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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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检查方法

1

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通过网上查询验证真伪,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查阅相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关培训考核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特种作业目录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照企业花名册,对涉及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

并通过网上查询和设备读取信息验证真伪,是否在有效期内。

2

严格落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责令改正

查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责令改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

严格落实企业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员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查看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档案

2.企业要建立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员工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查看新员工档案,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档案资料

4

强化企业现场安全培训。

1.结合企业“双体系”建设,企业危险岗位、关键环节、一线员工的现场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

考核员工掌握本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四十一条《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查看企业“双体系”建设文件,培训档案,运行考核记录;抽考、询问相关人员等。

2.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危险物品装卸作业、现场救护等高危作业从业人员要按照鲁安发﹝2016﹞24号文件中《重点作业活动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要点》(详见附件)要求,培训、演练和考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查看企业“双体系”风险管控清单、作业活动清单,培训考核档案,抽考、询问相关人员等。

3.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救援知识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四十一条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查看企业培训考核档案,抽考、询问相关人员等。

5

其他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检查企业培训考核档案资料,相关财务资料。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检查企业培训考核档案资料,核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附件3:

评价机构评价质量专项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检查方式

备注

1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资质和业务范围所需条件。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第三十五条

查看评价报告上的评价资质

2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有关规定的评价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安全评价项目风险分析、评价实施、报告审核、作业文件、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技术支撑等过程和要求,并及时检查和持续改进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第三十六条

查看评价公司评价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评价合同、报告审核记录

3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责任制,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建立和监督执行。

责任制应当覆盖安全评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等机构所有涉及安全评价工作人员,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并及时检查和持续改进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第三十六条

查看评价机构评价管理制度,及安全评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等机构所有涉及安全评价工作人员

4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评价机构基本情况、驻外分支机构、评价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第三十六条

查看安全评价机构信息平台公布内容

5

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第三十六条

结合现场实际、专家审核意见与评价报告内容

6

安全评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约谈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活动时,未按规定告知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从业地安全监管部门的;

(二)擅自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不如实向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从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约谈主要负责人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查看评价报告审查及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7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三)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四)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评价单位冒用评价人员签名,转包安全评价评审项目的;(五)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六)一个年度内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七)被暂停资质的;(八)专职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89条

 

附件4:

安责险专项执法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1

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是否将安责险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否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意核实是否全员缴纳)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

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票

是否是本地增值税发票

《山东省安责险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考核办法(暂行)》和《山东省201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人考核细则》(鲁安责险联办【2018】16号)

此项只用于调查统计情况,需注明保险公司名称

企业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附件5:

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标准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整改或行政处罚)

1

组织体系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2

应急救援队伍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

应急物资装备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4

应急预案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5

应急演练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

教育培训

1.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3.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4.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5.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7

应急处置

1.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查阅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查阅有关资料)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4.(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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