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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经营)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八章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成立以局长或经理(厂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讨论、提出来对重大以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分别有安全技术、保卫等专门机构。

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都应配齐、配好具备相应素质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原则性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大、中型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待遇。

第七条企业工会应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群众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建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第九条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认真执行“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时,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生产、计划、技术、运输、供应、经营、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负责,提供必须的安全保证。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的需要,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尤其是生产企业就积极推广运用安全系统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提出事故防范的对策,并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就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制订年度安全教育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教育方式,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新工人、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制作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相应操作法的培训,然后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培训,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同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应定期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经营)方针政策及有关基本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现场会,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章安全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

对设施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适时报废更换,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气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规程。

第二十六条对避雷设施,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测,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及时检修,以防雷击造成火灾等事故。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努力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使,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消防法规,认真落实《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吸烟室必须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周密安排,使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三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局(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检查。

在此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级局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对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并订出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率,要分别达到90%和100%。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配齐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制订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措施,所须资金应列入项目计划。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项目须经安全部门审查后,编制出本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批;

二、厂长(经理)根据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意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立项、资金、负责人及完成期限等;

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不得任意变动,确实需要改时,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并报厂长(经理)批准。

第四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每年应确保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真正把安全措施经费管好、用好。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针对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进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部门有责任定期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章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

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

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三、交通运输事故:

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

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事故等级:

一、火灾事故:

1、重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火灾事故:

(1)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

(4)受灾15户以上(含15户);

(5)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特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火灾事故:

(1)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

(2)一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3)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4)受灾30户以上(含30户);

(5)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因工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

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2、特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6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事故管理、报告

一、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必须从发生事故当天算起,在24小时内,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并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撤离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极积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类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天内结案。

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后,在一百八十天内结案;

四、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档案。

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事故档案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第四十六条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处理意见呈报上级安全部门。

其中,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呈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在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或安全科研成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的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二、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经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又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二、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三、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四、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五、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的;

六、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者;

二、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事故责任者在抢和防止事故扩大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减轻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3至6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一、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省级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整改的。

第五十四条扣发奖金由安全部门签发《经济处罚通知书》后交财政部门执行;扣发的奖金应作为安全专项资金,由各级安全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安全奖励、安全宣传教育等专项开支。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一九八八年十月制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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