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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对比比较

大陆法系新闻法优劣势

法国新闻管制与其优劣势

一、新闻管制

1、法律调控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明确了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法国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881年,当时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新闻自由法》,该法案一直沿用至今,是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

2000年8月,法国国会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公共电视系统和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

这些法律的出台大大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和控制,从而使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2、政策调控

政府在新闻传播领域坚持多元主义原则,即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对具有代表性的各派政治观点和社会思潮给予全面公正的反映。

法国存在两种新闻政策原则,即竞争原则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

竞争原则认为,应当鼓励和维持新闻企业之间的竞争。

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认为,只有国家干预才能保障弱小声音站在与大众同等的地位上发言,而竞争只能导致集中和垄断,从而葬送多元主义原则。

法国新闻政策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

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法津条款力图维护竞争局面,如对报刊企业的创办和企业形式的放任,下调报刊企业创业资本额,限制报业的集中和垄断等。

另一方面,国家保留对报业“神圣的保护”,努力使大小企业地位均等。

主要措施是给予报业企业一视同仁的资助,包括减免税收及实行新闻订费和新闻纸价格优惠等统一优惠政策。

3、社团调控

法国有3个比较重要的新闻社团组织,即巴黎新闻公会、法国记者工会和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法国新闻界人士称之为记者证协会)。

其中巴黎新闻公会是由新闻媒体业主组成的团体,代表新闻媒体雇主的利益。

法国记者工会是由在法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代表新闻媒体雇员的利益,它主要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参与维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

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是半官方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记者证审核、发放与撤销工作。

二、优势

1、根据现实的需求来不断立法,以此来处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在新闻传播的不同领域,法国都有相对应的法规法令,体现了其大陆法系的特点。

2、政府通过自办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搜集相关信息、引导媒体报道,和媒体相互依托又相互制衡,可以利用媒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形成分工明确的社团组织体系,有利于保护新闻界的实际利益。

4、从垄断走向开放,从政府干预走向依靠市场,法国政府对于新闻媒介的自由竞争持鼓励态度,加强市场在新闻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放宽政府对于新闻活动的干涉,让新闻活动得以自由的展开;同时也通过不断的修订法案法规来规范和引导新闻活动始终在正轨上运作。

三、劣势

1、在新闻资自律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化、体制化的运作机制,这很难做到对媒体和记者进行道德上的制约,导致了法国媒体常常表现出来缺乏新闻自律意识的一面。

2、市场作用的加强毫无疑问的会对新闻活动的质量产生影响,传播媒介所制作的节目、新闻往往注重收视率,新闻娱乐化倾向不断增强,公共服务的职能削弱;同时,市场自由竞争使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不断牵扯进利益链条当中,使得新闻活动的公正性、真实性遭到损害。

海洋法系新闻法优劣势

美国新闻管理

一、美国新闻活动的管理

1.第一届美国国会在1791年制定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所以,可以说美国没有新闻法。

2.尽管没有《新闻法》,但美国的相关法律却是多如牛毛,而且分工明确。

比如,在安全方面,有1917年(一战期间)颁布的《间谍法》,规定对那些故意制作企图干扰军事行动的虚假报道,企图在军队中挑动不忠诚、妨碍征兵的,均处以高额罚款或监禁。

在反颠覆(国家政权)方面,则有《史密斯法案》1940年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指出:

“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

3.美国政府的对于新闻活动的行政管理:

设立媒体监督的规约机制;设置政治议程左右媒体。

美国政府对媒体监督机制的原则:

坏的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绝对主义原则。

美国政府设置议程左右媒体:

控制新闻消息的来源、制造新闻媒体事件、聘用专业公关人员引导新闻媒体、合理利用旋转门、公关媒体。

二、优势

1.各个领域的相关法律都有对新闻的管理,让媒体在近乎透明的法律环境中发展,也能减少政府的管理重担。

规范美国的传媒市场、保障公民和国家的利益。

2.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

3.着眼于保护新闻自由,而非监管与调控。

三、劣势

1.美国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主要遵循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定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原则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介争取新闻自由时所产生的各种判例及其确定原则。

但是,新闻自由同样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2.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尼尔案”以及“内布拉斯加案”的一些判例原则,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事务时对新闻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涉及其他方面时则着重保护新闻媒介的权利。

在事后审查方面也应有严格的标准,因为事后审查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变相的事先限制。

积极自由概念:

所谓积极自由,就是“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期望”,是“以做自己的主人为要旨的自由。

柏林在他的文章中先后用到了三个“积极自由”定义。

第一个是:

自由是每个人平等的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

第二,积极自由还包括“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既不是他人的奴隶,也不是自身欲望的奴隶”。

(这是建立在关于“自我”的两个认识的基础上。

第一,一个人的自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较高自我”,代表了一个人的理性对其自然属性(欲望、冲动、激情等)的统治。

另一部分是“较低自我”,这一自我与自然属性相关联。

第二,)代表理性的“较高自我”对代表自然属性的“较低自我”的统治。

总的来说,第二个定义就是,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

(自主的自由)

从第二个定义中,柏林引出“积极自由”第三个定义:

“理性”或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对个人行动的强制。

所谓消极自由,柏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不受他人干涉”。

“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行动的领域”。

柏林还指出,非人为原因导致的的个人行动受阻的情况不能算作是自由的缺乏,而是只能算作能力的欠缺。

比如某个因疲劳而无法完成1万米的长跑的人并不缺少自由,而仅仅是体力上或能力上不济。

(又比如说突如其来的天气、沙漠中的缺水、灾荒中食物匮乏等恶劣的自然条件对人的行动的限制,不能算是个人自由的缺失。

)比如因为山太高,我爬不上去不能算是我自由的缺失。

总而言之,只有人为的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才对个人的自由造成损害,而不是任何障碍都能使人们丧失自由。

1.消极自由过于强调个体的自由,强调价值的多元性,从现实层面上来看,极度的消极自由容易导致社会危机,正在遭受经济全球化单一性和由个性和文化多样性造成的文化认同和危机,后者的危机不比前者和缓。

2.此外,消极自由极易使得国家放任强者对弱者的奴役。

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

如果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不考虑弱者的生活需要,那么经济危机与社会的不稳定必将出现。

3.由第二点我们可以得出第三点,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出发,国家可以给我们创造机会,提供保障,比如我们的安全的生活环境,合理的救助,使我们更好地选择我们的生活。

(第三点是由第二点引出的就是2.此外,消极自由极易使得国家放任强者对弱者的奴役。

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

如果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不考虑弱者的生活需要,那么经济危机与社会的不稳定必将出现。

那么积极自由强调的是理性,作为国家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缩减两极分化。

比如中国的义务教育)

4.由积极自由的的第三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没有积极自由就不可能有一个让大多数人可以共同行动的普遍价值观,也就不会出现那些有益于社会和人类的公众运动。

(就是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可以上升到一个普遍的价值观,比如实现共产主义,,,)

5.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前提,消极自由是不受他人干涉,而积极自由是我想什么能干什么这先要不受他人干涉才能保证,所以积极自由的前提就包含了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人们之所以争取消极自由,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是手段,积极自由是目的…)

消极自由的概念

伯林称:

“消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

“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

”“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

“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对于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

“多少个门向我敞开?

”与“这里谁负责,谁管理?

”这两个相互交织又相互区别的问题,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多少个门向我敞开?

关于消极自由的问题是:

拦在我面前有什么障碍要排除?

其他人怎样妨碍着我?

其他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是间接的还是有制度依据的?

关于积极自由的问题是:

谁管我?

别人管还是自己管?

如果是别人,他凭借什么权利?

什么权威?

如果我有权自主,自己管自己,那么,我会不会失去这个权利?

能不能丢掉这个权利?

能不能放弃这个权利再恢复这个权利?

具体怎样做?

谁制定法律?

谁执行法律?

征求过我的意见吗?

是多数人在统治吗?

为什么?

是因为上帝、牧师还是党?

是处于公共舆论的压力?

传统的压力?

还是慑于什么权威?

一个人消极自由的大小关系到哪些及多少扇门是向他开放的,关系到哪些前景是向他开放的、开放的程度有多大;而积极自由的要求则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都要自我领导、自我实现的愿望。

消极自由涉及到控制的范围,积极自由涉及到控制的来源,消极自由被看作是一种目的,是摆脱任何强制,而积极自由则体现一种手段,是可以做某件事情的自由。

消极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挣脱枷锁、囚禁与他人的奴役的自由,其余的意义都是在这个意义的扩展或某种隐喻。

这样推来,为自由奋斗就是试图清除障碍;为个人自由而奋斗就是试图抑制人为的干涉、剥削、奴役,他们的目标是为他们自己免于被别人干涉,而不是被干涉者。

消极自由把自由解释为个人对个人以外的干涉力量持否定态度,在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划定一个清楚明白的界限(这个界限是随着历史的变迁而有伸缩性的,个人感觉到宽松些或狭窄些,但无论如何这个界限总是存在的),为个人保留一个国家或社会力量绝对不允许进入、不允许干涉的“私人领地”。

如果没有这个让我放松的领域,我就感到个人自由受到了侵犯或受到压迫。

“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

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

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

不受干涉的领地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

”“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

”[19]在伯林看来,个人自由的问题就是公共权力(不管是世俗的还是宗教的)通常都不得逾越的边界。

消极自由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信条的核心,只要个体的行为不妨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们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时就不应当受到干涉,而积极自由在伯林眼中是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一切解放性政治理论的核心,所有这类学说的共同点是都意图运用政治权利来解放人类,以实现某种隐蔽的、被阻拦的或是受压抑的潜能。

肖滨就曾指出:

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而积极自由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

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的道德哲学。

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的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观念。

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二、晚清、民国新闻法

一、民国新闻法概况

(一)南京临时政府《暂行报律》

失败原因:

当时的报界精英对新闻自由的认识有偏差,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盲目追从,矢志追求的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是这次报律风波的根本原因

(二)北洋政府时期

(三)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根本法的《出版法》新闻出版综合法典)

失败原因:

1.根本大法并未建立,新闻管理混乱

2.政权不稳(国共斗争、日本侵华战争)

3.法西斯主义的新闻观导致了中间党派、共产党派的反对和挑战

4.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侵华战争,新闻法失效

二、借鉴、经验和教训

1.正确的理解新闻自由,树立正确的新闻自由思想,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效仿西方的新闻自由观念。

2.坚持新闻立法。

纵观历史,人类取得的所有成果均有赖于法律的肯定与保障。

新闻法律法规自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规范报业和新闻从业者的行为的同时,对新闻业实行有效的管制,防止言论自由泛滥和报业无序发展,从某些层面也保护了新闻业。

从根本上说,在特定历史时期新闻法规的出现,也是为了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国家社会的安定,没有了这些基础,新闻事业是无从发展的。

3.在当今中国还没有建立新闻法的情况下,要想从根本上保障新闻自由,我们不仅要加快新闻法建设的步伐,还要对制度中不够完善的部分进行改革。

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和完善新闻行业的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以实现对新闻业的他律;其次,弓丨导新闻工作者树立正确的新闻自由观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从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以实现新闻业的自律;最后,加强受众的道德建设,加强对新闻业的舆论监督。

只有这样多方协调并进,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新闻自由。

晚清新闻法

概况:

鸦片战争后,外国人在中国先后创办了近百家报纸,由于畏惧外国势力,清政府对这些报刊采取听任的态度。

维新运动时期,国人办报意识增强,报业发展迅猛,形成一个高潮,促使光绪皇帝在封建时代首次确认新闻自由。

虽然维新变法失败,报馆被封,但是报刊活动利用境外和租界等条件进行宣传。

1906年到1908年,清政府开始比较全面地管理新闻报刊活动的新闻法规出台。

这些报律主要有:

《大庆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和《大清报律》。

流产的原因:

1.染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色彩清末颁行的新闻专律、法令以及由这些法律、法令构成的新闻法律制度,吸收不少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因素,具有资本主义新闻法的形式,但他并不属于资本主义的法律范畴。

清末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决定了这些新闻法规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色彩。

2.报律自身的弊端,其一,制定报律的目的及报律具体内容与保障新闻言论自由相背离。

清末新闻立法的目的在于钳制思想,控制舆论,管理报业、约束人民的表达自由,很显然这与先进国家新闻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其二,为钳制言论摧残报刊报人的种种措施引起报界的强烈反对。

①发表社论,公开抗议,指责清廷禁锢言论。

以租界和外人名义,采用假名登记摆脱报律的束缚。

报律是难于生效,无法发挥清政府所要的作用的。

如同虚设。

3.辛亥革命的推翻清政府,自然而然流产。

借鉴:

经验教训:

1.我们要以史为鉴,尽快建立以保障新闻自由为根本目的的新闻法规;

2.立法上注意权利与义务地对等:

3.同时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有力排除行政权的干扰,以确保新闻自由的最充分体现。

三、案例分析(自由选择案例)

高枫死亡事件(报道与隐私)

事件概况:

高枫(已故中国大陆歌手),1968年出生于武汉,父母都是音乐工作者。

原学习美术专业,后来参加比赛音乐才华被发掘,逐步走向演艺生涯。

后来签约唱片公司,发行七张专辑,为刘德华、张卫健、老狼等很多艺人写过歌曲,还被聘为美国密苏里大学客座教授。

2002年9月19日因PCP肺炎,在北京协和医院去世。

从出席发布会到去世,短短两个星期的时间,就夺去了他的生命,然而有记者说这一切都不是意料之外,高枫早在2000年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现在最在意的是健康,自己的身体状况。

也有心理专家表示,心理暗示加速高枫的死亡。

高枫病危的消息,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传遍大街小巷的。

一周之内,高枫的病况成为很多网站的娱乐新闻头条,并很快被制作成专题,它以惊人速度即时刷新并不断膨胀充实着。

很多报纸都舍出版面对此做了长篇累牍的报道。

自此,“高枫得了什么病,怎么得的病,他的私生活,他的感情,他的朋友”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而至于当事人的生死、疾病本身,以及他的权利、尊严及其亲友的感受,反而被媒体和社会公众“置之度外”了。

这样的集体偷窥,把原本不应缺乏的对人类命运的关心和悲悯束之高阁,而使事件成为一个闹剧,剧中心的人物,被当作一种道具。

作为歌手和音乐人的高枫,因为这个悲剧性的意外,比任何时候都更出名。

在追光灯的照耀下都没有的高关注度,忽然在无影灯下达到了。

对于演艺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相对于普通公众要受到一些限制。

演艺明星的喜怒哀乐、衣食住行、言谈举止、生老病死乃至各类丑闻,都会满足普通公众的好奇心。

而许多明星并不介意让公众知道他们的部分隐私,包括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甚至在特定时机会向媒体和公众主动披露,希望以此引起大众的兴趣,提高其知名度,以促进演艺事业发展,获得经济利益。

只要是明星主动自愿披露的个人隐私,媒体和公众对其进行评价和探究,当然并不侵犯其隐私权。

媒体的报道权与明星隐私权有着怎样的关系?

①对立:

新闻自由要求信息公开透明,以保证舆论的监督;而隐私权则要求信息隐秘。

报道权具有对隐私权的威胁性,新闻报道机构容易超越知情和新闻报道的正当范围侵害他人隐私权

普通公众非常希望了解明星的相关信息,如感情生活、婚姻状况或个人喜好。

虽然公众的这种兴趣有时不一定高雅,甚至可以说是低俗,但不可否认公众的这种兴趣是合理的。

因此,明星的隐私具有新闻价值,它满足了新闻价值中的兴趣性原则,因此媒体认为这是可以挖掘的报道素材。

有些信息是名人主动曝光来吸引眼球,当名人不愿被触碰的信息被媒体大众触碰时,媒体的报道权、大众的知情权就会和明星的隐私权发生碰撞。

②相辅相成:

媒体的报道事实上在某些程度上间接成就了明星,而明星的隐私也造福了媒体。

明星知名度来自于大众的眼球,而吸引眼球则需要媒体的报道,通过这样的手段,他们才从社会上得到了普通人很难得到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与此同时,媒体也通过挖掘明星身上的新闻素材吸引了大量关注,从而吸引大量广告,最终获利。

那么如何平衡隐私权跟报道权的关系?

首先媒体需要注意①进行报道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②消息渠道一定要公开透明合法,③报道内容符合公共利益,④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兴趣(抽象概念,在抗辩时极易被滥用),⑤学会换位思考,尊重他人隐私权,⑥对需要保护隐私的当事人进行语言与手法上的技术处理,⑦有错即改,增强侵权后的补救意识

其次名人们应该注意的事项——①谨慎炒作,注意自身形象的维护,②提高自身修养,洁身自好,③形成良好的隐私保护意识

最后关于政府方面的建议——

①尽快建立《隐私保护法》,确保有法可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法律),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③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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