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建筑法规心得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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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筑法规心得体
学习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法规》的
心得体会与收获
《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
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
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
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
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
还要结合我们
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
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
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工程索赔问题。
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
希望老师指正。
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
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
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
1、工程质量差。
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
位资质审查不把关。
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
2、工程建设腐败。
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
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
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
“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
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5、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
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最近有报道,连厨子
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
6、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
着很多的问题。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腐败、拆迁问题,根源是行业体制和政府机构的官本位思想和渎职。
要透明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让企业公平公正竞争,给民众监督权利。
这些要通过立法解决。
只有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不会发生权力寻租。
政府要关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拆迁问题,确立平等的谈判地位,否则社会问题会日益严重。
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篇二:
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
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
“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篇三: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
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
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
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
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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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
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
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
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
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
期中包括五个层次: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
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
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这个很容易理解。
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
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
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
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
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
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
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这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
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
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
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
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
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
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
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一开
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
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6、合同法基础:
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
签订有
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
1、要约邀请:
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
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
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
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
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
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
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
建筑法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
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样:
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弊端:
(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
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
(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个。
难度和成本都增加。
(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从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
转包的弊端如下: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转为管理用款。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
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面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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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省略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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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
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