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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依照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

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

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阻碍下,通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必然的空间散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散布上不必然连成片。

种类、数量、散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转变的。

1.1.1.土地分类方式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把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要紧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不同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样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揭露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正确、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判分类系统:

指要紧依据一些评判指标的相同性和不同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样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其分类的要紧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效劳,为实现土地资源最正确配置效劳。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要紧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治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要紧形式。

土地利用分类一样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点、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成效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治理方法的执行情形和成效,为国家和地域宏观治理和调控效劳。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治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

把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打算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进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土地治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爱惜耕地的重要基础。

1.1.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显现了各类土地分类系统。

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不同,如美国要紧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要紧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不是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要紧依据,印度那么以土地覆盖情形(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要紧工作是在解放以后。

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大体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纳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点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纳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尽管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大体相同,但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那么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治理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大体条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那么更少。

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各类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咱们宝贵的资源基础。

为了治理、爱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记录和统计,专门是需要及时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

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各类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治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决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成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治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给、爱惜、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忆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依照土地治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纳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纳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紧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点等因素。

采纳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

从1984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2.城镇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城镇土地分类要紧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

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知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治理,扩大调查功效的应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

城镇和村落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关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落地籍调查的,可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它采纳三级分类。

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确实是《土地治理法》的三大类。

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

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关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落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也是采纳三级分类。

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份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份进行了适当归并。

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归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六个三级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幸免因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不一致引发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短处,知足国家宏观治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并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打算,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

2005年7月18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并正式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支公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纳《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1.3.1.分类方式

考虑到国家和部门治理需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纳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分类,偏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依照土地的实际利用和覆盖特点对土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

第一考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地类的含义和概念进行系统界定,保证地类全覆盖和不交叉,同时还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保证分类的有效性,并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老例维持一致,对已运用并无争议的分类尤其本部门成熟的分类予以继承应用。

1.3.2.分类的依据和原那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要紧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点、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治理特性等因素。

具体分类原那么如下:

㈠科学性原那么:

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治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纳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㈡有效性原那么:

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把握和应用。

㈢开放性原那么:

分类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知足一按时期国家宏观治理及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㈣继承性原那么:

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体会,继承应用成效好的分类。

㈤效劳于国土源源治理工作,知足国土资源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原那么。

1.3.3.分类的大体框架

采纳二级分类体系。

一级类十二个,二级类五十七个。

1.3.3.1.一级类的设定

1.依据土地利用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2.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依照有关部门治理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治理与公共效劳用地”。

3.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括的地类,设定“其它土地”。

1.3.3.2二级类的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点、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不同,对一级类具体细化。

1.3.4分类的地类含义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1-1.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

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分类》中0五、0六、07、0八、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1-2进行归并。

表1-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

二级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20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0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0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0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主腹地类认定

1.4.1.耕地

1.4.1.1.以下土地确以为耕地

⑴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

大田作物包括: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工业原料作物(包括纤维类,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与绿肥作物(包括饲料类,绿肥作物)。

⑵在耕地上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

在耕地上种植的蔬菜,癖好作物(如烟草),药用作物,香料作物,花卉作物,花园类,调料作物,染料作物等的土地。

⑶因不同耕耘制度种植农作物土地:

耕耘制度要紧包括以种植、收成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地,休闲地等。

⑷新增耕地的土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变成耕地,并经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组织验收通事后的土地。

现状已变成耕地(如已耕种),只是由于各类缘故未验收,或作为储蓄地的土地。

农人自主开发由未利用地变成耕地的土地。

⑸由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变成耕地的土地。

⑹耕地被临时占用的土地:

由于季节、经济利益、临时需要等缘故,在耕地上确以为临时(一个月、几个月、一年、两年等)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等的土地;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的土地;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土地;临时用的取土坑;临时道路(施工或农忙用)、排灌沟渠、挡水用田坎;按期或不按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家畜交易(一样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⑺耕地受灾而不阻碍耕种的土地:

由于降雨、洪水、泥石流、地震、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当由省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灾后大体不阻碍耕种的土地。

由于石油、化工等排污、采煤(矿)、施工等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堆放矿渣、垃圾,堆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人为造成耕地损毁,且没有效地手续的土地。

⑻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由于农人外出务工、耕地质量较差等缘故,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⑼耕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

在水田中养鱼等,在耕地上挖塘养殖贝类(生产珍珠)、螃蟹等(水较浅,不破坏耕耘层)的土地。

⑽调查时,在江、河、湖、海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⑾以下其他情形的土地

①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双侧耕地上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

②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挖的鱼塘,后又废弃的土地。

③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塑料大棚,常年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药材、果树(一样为矮化密植的草木本果树)的土地。

④耕地中,不调查的其他零星地类。

⑤退耕还林、还草地域,以种植、收成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⑥江、河、湖等常水位(一年中大部份时刻的平稳水位,常水位依据本地水利部门资料确信。

下同)以上的耕地。

⑦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信)以上的耕地。

⑧非牧区耕地上种植饲料的土地。

⑨撂荒耕耘制地域,调查时现状为耕种的土地。

⑩耕地上种植牧草,后又废弃的土地。

1.4.1.2.以下耕地及情形不按耕地确认

⑴耕地上,不论是不是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图件、批件等,下同),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⑵江、河、湖等常水位以下耕地。

⑶种植农作物的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地,田坎。

⑷季节性、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坑塘、河流等临时性干枯而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⑸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信)以下的耕地。

⑹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双侧耕地上,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的土地。

⑺耕地已用于固定的林木、果树等苗圃的土地。

⑻牧区种植饲料的土地。

⑼撂荒耕耘制地域,已撂荒的耕地。

⑽耕地上林农、果农等间作,不以收成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⑾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

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⑿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耕地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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