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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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检查表

隐患排查检查表

 

中国安科院

2016年5月

目录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

风险评价

2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

3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5.3

机构、制度、操作规程

4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

5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

6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

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4.3.1

7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

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

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4.3.2

8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1

9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企业的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2

10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7

11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2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

1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

14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5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6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

承包商管理

1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四十六条

18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19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0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安全培训

2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2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2条

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2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2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23条

2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

2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三同时

28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1.2

2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第二十二条

30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第二十三条

31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32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15条

35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

36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7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

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8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9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0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4条

4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5条

4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6条

43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4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45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46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第4.1.1条

47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8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5条

49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50160-2008第4.1.7条

50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GB50016-20143.3.1要求。

GB50016-2014第3.3.1条

51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14第3.3.4条

5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第3.3.5条

53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3.6条

54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GB50016-2014第3.3.8条

5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第3.3.9条

56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

GB50016-2014

57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GB50016-2014第3.4.2条

58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1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5.1条

59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2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5.2条

60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14第3.6.2条

61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GB50016-2014第3.6.6条

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GB50016-2014第3.6.8条

63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GB50016-2014第3.6.11条

6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B50016-2014第3.6.12条

65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2008第4.2.2条

66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第4.2.5条

6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GB50160-2008第3.2.7条

68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2008第4.1.6条、第4.1.8条、第4.2.9条

69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1-2002第4.2.1.6条

70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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