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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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做好卫生保健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同时,可在其辖区内承担省、市级单位办的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作为参观学习和培训的示范幼儿园。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

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第六条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新开办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评价而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新开办的托幼机构先按“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自查将申请报告和自查结果上报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15天内组织评价机构对其进行验收与评价。

第八条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卫生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全省取得办园(所)资格的部分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评估。

第九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按规定及时填写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将疑似传染病人转送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三章儿童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辖区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0天有效.

(三)儿童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第十九条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托儿童的检查。

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传染病接触史。

(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儿童应离园休息治疗。

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一条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

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

所有儿童每年检测血红蛋白一次。

有条件地区每年对儿童进行听力筛查一次.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缺点或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四章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保证膳食平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传染病的防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第五章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保教、保健、管理、食堂人员等)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四)凡患有下列疾病者需离岗治疗,凭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园(所)工作。

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7。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9.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既往病史

1。

先天性心脏病:

有无;2.癫痫:

有无;3.高热惊厥:

有无;

4.哮喘:

有无;5.其他:

有无。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期:

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

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三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期:

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

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三个月。

 

附件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

有无;2。

结核:

有无;3。

皮肤病:

有无;

4.性传播性疾病:

有无;5.精神病:

有无;6.其他:

有无。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滴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

1。

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附件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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