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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荷兰和法国的外交思想

近代荷兰和法国的外交思想

16世纪末以后,世界经济中心开始由地中海向大西洋转移。

大西洋沿岸的国家荷兰、法国、英国等逐渐崛起。

1566年,尼德兰爆发反对西班牙专制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并于1609年取得胜利。

革命胜利后,荷兰对内发展资本主义,对外奉行扩张政策,与英国、西班牙、法国等争夺殖民地,曾一度称雄西欧。

当时荷兰的工商业和航海业比较发达,其商船吨数占全欧的3/4,有所谓“海上马车夫”之称。

为适应荷兰资产阶级的对外扩张和海上霸权,荷兰外交家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学说,另一位外交家维克尔福特则论述了使节及其职能。

但是,荷兰的霸权在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

由于执政的大商业资产阶级实行重商政策,对工业保护不够,荷兰很快走向衰落,为英国、法国等所取代。

()

在荷兰之后,开始了法国称霸欧洲大陆的时期。

经过16世纪后半期的大内战时期以后,法国已经变成了一个强大而成熟的君主专制国家。

与此同时,西方外交也进入了所谓法国时期,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在长达300年的时间里,法国成为西方外交的领航者,法语则是当时国际外交界的通用语言。

尼科松认为,法式外交是处理文明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最佳方法。

这种外交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建立了一个制定外交政策的中央集权的权威机构,培养了一支由专家组成的贯彻这种政策的队伍。

同时此法注重礼仪和尊严,讲究持续和渐进,重视知识和经验,照顾到当前各国实力的现实情况。

它把恪守信义、说话达意和用词精当定为搞好谈判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这种法国式的外交,通常被称为规范外交或传统外交,是由黎塞留首创,经卡利埃尔分析,在长达300年的时间里被欧洲国家所普遍采纳的国际谈判的理论和实践。

()

第一节:

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

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一1645)17世纪荷兰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的鼻祖。

()

格劳秀斯出生于荷兰德尔夫特省一个富裕律师的家庭,其父詹格罗特为法裔,是哲学和法学博士,著名律师,曾任莱顿市的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

格劳秀斯自幼有神童之称,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5岁赴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6岁回荷兰海牙任律师。

1607年任荷兰律师协会主席,1613年任荷兰驻英大使。

在担任驻英大使期间,曾参加荷兰关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问题与英国的谈判。

1618年荷兰发生教派冲突,即亚美尼亚派和加尔文派的冲突,引起内乱。

格劳秀斯参加了亚美尼亚派,事败后被反对派宣告有罪,并被捕入狱3年。

1621年,在其妻玛丽亚的营救下越狱,亡命法国,为法王路易十三服务,任法国驻瑞典公使。

1635年改仕瑞典,担任瑞典驻法国公使。

1645年卸任,在回巴黎途中病逝,享年62岁。

格老秀斯死前为自己撰写了墓志铭,即:

“荷兰的囚徒兼亡命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老秀斯长眠于此。

”()

格劳秀斯对法学、神学、历史、文学及自然科学均有研究,而以国际法和外交学的研究者著称。

他的主要著作有《捕获法》(1604)、《论海上自由》(1609)、《战争与和平法》(1625)等,其中《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的代表性著作。

这一著作在当时就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曾连续再版多次。

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用拉丁文发行过55版,曾被译成荷兰文、英文、法文、德文、俄文、西班牙文、日文和中文等。

1791年,法国革命家米拉波曾对荷兰人讲:

格老秀斯是“他们国家永恒的骄傲,他那论战争与和平的书使一门最美最有用的科学形成完整的体系。

”()

格老秀斯的外交思想,特别是国际法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

《战争与和平法》共分3卷,有5个部分。

绪论着重论述了权利的起源与法律问题;第一卷着重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诸问题;第二卷主要说明何者是公物,何者为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有关公私誓言、损失赔偿、使节尊严等;第三卷主要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外国人的合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等。

该书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主要论述了和平的种类以及战争条约等。

格劳秀斯的主要外交思想可归纳如下:

()

1.外交思想的哲学基础

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的。

格劳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适用于人类的。

他写道:

“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

这社会的每部分,若不为互相容忍与善意包围,则社会是不能存在的。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

”()

格劳秀斯假定在国家产生之前曾经存在过某种“自然状态”,当时人们的生活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这种生活却缺少安全的保障。

于是在人的理性的启示下,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组成国家。

而组成国家的目的“就是通过整个社团的帮助和利用联合的力量来保卫每个成员,使他平安地享受他自己应得的那一份。

”“仅为着自身的利益而剥夺他人之所有,便和自然法相冲突。

”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假定出发,格劳秀斯提出了他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法,一是自然法,一是意志法。

意志法起源于人的意志或上帝的命令,可划分为“神命法”和“人类法”。

神命法是上帝在创造人类以后、洪水以后和耶稣之后给予人类的;人类法包括家庭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一种实在法。

而自然法是导源于人的理性的,是神圣的,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神命法也不例外。

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

“因为事物的本质,其本性和存在,是只依靠自身,而不依靠任何物的。

……所以神自身也要忍受他的行动受这一规则所判断。

”格劳秀斯还把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赔偿自己过错引起的损失、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遵守契约、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归还他人、违法犯罪要接受惩罚等规定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严格地遵守。

()

2.国家主权论。

格劳秀斯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而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拥有主权。

那么什么是主权呢?

他写道: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与布丹相比,格劳秀斯较早地划分了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

他认为,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之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他说:

“比方视力,就广义言,属于身体,就侠义言,属于眼睛。

主权的所有人亦有广狭之分,从广义看,主权属于社会全体,亦即属于国家;从狭义看,则要看各国的法律和习惯,主权或者属于一个人,或者属于多数人。

”但是,格劳秀斯是主张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的。

他认为,当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之时,就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并对君主负有服从的义务。

格劳秀斯反对人民主权的思想,主张君主主权。

他说:

“有些人认为,最高权力永无例外地属于人民,所以只要君主滥用用权力,人民便可以限制他,惩罚他。

我们都不能不反对这种意见。

这种意见过去已经招致了什么祸患,如果人民一旦全部保持这种见解的话,将来还会继续发生什么祸患,每个明智的人都是看得出来的。

”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格劳秀斯才承认人民对君主的反抗权。

他说,君主“违反了法律和国家利益,人民不但可以用武力反抗他们,而且在必要时还可以处他们的死刑。

”“如果君主把他的王国让给他国,或使他的国家变成另一个国家的附庸国,他就丧失了他的王权。

”显然,这表明了格劳秀斯思想上的保守性。

()

3.国际法思想。

格劳秀斯是西方近代国际法之父,他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理论。

关于法律的分类,格劳秀斯基本沿袭了罗马法学家的做法,把自然法与万民法分开。

他认为自然法基于人的自然理性,而万民法是契约或协议的产物。

格劳秀斯认为万民法乃国际法的前身,他曾经把国际习惯法这个法律部门叫做万民法。

国际法以自然法为基础,但与自然法有区别。

格劳秀斯认为:

“一国之法律,意在谋一国之利益,故国际之间,亦必有其法律;其所谋者,非任何国家之利益,乃各国共同之利益也。

是法也。

吾名之曰国际法,以示别于自然法。

”在《战争与和平法》导言中,他还论证了国际法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他说:

“人有恒言,战争中无法律,斯言最不足信,战争之作,正所以维持法律,故战争之事,亦宜以合于法律及诚意为限。

”“纵使退一步言,战争之际,法律失其效力,非所语于万古不变之大经大法也。

善哉迪欧朴内森席斯言,仇敌之间,无成文法—即国法—但有不成文法。

所谓不成文法者,或为自然之所赋予,或为国际之所公认。

”因此,格劳秀斯强调:

“国际之间,必有一共同之法律,此法律在战争中,或与战事有关各事,均可发生效力。

本书之作,实具有重大原因,窃见崇奉基督教之国家,以战争为儿戏,眦睚小怨,顿起干戈,虽使野蛮人闻之,亦将为之汗颜。

且战事既作,一切宗教法律,胥皆弃若蔽履,一若生人受命,即专以屠杀为事者。

”根据国际法,格劳秀斯还区分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他认为,只有出于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和惩罚的战争才是正义战争,其中自卫战争是被压迫民族和国家的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但是,格劳秀斯作为理想主义者,同时也是和平主义者,主张国家之间的分歧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如果不幸而爆发战争,则应当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如不能不宣而战,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护非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要保护交战国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等等。

()

4.使节权利论。

格劳秀斯在其著作中用整整一章(第18章)叙述了使节的权利。

他系统地记述了从过去到17世纪初使节法领域中形成的那些惯例。

格老秀斯指出,使节有两项基本权利即:

(1)受他所出使的国家接纳的权利;

(2)使节人身、其随员和财产不受侵犯。

使节的这两项权利,虽与自然法的一些不可更改的原则有关,但主要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意志或者说是习惯。

例如,使节受接纳的权利,决不是说他所出使的国家必须接纳他,但拒绝接纳一个使节要有充分的理由。

如使节系由业已侵入该国之敌方派出者,或者使节带着唆使他国臣民暴动的目的,就有充分理由剥夺其被接纳的权利。

同样,使节之不可侵犯权也是如此。

使节不可侵犯之程度大小,取决于该使节驻在国之习惯。

与使节人身不可侵犯相关的,还有使节的治外法权。

格老秀斯写到:

“既然根据国际法,使节代表其君主,他就仿佛处于他行使其职权所在国家的领土之外。

从而应该认为,他没有义务遵守他所出使国家的法律。

如果他犯了罪,那就应该对此视而不闻,或者遣送该使节出境;如果其罪行给他出使的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则应要求其国君予以惩治或与或者将他引渡。

使节的随员和使节的财产也享有这样的不可侵犯权。

至于使馆中的庇护权,则只有得到使节驻在国君主许可时方能成立。

”()

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特别是国际法学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他对人性的看法,关于战争的学说,关于“公海自由”的主张以及关于战争中要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思想,都闪烁着理想主义的光芒,因此后人不仅把他被视为国际法之父,而且还把他视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理想主义学派的先驱。

()

第二节:

维格尔福特的外交思想

维格尔福特(AbrahamDeWicquefort1606-1682),荷兰著名外交家,《大使及其职能》一书的作者。

曾经担任荷兰出席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全权代表,勃兰登堡选帝侯驻巴黎使节,布伦瑞克和卢森堡大公国驻荷兰外交使节等。

()

维格尔福特于1606年出生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

在17世纪的欧洲,他是一个典型的集外交家、间谍、冒险者、官员各种角色于一身的人物。

他懂多国语言,具有非凡的和准确的记忆力。

他的语言天才曾经得到法国首相黎塞留大主教的欣赏,被聘为翻译。

勃兰登堡选帝侯也委任他担任驻巴黎的使节(1628-1658)。

当时,他与欧洲各国的王公大臣都有有通信联系。

其中,时任荷兰首相的维特与他交往甚密,这引起了法国首相马扎林的不满。

马扎林下来驱逐维格尔福特。

但维格尔福特不愿离开法国,结果被投入巴士底狱。

释放后,他短期到过英国。

1659年,维格尔福特返回荷兰海牙。

荷兰首相维特命他撰写《荷兰史》。

此时,维格尔福特与法国外交大臣朗尼有通信联系,并接受法国津贴,直到1672年法国入侵荷兰为止。

维特死后,荷兰新任首相认为维格尔福特是一个危险人物。

1676年3月25日,他因叛国罪被逮捕。

同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狱中,他写作了他的代表性著作《大使及其职能》。

1679年2月18日,在女儿的帮助下,他逃离监狱,并得到了布伦瑞克公爵的庇护。

1680年在荷兰政府的同意下,《大使及其职能》(两卷本)正式出版。

1682年,维格尔福特死在德国的汉诺威,终年85岁。

()

维格尔福特的外交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两卷本外交学专著《大使及其职能》一书中,并可概括如下:

1.关于使节职能的观点。

维格尔福特认为,大使的职能主要“包括维持两个王公之间的有效沟通,传递其主公致驻在国王公的书信,并恳求回复……以及实现其主公的目标和维护其利益。

”忠诚是对大使的基本要求。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曾经将她的两位使节尼古拉.克利富特和安东尼.雪黎投入监狱,因为他们竟敢未经允许便接受法王亨利四世的圣迈克尔勋章。

对此女王当时表示,一个圣洁的女人只应该仰视自己的丈夫,而一个臣民除了效忠于上帝指定给他的君主外,不应该私通其他的主权者。

对于女王的做法,维格尔福特极表赞成,认为,单单发生怀疑这一点,便至少足以将使节召回并结束其功名前途。

()

2.光荣间谍论。

维格尔福特提出,大使一方面是“和平的使者”,同时也是“光荣的间谍。

”“实际上,大使的职能之一就是回报他的主公,服从委任他的人。

因为作为光荣的间谍,他不仅要成为主公的一个可靠的情报来源,而且应该按照主公指示的方向去行事。

”使节以收买手段探听它国秘密的职责是非常重要的,以至可以说,那些没有此种习惯的国家,由于害怕失去5万艾叩,却因而失去数百万艾叩。

例如联省共和国就是如此。

联省共和国没有设置用于收买行贿之专款,而三级会议拨发此种经费又公开进行,弄得尽人皆知,然而这种事情却要求绝对的秘密。

因此,荷兰的外交便掌握在奥兰治公爵们手中,而他们并不讨厌得到法国国王的津贴。

亨利四世的大臣冉宁1609年8月11日的训令却有几行耐人寻味的话。

在这段话中,冉宁指示法国大使拨付一定数额之款项用以支持奥兰治的摩里斯和其他要人,以增强他们对法国的同情和对法国世仇西班牙的敌意。

国王亨利四世在其批示中指定为此目的而动用10万利维尔。

()

3.关于大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维格尔福特认为,一个大使最应具备的品质应该是谨慎和节制。

其中谨慎主要包括仔细、反应性以及沉默和间接性等。

大使的艺术在于,当你极欲渴求某件事情时,在表面上却要不动声色;当你象划船一样推进自己的目标时,你却要从背后来使劲儿。

而节制主要指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控制自己的情绪和保持冷静及沉着的能力。

相反,某些人的情绪总是一点就着,充满了火药和芒硝,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激动易于与对手妥协。

因为他们很容易就会失去控制或者勃然大怒,以致于不知道他们当时到底在干什么。

维格尔福特说,马扎林的一个卓越才能就是能够使对手失去控制或者晕头转向。

在强调上述品质对于从事谈判和起草条约工作的重要性的同时,维格尔福特还表示,大使效能通常取决于他与其主公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大使的忠诚也需要其主公信任和信心的汇报。

如果一个大使在谈判没有给予全权,除非象在1644年芒斯特召开的结束30年宗教战争的会议上,西班牙代表未获得全权,其目的在于拖延谈判。

()

维格尔福特的外交思想主要反映了17世纪欧洲的外交实践,是对当时外交实践的理论总结。

正如他在《大使及其职能》一书序言中指出:

与当时出版的大多数外交著作不同,这些著作都充满了关于“完美的大使“的叙述。

但这些著作既未了解外交官职务本身,也没有理解世界的本质。

因此,他的著作不打算花费时间讨论大使如何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为在这样一个堕落的时代,这样的大使无从寻觅。

因为“使节也是人,也具有平常人的弱点,这就是说,他们也有激情和利益。

但是使节应知道他是否愿意为自己和他的主公增添荣誉。

”维格尔福特的现实主义外交思想对17-18世纪的外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他的《大使及其职能》一书描述了一个使节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履行其职务,曾多次再版,长期以来是外交官必读的指南。

但是,后来他在外交史却被人忘却了,甚至尼科松也忽视了他。

然而,作为西方近代外交思想的大师,他把法国的外交方式加以系统总结并推广,其功劳与卡利埃尔不相上下。

()

第三节:

黎塞留的外交思想

黎塞留(ArmandJeanduPlessis,DucdeRichelieu,1585-1642),枢机主教,法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和外交家,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的首相(1624-1642)。

()

1585年9月,黎塞留出生于巴黎的一个贵族家庭。

21岁时进入纳威尔学院并在1607年4月16日被法王亨利四世提名为绿松城的主教。

1614年,他作为教士代表进入三级会议。

1616年,黎塞留成为军事和外交国务秘书。

他曾是王太后的门徒,1617年王太后倒台,黎塞留随后被流放到布鲁耶斯,不久来到阿维农。

1620年,黎塞留成功地安排了王太后玛利与其儿子路易十三的和解。

1622年,黎塞留晋升为枢机主教。

1623年,通过玛丽王太后的帮助,黎塞留担任国王路易十三的首相。

在首相任内,国王本人尽管不喜欢黎塞留,但欣赏他的智力和精力。

国王凡事均依靠黎塞留,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会议徒具虚名,实际权力集中在黎塞留及其助手手中。

中央政府向各省派遣一个主计官,其地位高于各省总督。

主计官由中央政府任免,官职不能世袭、买卖和转让。

为了削弱贵族的势力,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政权,黎塞留对胡格诺教派进行了镇压。

当时胡格诺教派依据《南特敕令》,在法国南部拥有许多城堡,对抗王权,形成“国中之国”。

1628年,黎塞留亲自指挥军队,攻占了胡格诺教派的重要据点拉罗舍尔。

次年,又剥夺了该教派享有的政治和军事特权。

1631年,黎塞留被封为公爵。

1632年,他镇压了奥伦治公爵的叛乱。

在30年宗教战争期间(1618-1648),他交替运用谈判和武力的手段保护了德意志的新教徒,目的是使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难堪。

黎塞留还在其助手的帮助下,使葡萄牙与西班牙分离。

总之,黎塞留在其首相任期内,政治上任用“穿袍贵族”(贵族化的资产阶级),镇压新教徒叛乱,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巩固了法国的王权和中央集权;经济上,他改革财政制度,鼓励发展工商业,建立贸易公司,实行殖民掠夺,为法国君主专制的鼎盛时期奠定了基础;同时外交上,他支持他德意志新教诸侯和荷兰、瑞典等国,反对哈布斯堡王朝,从而建立了旨在确保欧洲和平与法国优势地位的均势体制。

在黎塞留秉政不到20年的时间里1624-1643),法国摆脱了奥地利王族的钳制,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同时法国比20年前则强大了许多,法国的版图也空前辽阔。

法国国王在被承认的王国国界外,还控制着阿尔图瓦、洛林、阿尔萨斯、萨瓦、鲁西永以及上莱茵地区桥头重镇,在意大利北部也拥有巩固的基地。

王国的海军已取得对西班牙的优势,掌握着西地中海的制海权。

在大西洋,法国的舰队与英国的舰队势均力敌。

在海外,法国在加拿大和安的列斯群岛建立了殖民地,塞内加尔沿岸和马达加斯加已设有法国贸易公司。

()

黎塞留的外交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遗书》中,该书出版于1688年。

尽管有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我们认为,这本书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黎塞留的政治信念和思想。

()

黎塞留的主要外交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利益至上的思想。

“国家利益”(raisond’etat),过去翻译成“公益”的概念和思想的出现,是与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形成联系在一起。

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和法国的布丹等人已经涉及到了国家利益问题,但是他们并未明确提出国家利益的概念。

严格说来,黎塞留应是较早提出国家利益概念并身体力行的政治家和外交家。

黎塞留认为,马基雅维利关于政治的一系列原则并非下流无耻,而不失为真正伟大的原则。

“国家”高于一切,国家是一种价值,为了它,一切手段都是好的。

他告诫君王说:

“对那些以轻视国家法令自诩的人们,应该采取严峻的态度,这就叫为‘公益’办事。

基督教徒应该忘记他个人所受的侮辱,但执政者却应记住破坏公益的过错。

事实上,不处罚他们,就等于犯双倍的过错……鞭子是司法的象征,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不用它。

”黎塞留在1624年担任法国首相时,正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二世企图消灭新教、恢复罗马教会的统一,并妄图称霸中欧。

这股反宗教改革的逆流导致了欧洲30年宗教战争的爆发。

作为天主教徒和红衣主教,黎塞留本应支持斐迪南二世的宗教目标,但是黎塞留却把法国的国家利益置于宗教目标之上,采取了支持德意志新教诸侯的态度,反对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称霸中欧,因为这不符合法国的国家利益,一旦斐迪南二世的计划得逞,法国将降为欧洲的二流国家。

1629年,黎塞留下令给予法国新教徒以信仰自由。

1635年,他说服法王正式加入了30年宗教战争,以武力支持德意志的新教势力,与哈布斯堡王朝分庭抗礼。

1648年,30年宗教战争宣告结束,交战各方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

此时黎塞留已经不在人世,但和约的签订是黎塞留政策的胜利,因为该和约确定了德意志的国内制度和政治分裂的局面,并在事实上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确立了法国在欧洲的优势地位,葬送了神圣罗马帝国。

同时,该和约还确定了欧洲各国的国界,标志着欧洲民族国家体制的正式形成。

()

2.追求法国天然疆界的思想。

在亨利四世时,法国就出现了所谓追求“天然疆界”的想法。

据亨利四世的大臣秀利说,亨利四世有一个“宏伟的规划”,即使哈布斯堡王室降低到比利牛斯半岛一地国君的地位,把土耳其和鞑靼人赶到亚洲去,重建拜占庭帝国,然后再重画整个欧洲的政治地图。

欧洲将分为6个世袭君主国家、5个选举的国家和5个共和国。

在这一切国家之上设置一个专门的议政府,负责维护普遍和平并审理国与国之间、国君与其臣民之间的一切纠纷。

而基督教国家的这个特种共和国的首脑是教皇,其首相则为法国人。

黎塞留继承了亨利四世的思想,把追求天然疆界视为其外交政策的主要目标,并通过削弱哈布斯堡王朝,维持欧洲的“政治均势”来实现这一目标。

黎塞留在1633年曾写信给国王路易十三,希望国王同意参加30年宗教战争,因为这样可能兼并洛林,把法国的东部领土推进到莱因河边,取得法国东部的天然疆界。

后来在《政治遗书》中,黎塞留则明确表示:

“我秉政之目的在于:

为高卢收回大自然为它指定的疆界,为高卢人找回高卢人国王,将法国置于高卢的位置上,在原属古代高卢的一切地方建立新的高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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