾功能,完善城市应急通道系统。

(1)本次规划的应急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5米,满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中对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的相关规定,可作为避震疏散通道使用。

(2)人防疏散通道有两类:

一类是通过地面交通解决城市人口的早期疏散转移,建设要求主要是快速有效地将人员疏散到城市外围;另一类是通过地下通道进行人员的隐蔽转移和各战斗人防片区的交通联系,主要包括人行地道、人防坑道、大型管沟等。

本次规划的应急通道满足地上人防疏散通道的使用要求,可作为地上人防疏散通道使用。

地下人防疏散通道对工程的建设要求很高,限于人防专业使用,具有较高的保密性,本次规划在人防专项建设指引中提出相应的建设要求,不纳入应急疏散系统。

(3)消防通道需满足消防车快速出动、满足各种类型消防车通行、满足消防灭火需要等,城市各级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都可以作为消防通道使用,本次规划应急通道主要是城市主次干道,因此它不能涵盖所有的消防车道,但可以作为消防通道使用。

第二十六条应急通道安全

应急通道应避开易发生燃爆和有毒物扩散的重大危险源和次生灾害源,应急通道两侧的建筑要有较好的耐火性能、倒塌后不致破坏通道通行。

对确定的应急通道要进行次生灾害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通行保障对策。

第二十七条应急通道的交通管理与控制

为提高交通设施的应急保障能力,需通过编制应急交通规划,明确应急通道的建设与管理要求,制定应急通道系统的控制与管理方案,建立起功能强大、覆盖面广的应急道路信息系统和反应迅速的控制系统。

灾时对应急通道必须实施交通管制,配备足够的交通疏导力量,合理分流车辆;沿路设置汽油和生活品供应,避免大量车流上路造成堵塞。

 

第七章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第二十八条规划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坚持平灾结合、综合功能、就近避难、环境安全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功能

(1)应急避难场所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用于发生灾害时供避难者临时生活,可利用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广场改造而成,平时正常使用,灾时及时转换成避难场所。

第三十条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标准

(1)Ⅰ类应急避难场所按实际需避难的人数计算规模,灾害留城人员按城市人口的50%计,需安排30.5万人的长期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按2.5平方米计,有效避难总面积需达到76.25公顷。

(2)Ⅱ类应急避难场所按中心城区全部人口的50%计算,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按1.8平方米考虑,有效避难总面积需54.9公顷。

(3)Ⅲ类应急避难场所按中心城区全部人口计算,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按1.2平方米考虑,有效避难总面积需73.2公顷。

第三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

(1)规划建设5处Ⅰ类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84.5公顷,可避难人口33万。

(2)Ⅱ类应急避难场所选择区级公园、体育馆等公共设施进行防灾改造。

规划Ⅱ类应急避难场所6处,有效避难面积约68.6公顷,可避难人口38万。

(3)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用于人员的临时就近避难,一般利用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等小面积的开敞空间。

第三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

(1)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一定要服务半径适宜,一旦发生灾害,人们可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进入安全环境。

(2)需要有大型的开敞空间作为救灾指挥中心,救灾指挥中心可设在Ⅰ类应急避难场所,要求具有经过抗震加固的高等级抗震建筑物。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要求坚固耐震耐冲击,能够防火和其他次生灾害,应可以提供食物和清洁水源供应,具备能遮风挡雨的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具备基本的医疗卫生救治条件、通讯手段与必要的交通条件。

(3)具有宽阔的开敞空间与绿地,能够满足避灾救灾的人员、设施和物资的安置要求,为便于搭建临时住房,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面不宜全部硬化,应保持一定面积的低矮的草本植物。

(4)Ⅰ类应急避难场所需安排避难居民的栖身场所,提供生活必需品,设置消防设施、通信与广播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厕所、停车场、救援部队营地等,必要时还要设置直升机坪;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提供简易帐篷、饮用水、食物、照明以及厕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安装照明设备,提供饮用水和食物。

(5)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道路布置要考虑避灾人流密度,应有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方向的疏散道路,通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8米,并要保持通道畅通。

避难场所内应当有多个进出口,方便来自各方向的避难人员出入。

避难场所内还应当设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可以及时进入扑救。

(6)Ⅱ类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包括3个方面:

环境的安全性、次生灾害的危险性和避难场所建筑强度。

 

第八章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规划

第三十三条应急救灾物资的分类

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应急救灾设备、避灾生活用品和抢险救灾器材三种类型。

应急救灾需要的设备主要有通讯设备、毒物侦检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灭火设备、工程抢修设备和医疗救护设备等;重大灾害发生后,要保证避灾居民2-3天的紧急生活用品供应;抢险救灾器材是临时避灾设施的建设材料和救灾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灾物资的供应体系

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体系由应急救灾设备管理系统和救灾物资集配中心组成。

(1)应急救灾设备管理

通过建立统一的应急救灾设备管理系统,利用物资信息管理手段,把分散于各专业部门的大型设备有效地管理起来,根据救灾需要可以立即调用。

(2)救灾物资集配中心

主要负责收集分配政府调拨的救灾物资和社会捐助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集配中心宜设置在城市外围、交通运输便利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应急救灾物资储配

应急救灾物资储配分常备和临时两种形式,常备救灾物资储备库用于为部分因灾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人口提供紧急救助;临时救灾物资调配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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