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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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Documentnumber:

BGCG-0857-BTDO-0089-2022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1)29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2)61号文批准,对《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取消《细则》附件1中的款。

现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无生产许可证的溶解乙炔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许办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0

传真:

0

联系人:

陈瑞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请、协助溶解乙炔审查部做好审查工作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

100013

帐号:

42-026061-5401

开户行:

北京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

收款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电话:

0

传真:

0

联系人:

范彦如

3企业取得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

溶解乙炔企业的建筑、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和投产验收。

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企业必须有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溶解乙炔产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溶解乙炔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4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资格

不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凡持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或新转产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证手续。

超过半年或有无证生产行为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后,方可申报。

申请企业需准备的申请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申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对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溶解乙炔审查部。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溶解乙炔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审查组的组成原则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当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技术专家组成;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现场审查

审查组长依据《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1)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论,并作出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记录、报告及验证结论报溶解乙炔审查部。

产品抽样、检验

检验单位接到溶解乙炔审查部抽样通知后,应依据《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见附件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证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报溶解乙炔审查部二份)。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要求。

6审定、发证与公告

溶解乙炔审查部应及时汇总申证企业的申请书、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综合评审。

溶解乙炔审查部将经评审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或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由溶解乙炔审查部负责汇总,提出不合格企业名单,送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通知不合格企业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

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

逾期不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在复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复查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寄(送)溶解乙炔审查部,由溶解乙炔审查部按本细则第5条款组织复查或复核。

符合发证条件的,按本细则条款办理;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7证书管理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证书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获得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13-154XXXX

其中XK为许可证标记;13为行业代号;154为溶解乙炔产品第一次换证后的产品代号;XXXX为证书编号。

获证企业如有迁址、新建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时,应于半年内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溶解乙炔审查部,由溶解乙炔审查部组织相应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或产品检验工作。

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条件的,由发证单位收回或注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于半年内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更换证书时,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溶解乙炔审查部(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还需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或产品检验),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更换证书。

8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获证企业必须按生产许可证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溶解乙炔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获证产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申请时隐匿生产场地或获证后转移、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者;

在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测时企业弄虚作假者;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且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者;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规定要求者;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9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或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自接到不合格通知15日内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颁发与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申诉、复审申请或仲裁期间,原结论继续有效。

复审或仲裁所需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10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字127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5号批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和产品质量检验费,获证企业还须交纳公告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

由企业申请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质量检验费:

每批900元,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公告费:

每张证书400元。

由企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11附则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管许发(1993)07号批准的《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1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1制订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了科学、合理、准确地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工作,根据《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审查表。

本审查表适用范围为溶解乙炔产品申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2审查和评定方法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应按《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审查表》(见表1)的条款逐项进行评定,以A、B、C三种级别进行判定,其中A为合格,B为一般不合格,C为严重不合格。

《审查表》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否决项不合格判为C。

申证企业有多个生产现场(分公司、生产分厂、生产点等)或多条生产线时,应全部进行现场审查,其中一个生产现场或一条生产线现场审查不合格,则判该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

审查中存在B类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审查组进行跟踪验证。

审查中存在C类不合格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企业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和重新申报。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应编写《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单》(见表2),对不合格项开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报告》(见表3),并向申证企业宣读不合格报告和现场审查意见。

对不合格跟踪验证后,由审核组长将《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审查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单》及《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报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审查部。

3审查内容及要求(见表1)

 

表1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1.

管理职责

企业领导应规定其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对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形成文件。

企业领导应了解有关本企业产品的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主持制订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质量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部门负责人要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领导不了解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为B;未主持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为B;以上两项为B时评定为C。

质量目标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为A,否则为B。

企业应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企业应有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规定。

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规定明确为A,否则为B。

能独立行使职权为A,否则为B。

企业应对管理文件、记录实施控制。

有以下管理文件并能严格执行:

①质量管理制度;②工艺管理制度;③设备管理制度;④原料、半成品、成品管理制度;⑤不合格品管理制度;⑥计控管理制度;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⑧环境保护、文明生产制度;⑨各级质量责任制度;⑩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有现行的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和相应分析方法标准;有国家、行业专为本产品制定的有关规定。

★有建厂的有关资料:

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公用工程设计、土建设计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和投产验收。

10项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为A,否则为B。

 

各种标准法规齐全为A,否则为B。

 

有建厂的有关资料为A,否则为C。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质量记录;质量记录完整、清晰、准确;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并妥善保管。

各种质量记录完整、清晰、准确为A,否则为B。

2.

资源管理

企业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应有2名以上具有本产品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应由一名企业领导负责安全,设置专职安全员,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

计量人员应经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培训;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有合格证书。

专职安全员应按统一教材培训合格并有合格证书。

企业应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并有记录,生产工人持证上岗。

有两名以上为A,否则为B。

安全管理组织完善为A,否则为B。

经过培训并有合格证书为A,否则为B。

经过培训并有合格证书为A,否则为B。

有培训记录并持证上岗为A,二者缺一为B。

企业应配置能满足质量要求的生产、检验设施。

★乙炔发生器、清净装置、乙炔压缩机、高压干燥器、气液分离器、乙炔充灌排等主要设备应符合ZBJ76020-90标准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非专业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技术资料完整。

★企业应配置丙酮充装装置;电石法生产溶解乙炔的清净设备应与生产规模相符。

各种设备装置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完整为A,否则为C。

 

各种设备装置与生产规模相符为A,否则为C。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实验室应符合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质检机构的相关规定。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计量仪器应按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实验室应配置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仪器设备和试剂。

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认证为A,否则为C。

布局不合理,未做到五室(天平、加热、化学分析、仪器分析、标准溶液)分开为B,超过检定有效期为B,两项为B评定为C。

检验仪器设备和试剂齐全为A,否则为C。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设置安全、环保设施并有效运行。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工业卫生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生产车间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企业必须具备《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6-1998)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

工作区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有效。

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为A,否则为B。

工业卫生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健全为A,否则为B。

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为A,否则为C。

穿戴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有装置并有效为A,否则为B。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应设置导除静电接地装置,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应有防雷设施并有效。

灌瓶间应设置紧急喷淋装置并有效。

乙炔生产区、存储区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存放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禁火区标志明显。

高压乙炔系统应装阻火器,设置部位应符合GB17266-1998标准的要求:

①高压干燥器的出口管路上;②各充灌排的主截止阀前;③充灌排的各分配截止阀后;④高压乙炔放回低压乙炔的管路上。

有电石渣沉清液回收利用装置并正常运转。

电石渣有处理措施并符合环保要求。

废清净剂有处理措施并符合环保要求。

有相应装置并有效为A,否则为B。

 

有相应装置并有效为A,否则为B。

有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为A,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为B。

符合标准要求为A,否则为B。

 

有装置并正常运转为A,否则为B。

处理措施得当为A,无措施或不符合环保要求为B。

无措施或不符合环保要求为B。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3.产品实现

企业应对采购实施控制

有主要原材料供货方的评定或认定资料。

有评定或认定资料为A,否则为B。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实施控制

各工序应有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卡,并能正确执行。

 

关键工序应有作业指导书,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主要特性和关键工序进行监控。

有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

①乙炔发生器的温度压力;②压缩机的进、排气压力;③系统内乙炔的浓度和H2S、PH3含量;④清净剂浓度。

对异常现象能够采取纠正措施,控制效果明显,工序质量相对稳定。

气瓶充装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13591-92标准要求,有气瓶档案,完整的气瓶充装记录,包括气瓶检查记录、填充丙酮记录、气瓶充装记录等。

检查一年内丙酮购买量和检验部门出具的空瓶检验数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当。

参考数据:

丙酮购买量=产瓶数?

公斤

空瓶检验数=总瓶数?

20%

有各种工艺资料并执行为A,资料不全或执行不力为B。

有作业指导书并能监控为A,无作业指导书或监控不力为B。

有为A,没有为B。

有中控指标控制效果明显为A,中控指标不齐全或控制效果不明显为B。

气瓶充装符合标准要求,有相应档案和记录为A,否则为B。

数据相符为A,否则为B。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企业应对生产必备的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进行控制。

生产必备的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齐全,布局合理,各工序间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按程序规定进行检定(修),有合格、限用或准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其技术性能应满足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有设备管理台帐,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100%。

有泄漏率台帐,泄漏率≤‰。

生产必备设施齐全,布局合理为A,否则为B。

未检定(修)为B,不在有效期内为B,标识不清为B,以上三项有两项为B判定为C。

有台帐,设备完好率100%为A,否则为B。

有台帐,泄漏率≤‰为A,否则为B。

企业应实施标识管理控制,以便在需要时对产品实施追溯。

从原材料到产品交付的各个阶段,产品应有特定标识,该标识应有记录,需要时可以进行追溯。

原料、成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明显并符合存放规定。

产品的各类检验状态应有识别标记。

产品标识齐全为A,无标识或标识不全为B。

分类存放,标识明显为A,否则为B。

检验状态无标识或标识不全为B。

企业应对原材料及成品进行必要的防护。

应规定原材料及成品的标识、搬运、包装、储存和保护等防护要求并执行。

库房分区管理,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合格品与废次品、未检品隔离,标识明显。

有防护措施并执行为A,否则为B。

做到分区管理、隔离并标识为A,否则为B。

审查内容

考核办法

评定

事实记录

贮存物品的入、出库手续齐全(有检验批号或单个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帐、物、卡相符,在有效期内发货使用。

溶解乙炔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注明:

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及合格印章,换证企业应有生产许可证号。

入、出库手续齐全,帐、物、卡相符为A,否则为B。

有标签为A,否则为B。

4.

测量、分析和改造

企业应对主要原材料进行检验。

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检验、验证。

有检验、验证记录和报告及接收或拒绝时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

主要原材料都经过检验,且记录报告齐全为A,否则为B。

企业应进行工序检验。

确定工序检验点和工序检验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有检验记录和报告。

对工序有监督和控制要求,保证未经检验或无处置结论的制品不能转入下道工序。

按规定检验并记录齐全为A,否则为B。

对工序有监控能力为A,工序监控不当为B,未经检验或无处置结论的制品转入下道工序为C。

企业应进行成品检验。

检验、试验人员熟悉标准要求,并能按检验规程或检验指导书正确操作。

各种检验记录及报告应填写完整、准确,抽查近12个月的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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