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创收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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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创收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教学和科技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调动各单位及教职工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创收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文件精神,按照“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收入是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对单位及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

校内单位之间由于服务所产生的预算经费耗费只作为费用划转,不纳入有偿服务收入分配范围。

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一律不得作为社会服务收益活动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预算内资金转作服务(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服务(创收)收入。

第三条校内各有关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地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增加收入来源,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所从事的一切社会服务收益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损害、侵占学校资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创收收入的管理机构是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负责创收收入和分配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创收收入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各单位年度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入分配情况;

(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对学校有偿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对违反收费管理和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有关收费项目及创收分配办法。

第七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对各单位创收(服务)收入进行年度分配核算;

(三)定期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单位年度服务收费项目及收入分配情况;

(四)对服务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一)各单位在收费前应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和用途,广泛征求收费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收费标准的依据进行论证;

(二)学校内各收费单位就收费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包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用途等内容,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三)财务处对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核备案或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没有国家规定或学校认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应根据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成本、质量、技术的难易程度、投入的不同情况及收益率等因素,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在贯彻成本补偿原则下,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审批,必要时上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的有偿服务必须在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使用合法合规的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借用外单位的票据;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有偿服务的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类服务收入需交税费的收费项目,一律由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税费后再进行分配。

第三章分成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上缴学校的收入,均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第十二条各单位分成收入应首先用于弥补服务活动成本和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不足,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

具体可用于:

(一)改善性支出。

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和办公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办公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和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二)教学、科研和管理运行支出。

主要用于办学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含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支持各类学生经费、学术交流、教职工培训进修、科研项目配套、举办高层次学术会议或论坛、管理技术更新、非编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

(三)奖励性绩效支出。

用于支付事业编制人员奖励性支出,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对取得突出业绩的,也予以一定奖励。

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学校人员经费,随每学期学校奖酬金一起计算并发放,不得以各种名目通过发放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四)其他支出。

主要包括于弥补预算资金不足部分的日常办公经费、合理的误餐补贴、职工集体福利、困难补助及对外接待费用等支出。

各单位应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分配和使用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支出应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须有会议记录);设备购费和工作业务经费必须凭票据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报销,不能变相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各单位应对每年的创收收益及使用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示,并书面报送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在有偿服务活动中经批准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资产出租、出借、变更合同必须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教育服务及培训收入的分配

第十五条教育服务收入包括:

非全日制计划内的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入。

其中,所收取的住宿费全额上缴学校,学费(含培训)收入提取5%的奖助学金后,按照下列情况分配:

(一)继续教育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收入,按照学校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订的目标管理协议执行;

(二)校内跨专业选修、修读第二学位(专业)学费收入(按专业计),35人以下(含35人)65%、35人以上60%作为承办学院经费(用于教学酬金、教学管理),8%由教务处控制使用,6%作为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管理费,2%用于票据及年审等,其余上缴学校,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三)对与寸金学院共同开设的第二学位(专业)的学费收入(按专业计),15%由寸金学院控制使用(用于教学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65%由主办单位控制使用(用于教学酬金、教学管理和交通费用),3%用于教务处的教学管理及证书发放,2%用于票据及年检等,其余上缴学校,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四)在职专业硕士学位收入,75%由学生所在学院控制使用(含教师课时酬金及协作办学费用),13%由研究生处控制使用(含招生宣传费用),2%用于票据及年审,其余上缴学校,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五)留学生学费收入,60%由留学生管理单位控制使用(用于教学酬金和教学管理等),10%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控制使用,5%由教学管理部门控制使用,2%用于票据及年审,其余上缴学校;

(六)艺术类招生考试报名费,在用于《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报考收费及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支出和超定额奖励后的结余,20%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控制使用(主要用于补充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经费),80%用于补充承办单位教学经费(艺术学院与工程学院按9:

1切分,此分配仅限于艺术类收费标准调整前);

(七)课程进修学费收入5%由教学管理部门控制使用,65%由学院控制使用,2%用于票据及年审,其余上缴学校。

第十六条其他培训收入,按下列情况分配:

(一)经学校批准,各教学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以及技能考试培训班等培训费税后收入的90%由主办单位控制使用,其余上缴学校;

(二)技能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返还收入,60%由主办单位控制使用(含培训成本及课时酬金),20%用作单位发展基金,3%由教学管理部门控制使用,2%用于票据及年审,其余上缴学校;

(三)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设施,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技能考试培训班等培训费税后收入的60%由主办单位控制使用(含培训成本及课时酬金),20%用作单位发展基金,3%由教学管理部门控制使用,2%用于票据及年审,其余上缴学校。

 

第五章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服务性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服务性收入包括:

后勤服务收入、学校房产租金、门票收入、校医院业务收入、图书馆服务收入、校园网络费等。

其分配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以承包方式管理的后勤部门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承包协议执行;

(二)学校所属部门利用其管理和使用的房屋、场地(含实验室)、场馆(含体育场馆)、机房及设施、设备、公共图书资料等资产间歇性出租、出借或使用等取得的税后收入,30%上缴学校,70%由管理部门控制使用;(去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提成条款)

(三)校内停车场税后收入,45%上缴学校,40%作为保卫处专项管理费用(含管理人员经费),10%用于场地日常修缮,5%用于票据管理和证件年审费用;

(四)学校教学实习、试验基地、研究及试验中心不能单独核算其基本业务成本的,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产品回收及服务的税后收入,80%上缴学校,20%由所在单位控制使用;

能单独核算基本业务成本(含临时工工资、试验材料消耗、水电费、职工奖酬金及日常维持费)的,则税后收入的20%上缴学校,其余部分用于基本业务成本(其中:

30%作为发展基金);

(五)各类门票税后收入(含水生博物馆、体育场馆、游泳池等),60%由单位控制使用(含管理人员经费),20%用于馆所日常修缮,其余上缴学校;

(六)校医院按年度业务收支差额,即药费、治疗费、挂号费及体检费等收入,扣除以上业务相关成本(费用),在弥补预算超支之后,50%用作校医院发展基金(用于购买医疗器械及设备等),30%由医院控制使用,其余上交学校;

(七)图书馆为读者服务取得的税后收入(不含补办证工本费、毁损赔款),70%由单位控制使用(含基本耗材成本支出),其余上缴学校;

(八)网教中心校园卡交易手续费和校园网络服务返还税后收入,在扣除应付合同规定之费用后,40%用作学校信息化建设资金,42%由单位控制使用,18%用于财务结算及年检。

第十八条学校对外开展各项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科技服务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分配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教职工兼职对外从事有偿服务的人员,按学校有关在编人员对外有偿服务的管理规定,向学校缴纳占用编制的管理费,10%由人事部门控制使用,50%由该人员所在单位控制使用,其余上交学校。

第二十条废品处理和其他收入,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收入在扣除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交易和清理等费用后,直接上缴省财政国库;

(二)物资材料报废处理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净收入80%由学校作为修购基金,20%由资产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三)其他对外净收入(不增加学校任何费用支出),20%上交学校,80%由单位控制使用;

(四)长期出让校园市场经营份额或向社会开放校园市场行为取得的收益,65%由单位控制使用(其中,30%用于部门的建设与发展),35%上缴学校。

第二十一条各类捐赠、赞助收入,须先入学校帐户。

对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全部纳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二十二条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各种违约金等税后收入,在弥补违约直接损失后,20%由管理单位控制使用,其余补充学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三条实行目标管理、联合办学的收入分配,按照双方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济实体的收入分配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户进行核算的独立核算单位(含独立核算运行成本的食堂),实行完全成本核算,其收入分配应严格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报送季度、年度报表。

独立核算单位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向学校全额返纳如下费用:

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养老统筹(保险)金、住房基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节假日补贴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度经营取得利润按照企业与学校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严禁“体外循环”,严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对隐瞒、截留或转移各类收入的单位,经查实后,全部没收上缴,并追究经办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各创收单位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创收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各创收单位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创收活动及其相关的财务运行的合规、安全、稳定。

因开展创收活动对正常教学产生冲击和影响,创收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差错、纠纷、引发事故或案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无故拖欠、拒交上缴学校收入或返纳工资及费用的单位,学校将停止其单位各项开支。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报批的收费行为;

(二)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收入款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的行为;

(四)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的创收活动,应当事先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的批示和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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