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4853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doc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

申请人名称:

*****公司

地址:

******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XXX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号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和理由

驳回理由称:

“*******”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

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公司(***,***),于***年**月***日创办正式开业,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广播服务、节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

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

在中国,***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

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

近几年,****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

1997年,****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01年,****获得美国国家广播协会颁发的“2001年国际广播卓越大奖”。

至今,****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08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

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无线电视”可以指:

(1)地面电视:

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在地面建立电波塔以无线电波方式播出电视节目;

(2)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

香港一家电视台,惯称为无线电视。

若“无线电视”是指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那么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所指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上。

互联网电视广播和网络电视借助网络媒介传播信息,而传统的电视广播系靠接收卫星发射的信息作为声像传播的手段;

其次,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视频点播”上。

视频点播主要服务于广大的网络客户,使客户可以通过视频点播的形式可以收看自己想看的节目内容,而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这一服务形式早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电视广播所能提供的服务

最后,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手机应用程式”上。

这一新型的服务撇开了电视这一服务载体,通过手机作为服务载体,借助通讯科技和电信信息,为广大的手机用户提供服务。

在服务客体上也不同于传统的电视广播。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这些服务项目,均系新型的服务,且服务的模式和客体已经与“无线电视”不产生任何关联,因此,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这些服务项目上,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

若“无线电视”是指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这个指向对象恰恰是申请人,更加具备天然的显著性。

故,无论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维基百科中的任一解释,申请商标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依法理应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显然具有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仅有本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及其他特点的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

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等服务上,并不是上述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如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目前并无通用名称、型号的存在,也与上述服务的质量、特点无关,“无线电视”并不能表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等服务的质量或特点。

因此在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应予以授权。

四、诚如网络上的所有查询可知,申请商标“无线电视”是申请人的简称,是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名称,本身就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

也由于申请人在全世界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使得“无线电视”已经唯一指向了申请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根据百度百科的查询可知,*****由于是***首家无线电视媒体,故简称为“无线电视”。

正如第一部分对申请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介绍可知作为香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申请人一般被称为“***电视台”或“***”,观众又有“***”、“三色台”、“无记”等。

其业务已遍及各地,并涉足节目发行、收费电视、音乐、电影、出版等行业,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开台以来依然保持香港一半以上的电视收视人群,培养出台前幕后的华语影视制作团队数以百计。

其中,电视剧为***制作的品牌产品,每年产量近千小时,一直影响着香港和全球华人社区。

正是由于申请人如此高的知名度,而使得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唯一指向申请人,其显著性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这些商品上,就天然地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且其做为申请人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加上申请人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与美誉度,更是使得申请商标在具备非常强的显著性的同时,也天然地因此而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

故,申请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

*****公司

代理组织:

*****公司

***年***月***日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