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01必选3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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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01必选3份

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

本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由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房”)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二手房交易情形制订。

本告知书空格部位应填写相应内容,所有项目不得漏填。

交易房屋坐落为:

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幢/座/号(楼)_____单元____号(室)。

一、存房及其从业人员与交易房屋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详见《存量房屋交易所需资料参考清单》;

三、请买卖双方确认下列表格中有关交易信息的内容:

交易关键点

注意事项

签约前需要确认的交易信息(关于更多交易相关信息,请在签署合同时予以确认)

交易房屋

不允许交易的房屋类型

1、保障住房2、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央产房、校产房、军产房3、查封或扣押的房产4、小产权、乡产权、违章建筑

交易房屋的性质是: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央产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其他________

交易双方

签约所需的证件和资料

详见《存量房屋交易所需资料参考清单》。

(请在签约前核对交易对方及其代理人的各项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1、交易房屋

□无抵押;□有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交易房屋

□无共有人;□有配偶,配偶为房屋共有人并同意出售;□有其他共有人,全部共有人同意出售。

3、交易房屋

□是□否有土地证。

4、交易房屋

□未出租;□已出租,承租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5、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6、已购公房、央产房等特殊产权的房屋,如有需要,能够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和批准文件。

合同

1、需要签署的合同

2、确认交易房屋情况

3、确认交易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4、确认房款交接方式

5、确认交易事宜及办理时间

6、理解违约责任

1、居间方已向买卖双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2、交易房屋:

□是□否为房屋出售人名下唯一房产。

3、交易房屋:

□未满五年;□房屋产权证书已满五年;□契税票已满五年。

4、交易房屋:

□是□否为普通住宅。

5、为保证房屋顺利交易,委托人□是□否留存物业交割保证金。

6、同时进行房屋的出售和购买时,请提前确认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避免违约。

重大瑕疵

1、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

2、披露房屋是否存在高压电力设施电磁辐射超标

3、披露房屋是否存在“查封”

4、披露房屋是否存在欠缴“各项费用”情况

5、披露房屋是否存在漏水情况

1、产权人确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2、提示:

依据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交易房屋内所受高压电力设施电磁辐射值□符合□不符合国家标准。

3、产权人确认交易房屋在签约时□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4、产权人确认交易房屋在签约时□是□否存在欠缴物业费、水费、供暖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如存在欠缴情况,产权人承诺在交易房屋物业交割前结清所有欠缴费用。

5、产权人确认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漏水情况。

四、存量房买卖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五、买卖双方需协助的事宜及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收费请参见《居间服务合同》;

六、其他签约注意事项:

1、确认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代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2、签署合同,应由本人亲笔签署;

3、务必填写合同签署日期,此日期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密切相关;

4、务必确认交易房屋的抵押、查封等直接影响房屋交易的情形;

5、合同应签署完整,切忌留有空白。

七、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我们的服务监督电话是400-850-8888。

同时,所有通过存房买卖成交的客户均会接到来自存房的满意度调查回访,您可借此表达您对于服务过程的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并完善我们的服务。

居间方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书面告知,本人已收到告知书,确认已知悉告知事项内容并无异议。

出卖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提示

1、合同签约提示

1、本合同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您需要签署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及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并请您在合同骑缝处签字确认。

2、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3、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请核查一式三(多)份合同的内容(包括手工填写的部分)应完全一致。

4、在您签署的合同中,除需手工填写的地方以外,其他部分均不得随意进行手写补充和修改,否则将会影响合同或条款的有效性;如您确实需要对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的,请您及其他签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或盖章后,方为生效。

5、在您向我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或服务费时,请向我公司经办人员索取由我公司加盖印章的专用收据,如该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专用收据的,请您务必谨慎付款,我公司只认可加盖我公司印章的专用收据。

6、在填写相关合同文本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如遇“□”需要选择的内容,请务必做出明确的勾选,以划“√”方式选定您选择的事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划“X”,以示删除。

空格处需依据实际情况手工填写。

7、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我公司经办人员提供的交易税费计算标准仅供交易双方参考,具体以房屋转移登记时税务及相关机关收费标准和依据为准。

本公司不代为收取本次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给国家相关部门的税、费等相关款项,此类费用均需由交易双方直接缴纳至相关部门。

2、服务费支付提示

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在您向我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或服务费时,请选择易宝POS机刷卡、银行转账和网银汇款的方式。

如有我公司员工要求您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请您务必谨慎付款,同时可拨打本签约提示下方的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我司收取服务费的对公账户为:

户名:

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账号:

35340188000136717

3、交易风险提示

对出卖人风险提示:

1、请您如实告知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属性,若未如实告知会产生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

2、买受人如为代理人签署合同的,请您在核实并收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后签署合同。

3、因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收取房款延迟甚至存在不能收取房款等风险,请您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4、除贷款金额外,剩余房款在产权转移登记后再支付的,对于出卖人存在较大风险,建议您选择资金监管或搜房托管的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将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同时慎重同意产权转移登记后分期付款的条款。

5、央产房、央产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需提前确认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以免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对买受人风险提示:

1、在北京市存在限购政策情况下,如买方不具有购房资质,不仅无法实现合法拥有所购房产的目的,且还需承担由此

给出售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签署前,请您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并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关证明;如果出卖人的房产性质是央产房、央产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在签约前需要出卖方提供确认该房产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明资料;

3、出卖人为代理人的,请您核实代理人身份证明并留存授权委托书;

4、出售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查看并留存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

5、房屋存在抵押的,请与出卖人约定解押时间、方式、金额、资金监管或资金托管及违约责任;

6、为保障资金安全,建议您选择资金监管或搜房托管的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将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7、在房产未产权转移登记前直接向出卖人支付全款或者大部分房款,可能存在付款后因为其他原因房产无法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形造成损失,因此建议选择资金监管或搜房托管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8、买受人在网签前,须确定买受人、付款方式、贷款金额等合同交易信息,网签后如需变更,需要撤销网签合同,并再重新办理购房资质核验及网签手续;撤销网签手续后至重新办理网签期间存在交易时间延长和发生交易风险的可能。

交易双方认可上述告知事项、认可我公司已向其告知了买卖交易风险的前提下,签署了本合同,并认可签署的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如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您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4008508888)

交易双方留存信息表

房屋出卖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一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二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三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四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一(如有)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二(如有)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以下文本: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等与房屋交易相关的文本。

如交易一方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及存房。

房屋出卖人(签章):

年月日

房屋购买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一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二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三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四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一(如有)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代理人二(如有)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国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以下文本: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等与房屋交易相关的文本。

如交易一方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及存房。

房屋购买人(签章):

年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出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___层,其中地上___层,地下__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_______。

(三)该房屋□否/□是带车位出售,车位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证号:

___________。

(四)该房屋□否/□是为出卖人家庭唯一住房;出卖人购房时间□否/□是满五年,满五年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其他。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证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房屋为共有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共有权证均需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出售声明,若出卖人无法提供,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其他______方式获得。

该房屋□无/□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需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卖人需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金额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__年___月___日。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该房屋未出租/□该房屋已经出租。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应于(日期或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租赁期至年月日。

出卖人应于(日期或条件)解除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

3、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租赁期至至年月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出卖人应于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或条件)将租赁押金(若有)或保证金(若有)及剩余租金(自起,租金归买受人所有)支付买受人,并配合买受人与承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4、除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房屋内现有固定装修及拆除或移动后会影响房屋使用的地板、壁纸、门窗、坐便器、洗手池、热水器、灶台、壁橱、嵌入式排气扇、抽油烟机、橱柜、等设施不得拆除,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出卖人拒绝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买受人可自行恢复或添置,并自物业交接保证金或剩余购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三条成交方式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备案证明编号:

京经纪(2015)第8300号)居间介绍成交。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

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

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成交总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

(二)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价款买受人一并另行支付给出卖人。

(三)买受人采取下列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

1、买受人向出卖人于签订本合同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不高于成交总价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资金监管/□搜房托管/□自行交接的方式划转。

2、买受人采取□全款付款/□商业贷款付款/□公积金贷款付款/□组合贷款付款的方式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本合同资金监管指:

北京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为保障买卖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强制性要求资金监管区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划转必须通过其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除监管。

本合同中搜房托管指:

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买卖交易双方可通过搜房向银行申请,将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交易双方均不得单方使用、支配;待满足解冻条件后资金解冻。

本合同中资金自行划转指:

买卖交易双方未采用资金监管或搜房托管的方式,自行交接购房款并签署《居间交易资金监管提示函》的行为。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

出卖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

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

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出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

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就已收款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向居间方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

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是/□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

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的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

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物业交接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第_____项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1、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于□当日/□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4、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二)该房屋在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燃气表的读数,并在物业交接单上签字;

2、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三)在房屋交付日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燃气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出卖人承担全部/□买受人承担全部/□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应缴税费,因约定承担一方不按约定缴纳全部税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

(二)如出卖人承诺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须在交税时保持家庭唯一住房状态;如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增加的税费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约定由□出卖人/□买受人/□其他__________缴纳;未约定由谁缴纳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第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买卖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产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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