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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村民自治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

主要是:

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

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

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

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

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

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

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

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

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

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

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

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

个人住宅基建面积:

(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

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

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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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

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

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

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

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

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

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

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

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

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

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

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

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

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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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初夏,湖边的枝条四下飘拂,花朵繁密,远远望去,像是一堆毕毕剥剥正在燃烧的火焰,带给人莫名的振颤与喜悦。

清爽的晚上,我常会到湖边走走,有座亭阁,亭子中间有一张石桌、几个石凳,头顶有月光斜斜的流泻下来,整座湖拢于这一帘柔软的薄纱当中,清静的耳廓渐次盈满草虫空灵的鸣唱,那音质纯净得如同一股甘冽的溪流,起得柔和,吟得婉转,好似一幅世外桃园图景,疾徐作歇合乎韵致,各具灵趣,自如行腔。

不远处,便可见车水马龙,霓虹闪烁。

因为邻湖相隔,它温柔敦厚的胸脯把纷繁与喧嚣隔绝于世外,让心灵有一处幽静的憩所,让心海中不经意间泛起的浮华沉淀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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