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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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

宁委发〔2010〕18号 

(2010年4月11日)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号)、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市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法治城市创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对于促进城市依法管理,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自1991年正式确立依法治市战略以来,法治南京建设不断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依法运行和健康、协调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加快、国际化和城市化进展加速的关键时期,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推进“三个发展”,提升南京的城市功能品质和综合竞争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循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市是我市党组织领导人民治理城市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基本准则,公平正义是各级司法机关的基本准绳,努力推动法治城市建设适应、服务和保障城市现代化及其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紧密结合南京转型、创新、跨越发展的工作实际,着力深化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南京,以切实可行的法治工作举措和更高更好的法治建设水平服务于实现南京科学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促进提升城市发展承载能力、民生权益保障能力、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公民意识培育能力、城市综合创新能力、综合服务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谐社区建设能力,走出一条符合时代要求、具有城市特色、促进保障科学发展的法治之路。

  ——城市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协调运作。

公共权力运行协调规范、廉洁高效,利益表达、平衡机制民主健全,市场体制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社会保障、社会分配、公共服务等更加均衡,制度建设、供给与保障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惠及全体市民。

  ——城市生活方式健康开放品质优良。

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舆论环境开明开放,治安环境优化改善,消费环境和谐诚信,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创业创新、富民安民的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城市更宜居住、更适投资、更利就业。

  ——城市资源禀赋有效利用可持续发展。

城市空间布局、产业布局更加科学,土地资源使用和流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运转更加规范,城市功能品质、人居环境质量更加提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加适应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发展定位。

  ——城市文化底蕴永续传承内涵彰显。

城市鲜明独特的物质和精神形态充分保持和展现,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有效保护和传承,市民精神、文化品牌、美好形象的塑造、构建和创新更加突出文化的意义指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符合现代城市的价值和取向,更加注重和充满人文关怀。

  四、创建活动的主要工作任务

  1、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加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力度,坚持和完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机制。

重点是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律培训、法制讲座及政府办公会前学法等集中学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使各级领导成为学法用法的表率。

突出学用结合,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宪法法律知识融入到全市“三个发展”工作实践。

坚持完善人大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2、完善地方立法和决策机制。

积极适应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推动立法和重大决策更加主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发展。

坚持少而精、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多地用法治手段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

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调研和协调制度、专家论证制度、法规和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等,建立形式多样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使立法和决策更加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更加体现公平正义。

  3、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化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以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为重点,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形成依法行政基本制度体系。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动各项行政行为规范透明、廉洁高效。

  4、强化公正司法工作。

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指导和管理,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形式途径,健全符合形势任务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审判和检察运行机制,提高创新发展水平。

自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树立打防结合、权利保护、平等保护理念,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推进经济法治建设。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

建立健全征信及信用服务监管平台,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力度。

加快健全完善收入分配调节、促进创业就业、住房供应和保障、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城乡公共交通、社会事业服务、新型社会救助等制度体系。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机制,从政策上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的扶持培育力度。

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

  6、创新法治惠民举措。

建立党委政府主导下的维权机制,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维护弱势困难群体权益。

深化司法救助工作,适应转型社会形势,积极完善民事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体系,规范和拓展司法救助行为。

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法治建设为民办实事工作。

深化法律援助工作,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受援人权益保障制度,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加大民生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等方面,着力提升服务监管水平,保障居民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药品。

  7、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信访。

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创新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专业性调解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对重大项目进行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探索刑事自诉、轻微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

  8、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规模加快扩张的新形势,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加大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

推进城市法治化管理,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活动。

加强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

积极构建企业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机制,引导企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9、创建最安全城市。

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以社会治安和安全稳定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为目标,着力提高对潜在不稳定因素的防范能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能力等四个能力。

加快推进大防控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防控体系,推进基层科技防范,进一步加大严打整治力度,提高打击犯罪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切实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监管,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火灾、安全生产事故及治安灾害事件等。

健全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0、强化法治监督。

着眼提高监督效能,积极深化拓展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纪检监察、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等。

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执法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突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强化对民生工作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

积极探索实践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深化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各类监督形式。

建立健全与网络社会相适应的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监督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透明化。

  11、深化法制宣传教育。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以及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权利义务统一、权力责任一致观念的培育为重点,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教育。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拓展“法律人在行动”活动,提升法治实践对培育法治文化、养成公民法律思维习惯的感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

  12、开展法治区县创建活动。

围绕融入、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主题,坚持“特色定位、错位发展”创建思路,深化法治区县创建活动,推动创建工作取得社会认可、人民满意效果。

继续深化法治街镇、法治南京示范单位、民主法治村(社区和单位)等创建活动,夯实法治城市创建的基层基础。

全面实施绩效考核,积极组织开展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专业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对区域、行业的法治建设绩效进行全面考核和科学评估。

  五、做好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1、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市委对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实施集中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各项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牵头组织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考核内容,将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与干部任用奖惩挂钩。

要充分发挥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分类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加强经费保障,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划拨到位。

  2、健全协调运作机制。

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实际,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促进和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各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和方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和基层,并定期将贯彻实施情况反馈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向市委报告。

  3、完善创新推进机制。

加大制度建设和实施力度,强化依法执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等各项政治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创新,深化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民生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推动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科学、民主、规范、透明、高效。

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推动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基础,深入开展机关作风评议活动,不断健全规范执法、阳光执法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努力提升领导干部、执法队伍服务企业、群众、基层、项目和人才,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识能力,提升法治城市创建的社会认可、人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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