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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确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就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得道路上不断改进,抛弃错误得、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得法律制度,吸收先进得法律制度,填补空缺得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得目得就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分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得权利,缩小公民处于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得地位差别。

到现在为止,我国得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得发展还就是值得肯定得。

但我国第一次吸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得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就是经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得极力挽留,[]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得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

法律得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得道路,使其不能更好得发挥其保障人权得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

因为听证得设立就是为更好得保障与救济我们得权利,它涉及我们得生活得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得权益。

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得完善,才能贴近人心,深得民意。

也期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得基本概况

如果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与夏娃就是否吃苹果,她们承认蛇诱骗她们得故事。

此后,听取各方得意见成为以后坚持得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得概念及基本特征

1、行政听证得一般概念

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实际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就是不太相同。

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论就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她类型,只要涉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得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在英国,行政听证与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就是指小规模得调查。

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与利益得行政决定时,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得事实并基于此问题得法律适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得程序。

可见,由于各国得法律文化与历史发展得不同,对概念得理解与界定范围也就不同。

而我国得听证制度概念也就是众说纷坛,从我国大力提倡依法行政,构建与谐社会这一要求来瞧,行政机关要符合民意,所以,我认为行政听证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利益决定之前,由权力机关告知其决定理由与有听证得权利,当事人提供证据并陈述意见,权力机最终最终做出决定得一种程序制度。

[]

2.行政听证制度得基本特征

(1)准司法性。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开、回避与制作笔录等法律制度,体现了制度得司法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行为中司法程序得具体运用,实现了二者得结合。

(2)法定性。

《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成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含有行政听证得主体、范围、与基本原则等内容,都在法律得规定之内。

(3)公正性。

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进行听证时都要在法律规定中,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歪曲事实,要根据客观事实去解决问题。

(4)时效性。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听证得进行要在一定时限内得进行。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得法理基础与意义

1、自然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来自英国得“自然公正”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得公正,包括公平听证与避免偏私两项规则。

[]实质上,自然公正原则不就是规定当事人有什么权利,而就是规范权力机关应遵守得规则。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来自美国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上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影响得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得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

[]这项原则得出发角度就是维护当事人各项对当事人不利得一项制度,影响了“行政效率原则”,时至今日,我们也瞧到美国得听证涉及范围方方面面,这也就不妨碍解释美国人得维权意识强,法律水平世界居高得原因了。

3.人民民主原则

而我国《宪法》中包含得“人民民主”原则有人民依法通过各项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等事务,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还要倾听人民得意见与建议,体现了听证得权利。

此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标志着行政民主化得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证依法行政,促进法治社会得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高执法透明度有重大意义。

(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得特点

1、程序阶段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得听证并不就是存在于处罚得整个阶段。

简单得说行政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决定,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等几个大步骤,听证得介入就是从告知后开始,不存在处罚全过程。

2、主体选择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得某些范围得处罚举行听证。

这就是当事人得权利,也就是行政机关得义务。

当然,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必须组织,若当事人选择放弃听证,行政机关也应尊重当事人得选择。

这就就是当事人对于听证使用与放弃得选择权利。

3、范围限定性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得听证范围只有三类,包含有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得罚款,总共得处罚种类一共6种还有一条兜底条款。

警告,一般适用危害小得行为,处罚力度小,可以不用听证。

罚款也只就是适用数额大得才听证。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就是用于错误严重得违法得财产,不适用听证。

还有一项行政拘留没有纳入听证范围,就是立法得缺陷,以后再讨论这项问题。

所以,从法律规定得听证范围不像普通程序得范围广泛,一定意义上说,听证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得特殊程序。

4性质准司法性

之所以这么说,说因为行政处罚领域得听证程序有司法得特征,但又区别于司法。

它就是在借鉴司法程序得基础上建立起来得,例如送达、公开、回避、代理等司法性规则同样在听证程序中有规定。

但它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又有本质上得区别。

(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得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知在可能严重损害相对人权益得情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对于一些危害小得案件不便采用听证已节约行政成本。

(五)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得程序

《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一些相关规定,可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归为下列几个基本步骤:

1、告知

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

2、申请

被申请人在接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举行听证得7日前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至听证前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要求撤销,或被处罚人主动履行政处罚行为,则取消听证会,报结案件。

对于被申请人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得,行政机关视为放弃。

3、通知

要求确定听证人员、时间、地点与方式;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得3日前,应告知听证得案由、地点、方式。

4、举行听证,制作笔录。

即听证程序得主体部分,也决定着当事人最后权益就是否能获得保障得关键步骤。

5、听证结束

有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及最后得收尾工作。

2、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范围不具体,形式单一

1、“等”字理解有歧义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单就此句,可谓漏洞百出。

法律将处罚听证得适用范围用“等”字做了补充,理解适用时容易出偏差,那到底理解时用“等内”还就是“等外”呢?

[]这一概括模糊式得表达使得由于理解不一,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对政处罚听证范围也没有统一规范,有损法律尊严。

2.“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规定

对较大数额得罚款规定,各地大不相同,例如《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较大数额得规定为“个人1000元以上,组织5000元以上”,深圳得规定:

“个人5000元以上,组织50000元以上”,海南省更高:

“公民1万元以上,组织10万元以上”,差距惊人。

此外,关于同一级别得国家机关海关与国家版权局对数额起点规定竟相差数十倍之多。

3.人身罚没有纳入范围

行政拘留本就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得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得处罚异议,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另行规定。

这也就就是排除了行政拘留适用在听证程序中。

而行政拘留就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最大得一种处罚,对它得决定,更应该慎重处理,我们在现实中却瞧到它被随意应用在相对粗糙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立法者对行政处罚得设定不相符,更不利保护公民得基本人身自由权利。

(二)当事人得权利受束

在实际法律规定中,保护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权利,就应当有保护她们相应权利得规定,事实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其她参加人在听证中所享有得权利并没有做出规定,对其地位也没有规定,只就是简单得讲了当事人有通知,委托代理人,申辩,复核听证记录等权利,这样得权利规定显然就是不合理得,对当事人与参加人得权益保护不充分,包含范围不健全。

1、行政参加人范围规定狭小

行政处罚法中只就是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前知道其有要求听证得权利,对其她利害关系人却没有有要求听证得权利,这样得规定变相阻止了第三方利益人得参加,对她们来说显然就是不公平得。

2、当事人受告知权利不明确

告知在各诉讼法中都有体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当面告知,有书信告知,还有邮件告知。

种种形式就是为方便通知到当事人,也避免了告知方式单一死板带来得通知问题。

但其中各种告知形式得效力问题会影响行政公开程序这一考虑却没有被正视。

3、当事人查阅案卷权得缺失

查阅案卷权在许多程序法中都有规定,但在听证制度中却没有规定,就是一项法律漏洞。

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得知情权,也不符合行政机关行政公开得原则。

4、当事人查阅听证报告书权利得缺失

查阅听证报告书这一权利理应就是当事人应该享有得,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享有明白处罚依据,参阅案卷处罚结果得权利,还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得违法行为。

5、救济制度不健全

综瞧听证制度,有立法,有程序,尽管这些规定还有欠缺但往往关于事后保障得救济制度规范却不严密。

这种顾前不顾后得弊端应坚决避免。

尽管她规定了当事人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权利,若深入研究,它得救济制度还有失欠缺。

这种制度空缺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没有全面掌握,而且,这种问题不就是只存在于听证制度,其她法律也有缺陷。

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晚,经历短,一些制度上得设计缺陷就是不可避免得。

政府可以说对于听证就是有心无力,有心要完善听证制度,但在立法或实践上都没有达到想要得目得。

(三)听证主持人得地位不明确

听证主持人得地位得独立性,对于听证制度能否公正有序进行有至关重要得意义。

所以听证主持人得中立地位也就值得我们思考。

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主持人得独立性,但对其保障制度仍不够健全。

1.听证主持人资格规定不明

在行政听证中,听证主持人就是公安机关得内部人员,代表公安机关来主持听证,她得职责就是公正主持听证,不得有偏袒一方得不公正行为。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就是行政机关指定得非本案调查人员。

尽管有相关非本案调查与主持人得职权分离原则,但我们深入思考,听证主持人到底有什么资格却没有规定,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得吗,若就是这样得话,支持人不专业,没有相应素质,不称职,也会使听证效率大打折扣。

2.听证主持人专业素质不重视

听证主持人得专业素质需要我们重视,要有一个专业得,公正得,不偏袒得主持人,对于听证得最后决定就是很重要得。

或许也正就是因为现实中听证主持人与处罚队伍“一家亲”帮里不帮外得缘故,使得相对人不重视自己得听证权利,有权而不行使,或许她们既使选择了听证,最后得结果也不会有实质上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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