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务员录用中政审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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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录用中政审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毕业论文

 

摘要

政审是公务员录用的关键环节之一,政审制度的设置与运行对公务员录用结果有着直接影响。

然而,随着国内政治、经济与文化氛围的变化,公务员政审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需要正确认识并合理解决。

本文研究以公务员政审为核心,结合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结合公务员政审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设立的目的等,明确公务员政审制度存在的价值。

进而结合一些个案,辅助分析当前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政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

进而探讨公务员录用中政审存在缺陷的原因,结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与四中全会精神,联系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理念与内容,对公务员政审的调整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录用政审改革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次准确的界定了公务员的范畴,包括: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承担薪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作为我国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核心主体,公务员的引进对于我国公共服务改进与公权力发挥等非常关键。

而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在国内外存在很大差异,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中,考录制度是最主要的录用模式,而考录中除基本的公务员考试与面试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就是政审。

然而,公务员政审中审核的内容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录用单位了解应聘者的政治背景与素质,但是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应聘者政治素养。

特别是,关于应聘者及其近亲属等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聘者及其近亲属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但免除刑事处罚,应聘者正接受某些调查等,这些规定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免会牵连无辜。

特别是曾经司法界也有几个典型的大学生被高校给予留校察看、退学等处理的案件,而后期大学生上诉后相关行政处理被判为无效。

然而,如果这样的大学生正处于公务员政审阶段,显然就无法通过政审,而其即便后期得到司法公正对待,也无法弥补其政审的遗憾。

这就需要探讨公务员政审的必要性、对其存在的不足与原因进行分析,寻求符合新时期公务员改革等要求的政审改进方案。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中的政审制度

我国公务员录用有考试录用和聘用两种,其中考录是最主要的模式,聘用制度在北京等地区试点进行,但整体使用不多。

不可否认,公务员考录作为一种极重要的人才选拔机制,其现实上有利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国家的人才培养。

而公务员录用的整个过程中,政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政审合格才可能进入公务员岗位和相关部门。

然而,政审制度的存在尤其必要性,也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正确认识。

(一)公务员录用政审的意义

1.帮助国家了解应聘者的思想品德修养

公务员政审也就是针对考生本人是否符合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等基本政治素质要求,是否具备较强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等政治素养的考核。

政审一般分为面审以及函审(书面审核)的方式。

政审的对象是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属于公务员录用考核中“德”层面的考核,因此也有专家将政审成为“考德”。

公务员政审由政审的组织准备——考察——审核三个环节组成,在这个过程中,考核的主要内容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当前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中,书面考核及面试等都并不能够真实且准确地了解应试者的各方面素质,也比较容易出现高分低能或有能无德等情况。

因此,就必须在考录过程中,增加一个考察制度,强化对应试者各方面素质的考察。

政审主要是针对应试者的政治素养开展,包括政审在内的考察评价结果作为能否录用公务员的重要依据,是公务员录用的关键环节。

考察形成的结论是人才德行素质的评价,考察制度具有德行评价功能。

2.辅助国家录用德才兼备的人才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笔试、面试重在测试报考者的“才”;录用中的考察,虽然也含有“才”方面的评价,但更侧重于“德”的考察。

这也是我们开展政审,引进德才兼备的公务员的重要考量。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公务员的引进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发挥、依法行政、遵从党的领导、遵从群众路线,全面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等具备关键影响。

我们知道,政治素质是公务员作为我国国家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尤其是在我国建设廉洁、高效服务性政府的背景下,政治素质对于我国公务员而言显得更加重要。

政治素质主要包括:

政治立场和鉴别力、组织观念、党性原则和政策理论水平等。

其评价标准主要是应用党政观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立场的鉴定程度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务员政审是初步确保国家可以引进基本政治素养达标的公务员队伍,进而为后续公务员队伍建设奠定基础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政审的发展

1.古代公务员录用强调德行操守

在我国古代的政府官员选拔中,就非常关注德行操守,有“为政之要,首在责任。

择贤而用,以德为先。

”是我国自古以来官吏任用的传统,任何朝代的政府官员选拔都要求道德品行,将德作为管理考核首位。

在唐代以后的官吏录用中,更是开始增设道德品行突出的特定岗位,在官吏任期内的考核也注重其自身是否符合孝廉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否存在明显道德瑕疵,是否有值得颂扬的道德表现等,这都是公务员制度中关注道德等的表现。

2.新中国成立后将政审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门槛

在共产党领导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后。

共产党领导新中国的建设中,对党员干部有着非常严格的品德要求,在《党章》中,以33条内容明确规定: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而在我国《公务员法》第4条的规定,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这表明我党的干部路线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我国公务员制度也需要贯彻这条干部路线。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中,也有关于其政治素养、道德品格等的严格要求。

公务员队伍的引进必须关注德行操守,强调政审。

建国后,我国公务员政审制度在《公务员法》的第27条、29条中有所涉及。

前者要求录取公务员需要进行政审,后者则对政审的具体过程及内容进行了规范。

3.在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中不断完善关于政审的制度规定

2007年人事部规章《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26条规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在其后,公务员政审制度的具体内容与流程没有本质变革。

但是,近年来在各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录用实践中,因为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聘用制而非完全考试制度,公务员政审的细则也有了一定的变动。

例如,在北京和深圳等地区开始大范围的试点聘用制度,聘用制不同于传统考试制度,其录用公务员是面向很多在岗公务员或者其他社会上某领域有着突出表现的人才而定,对于已经在岗的公职人员聘用到其他岗位往往不需要再次的严格政审。

而社会人士为主的聘用制政审也并不以其关系网,而是更多地关注其政治思想与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相对的政审要求有一定降低,但是根本内容没有明显差异。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政审的现状

1.公务员政审的制度化与科技化明显提升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实践中,政审制度的制度内容、制度执行与监督都有了一定改善,使得政审的制度化更加严谨,其功能发挥因此得到了一定保证。

而在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录用的政审实践中,对网络信息技术及其他科技工具的运用也明显增多,这就极大地节约了政审的审核时间,也提升了政审效率,对提高公务员录用效率也有很好地帮助。

2.公务员管理改革中进对政审提出了新要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在报告中支出:

“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服务型政府构建、依法行政落实的过程中,需要广大公务员,特鄙视领导干部对人民公共利益负责,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使命落到实处。

并且要求“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对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强调公务员队伍建设,注重公务员个体的素质与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而这一切都必须以引进符合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公务员队伍,并开展后续的公务员队伍建设方案。

而政审是引进公务员过程中,审核公务员政治思想与素质的关键。

以大学生为主的公务员考录队伍中,不乏政治思想并不健全、个人政治素养不足,甚至存在反对党的领导、爱国主义缺乏等严重情况。

必须进行有效的政审,才能相对有效地规避上述政治素养不合格的考生进入公共部门,影响党的领导与法治中国建设。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政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政审制度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我国公务员录用中引进政治素养相对优越的人才具备一定现实意义。

但是,不可否认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违背政审目标的情况,政审过程和结果可能违背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设立原则与目标。

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问题作出正确地判断与分析,并寻求恰当解决方案。

(一)政审对象单一

当前各地区公务员录用的政审环节并不完全一致,但总体上,公务员政审的对象都是考生,一般由考生在接到通知后准备材料、安排访谈对象等。

这样的设计本身是为方便考生准备政审资料,但是考生本人获取完整政审资料的途径并不健全。

特别是一些社会人士获取政审资料证明往往需要到多个不同行政及事业单位开具证明,而证明的开具是比较复杂的,这无疑会增加考试准备政审资料的难度。

例如,在安徽省2013年的公务员政审中,就有某位考生需要准备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

然而,由于考生父母早年离异,并且父亲一方已经失去联系,母亲再婚后生育了新的孩子,该考生就多次前往父亲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开具相关证明,但是耗时较多且最终由于父亲失联、母亲方面无法准确提供相关证明而无疾而终。

这位考生最终政审资料没有准备充分,而错失了公务员录用成功的机会。

显然,这个问题本身是将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些责任转移给考生,而考生要准备政审资料、自己跑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等是不完全恰当的,这也是2015年各界关注比较多的“证明……类”问题。

而政审中考生安排采访对象,则考察单位就难以了解准确的考生信息,对考生政审的访谈资料依据等就并不充分。

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审的对象是并不恰当的。

(二)政审形式单一且考生参与困难

目前政审考察中,形式比较单一。

针对政审问题,往往设置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两个结果,而没有更加细致的标准和依据,这就会出现政审结果两级分布的情况。

而实际上,诸如大学生考生在校的行为与表现等,往往很难准确地用符合和不符合区分,这样的政审形式就违背真实情况。

而在目前的政审中,考生本身负责资料的准备与提供,但是并不会,或者比较少参与政审过程。

一般是相关单位直接将政审结果邮件或其他形式通知给考生,而考生并不能及时、准确地对存在疑问的结果进行质疑或后续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面审还是函审,实际上都加大了政府公权力在政审中的审判地位,而忽视了考生本人对政审的参与。

(三)政审过程与结果公平性不足

政审过程虽然逐步公开、透明,但是具体的针对每一位考生的政审内容、依据和进度、结论等实际上并没有详细公开,这就影响了政审过程的公平性与秩序性。

而政审的结果并不一定非常准确和公平,这也是近年来说政审中无辜被牵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政审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层面。

比如,四川2014年某考生政审不合格是因为其舅舅作为直系亲属,触犯刑法并且正在服刑。

而考生本身与舅舅家关系并不密切,甚至由于母亲早逝,其与舅舅家已经十多年没有联系。

从情感关系来看,显然其与舅舅关系并不密切。

但是由于公务员法中对直系亲属正在服刑的情况,设置了政审不合格的结论,该考生政审最终没有通过。

而考生本身上诉法院,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即便是考生笔试和面试考试成绩优越,也不能获得公务员岗位就业机会。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北京的某考生在政审中,因为正在接受高校关于其在毕业论文中是否存在抄袭情况的调查而被判为政审不合格。

即便但是最终该考生的毕业论文被证明符合该校毕业生毕业论文原创标准,也无法获取重新政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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