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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根据《特殊教育聋校管理暂行规程》和《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聋校。

第三条聋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聋校的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聋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体质和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聋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增设具有聋教育特点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高中阶段的课程设置应根据聋生实际情况,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制定。

第六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聋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聋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七条聋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学龄听障儿童、青少年入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实行秋季始业。

有条件的聋校可实行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十五年一贯制教育。

第八条聋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学前和高中招生方式、招生范围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聋校中小学班级学额小学一般不超过12人、中学一般不超过14人。

第十条聋校应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中等职业聋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聋校应接纳经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听障儿童、青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聋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听障儿童、青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第十二条聋校对听力语言康复后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聋校应按规模和任务设置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聋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聋校应把学生的语言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有完备的语言康复训练规章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业的语训人员,根据学生的听力损失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积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发展学生的语言和交往能力。

第十五条聋校应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聋校应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分层教育,加强个别辅导,确保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第十六条聋校要做好教育教学计划管理。

聋校必须遵循方向性、可行性、系统性、开放性原则拟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加强检查督促工作。

必须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计划科学制定“三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活动安排表),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每日在校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得超过《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规定的课时;合理安排学生课外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聋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

聋校应建立校长与分管教聋校长、教导处、教研组三级监控组织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加强对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检测、评价、研究、学习几大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聋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

在《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指导下,建立科学的聋校评价制度。

应定期组织评教评学活动,切实抓好期末考查与测试工作,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排班级和学生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十九条聋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由校长负责,全员参与;应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管理制度;实施德育工作应从学生实际出发,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注重实效。

第二十条聋校应重视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聋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要上好艺术类课程,积极组织各类课外活动,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聋校应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

应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帮助学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聋校应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创造条件,加强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职业技术训练,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聋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聋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聋校卫生工作制度,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聋校应将学生视力保健列为卫生保健工作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聋校应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和康复知识的培训,有条件的聋校应建立家长学校。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聋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聋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不随意停课,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聋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聋校应积极推广使用《中国手语》。

第二十八条聋校应重视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聋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聋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四章学生发展成长管理

第二十九条聋校应对入学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障碍程度、原因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建立完整的学生成长、教育教学等档案。

第三十条聋校应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训练相结合,针对学生的个体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

第三十一条聋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学段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学段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学段的有关课程。

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经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聋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予表彰,聋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聋校对违反聋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聋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聋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编入相应年段。

第三十四条 聋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

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三十五条 聋校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修完规定课程的聋生,发给毕业证书;对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教师专业发展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聋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评价教职员工员工作表现和实绩。

教师评价应以日常工作过程的观察、检查与指导为主,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的,设置多元化的教师绩效目标,充分调动各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聋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对教职工实行科学管理,使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等结构趋向合理。

聋校教师要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并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获得特殊教育专业证书;应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聋校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实践,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探索适合聋生的教育教学方法。

聋校教师要有较强的科研意识,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科研论文。

第三十九条聋校要健全教师全员研修工作的管理机制,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

教师全员参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第四十条校领导应加强对教研组、备课组等研修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分工负责联系学科教研组。

建立教研组长例会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和提高教研组长的管理、策划和指导能力。

第四十一条聋校要积极开展自主拓展性课程和校本教材建设,鼓励教师自编适合聋生学情的教材。

第四十二条聋校要制订教师专业发展的配套制度,构建发展和成功的环境。

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加特级教师、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的评选。

第六章教育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聋校校园功能布局和校舍建设应贯彻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号),应充分考虑到聋生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医教结合”的基本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在学习、康复训练等方面的特殊需求,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学生感知环境,补偿身心缺陷,回归主流社会。

第四十四条聋校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际可执行《浙江省聋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目录》。

教育技术装备的管理实际可执行《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规则(试行)》(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2010年12月)。

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

第四十五条聋校校园内的所有场所均应设置不同的安全指示系统,设有明显的疏散路线标志,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程控电话交换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创设出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的建筑。

第四十六条聋校的室外空间应结合聋校教育的基本特点,依据聋生的特殊需要而设置,并符合教育康复训练的基本要求,以促进聋校整体教育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聋校教育教学设施建设、管理中应密切结合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校园内有以启迪和教育学生为目的的文化小品、宣传设施、人文景观等设施,与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相互映衬。

第七章聋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救互救、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聋校实际情况,完善聋校各项安全制度,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维持聋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四十九条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师生安全知识、法制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

结合聋校自身实际,定期对聋哑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经常性开展地震、火灾、雷电、泥石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切实增强避险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条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制订完善聋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学期开展1—2次预案演练,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属地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领导值周、教师值日制度及节、假日值班护校制度;加强聋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聋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聋校安全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聋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聋校、学生安全。

第五十二条聋校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校内围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消防、监控、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要请专业的维修保养公司进行定期保养维修。

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做合适处理。

第五十三条聋校要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动员监护人主动配合聋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履行家长对学生安全工作的监护人责任。

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上下学时间等事关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教育学生遵守聋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聋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大型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第五十五条聋哑聋校应针对聋生特点建立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聋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第五十七条聋校出入口设专职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报警电话、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按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

对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校内建筑物门窗是否关好。

门卫值班室要配备必要的报警电话、值班用品、防伪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械。

第五十八条聋校应依法建立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第五十九条聋校应完善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聋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不得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条应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学生公寓,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非正常事故的发生。

值日老师必须按时检查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

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必须24小时确保畅通,严禁用铁锁锁住公寓大门。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第六十一条校园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

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

外来车辆一律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做好登记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六十二条聋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聋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建立聋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第八章住宿学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寄宿制聋校要加强宿舍规范化管理,努力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四条寄宿制聋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

学生宿舍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管理员或生活教师,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聋校要成立住校生管理机构,校长对聋校住校生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具体分管领导落实住校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要制定相应的住宿生管理制度,以确保住校生的安全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抓好住校生的活动、学习、生活等环节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宿管员或生活教师要严格执行聋校的住宿生管理制度,认真负责住校生的生活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关心爱护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

生活老师要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加强住校生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七条聋校要严格住校生进出校门的管理工作,住校生没有班主任或生活指导教师的允许一律不得出校园。

第六十八条为培养聋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聋校住校生原则上在节假日(双休日)由家长接回家。

第六十九条聋校应就学生的住校期间的有关问题与家长协商,充分沟通,并与家长签订学生住校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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