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周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教案4134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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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周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教案413417
理论课教案(首页)
课程名称
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
授课章节与内容名称
第三课法律基础
第三节民法
授课班级
动漫(高)19617汽修(高)20516
授课时数
2
授课时间
4.13-4.17
教具
笔记本
教学目的
1.识记民法的概念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分类
3.法人的成立要件以及法人的分类和法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4.民事权利的种类
5.物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分类和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的分类
6.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及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7.代理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8.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9.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重点
和难点
教学重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2.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3.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的原则和担保的方式
4.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学难点: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结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担保的各种形式,了解保证、质押、抵押、留置或定金。
并能通过本章的学习,是自己树立维护个人权利的观念。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实例分析、视频播放
课外作业
1、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无
教学后记
课堂教学安排(续表)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提问一个学生介绍引例
思考
自由发言
思考
领会
在教师引导下思考,发言
进行对照并思考、回答问题
进行新旧《办法》的比较
在教师引导下思考、发言
回顾
思考
发言
导入新课:
人一出生,首先涉及到的是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与监护代理关系等;而人又是社会的人,自然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关系,于是有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社会关系。
即使人离开了人世,也与社会、家庭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例如:
婚姻关系的消灭和财产关系的继承。
总之,人时时刻刻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类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关系都属于我们这章的内容——民法的范畴。
民法与其他的法律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
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所以恩格斯说过:
“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的条件。
”
讲授新课: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涵义
1、何为民法?
民法一词历史悠久,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法”。
公元6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将罗马法改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规范。
后来民法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是到清朝末年才制定民律的草案。
现在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
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2、分类
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民法的涵义。
一是从广义上理解,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二是从狭义上理解,民法专指民法典。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制定统一法典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
3、如何理解民法中的调整对象
在《民法通则》的第二条明确的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科学定义。
包含了3个要个要素:
A、平等主体
1)定义:
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服从和命令的关系。
2)我们看到财产关系是因物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身关系是因与人有关的某些方面的条件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者看来差别很大,为什么民法把它集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因为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都有平等的属性。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
B、财产关系
1)定义:
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大多是等价有偿的,体现在民法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但并非一切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
C、人身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1)定义: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
2)“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定,要分别就人格权和身份权作出。
表现在: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发明权等。
人身权由民法确认后,仅由权利人自己享有,不可转让和继承(特别规定外)。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得到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得到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经济关系,其调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根本不同。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还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平等原则
1)定义: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反映。
2)内容: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他们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和保证。
1)自愿
民事关系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内容如何确立,均由当事人自主地决定,不受别人的命令和威胁。
2)公平
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都要公道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3、等价有偿
当事人必须根据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
是商品交换的固有原则,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4、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真诚老实、信守诺言、自觉的履行约定的义务,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思考插图——工商人员购买猪肉)
工商局在行政管理方面与个体户之间是上、下隶属关系,但在买肉和卖肉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工商局地工作人员买肉应该付钱。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地保护。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民事活动地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共利益又称社会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涵义
概念:
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
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
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
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每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
然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立即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因此一般说来,自然人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则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3、监护
讨论:
婴儿能获得赔偿金,拿起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呢?
如果能,由谁替其保管;而替其保管的原因是什么?
监护:
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从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等人员中制订。
监护人的顺序:
a.未成年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b.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要件
①依法成立
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活动内容必须合法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点:
①法人的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二者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
而自然人则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③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4、法人的分类和法定代表人
A.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不同,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①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
a.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非企业法人是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法人。
a.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并受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时只有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
B.法定代表人
①概念:
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各种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无须再另行授权,法人必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a.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直接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
法律活动。
b.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权益。
它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分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1、物权
1)定义:
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特征
A、绝对权(对世权),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一方面:
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另一方面,物权人也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物所加予的干涉。
B、以物为客体——区别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应以物为客体。
作为物权的物要有以下的条件:
一、是特定物,二、是独立物。
C、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物权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的作出相应的协助行为。
D、有排他性
表现在:
一、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防碍的性质:
二、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E、追及权和优先权
3)种类
A、所有权
定义:
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体现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在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构成: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
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合法占有:
依法将占有权进行转让的结果
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不合法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知道不合法为了私利占有他人的财产
辨一辨P86
1、所有人的占有;2、非所有人的占有;3、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4某甲是善意而乙是恶意;5、丙和丁都是恶意。
b)使用——所有人或占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使用权可以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
收益——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处分——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理。
B、其他物权
民法通则上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某些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利,它是由财产权派出来的权利。
2、债权
1)定义: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种类
A、合同之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B、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得事实。
C、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D、侵权行为之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3)合同
A、定义: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财产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
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大部分,共二十三章,分别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责任等共同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B、特征:
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三、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C、订立过程: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a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c内容:
包括当事人、计量、金额、履行、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d履行:
全面、实际、协助为原则。
D、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
a、定义:
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般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b、保证成立的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3、保证必须用书面的形式订立。
2)定金:
a、定义: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b、性质与作用:
定金有证约的作用,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定金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有担保的作用。
3)低押:
a、定义:
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权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
b、特征:
1、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2、抵押权人享有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权人不必以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为要件;4、只供担保,不能支配;5、流通性;6、追击力;7、抵押权为物权,其权利的实现不要他人的配合;8、动产和不动产都作为抵押物。
4)质押: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对方当事人占有,作为合同的担保的一种方式。
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5)留置:
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措施。
3、知识产权
1)定义:
自然人、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2)特征:
1、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2、客体需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具有专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3)分类
A、著作权:
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B、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C、专利权
D、商标权
4、人身权
1)定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分类:
A、人格权:
它是一个公民、法人毫无例外的、终身享有的权利。
B、身份权:
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第一:
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准备。
第二: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第三: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3)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A:
实质要件包括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它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行为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B、形式要件主要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4)案例分析P100
从当时的情况看,陈利所讲的“算就算了”,并不是它的真实意思,因此不能成立增与的法律行为,所以李义应该归还陈利的4000元。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定义: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料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2)、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案例分析P101
无民事能力人与他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成年人应当归还小孩处购置的名画。
(三)、代理
(1)定义: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制度。
(2)种类: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最常见)
法定代理——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得到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它是在公民既无委托代理又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设定的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这说明,发生民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
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但并不是指负有义务就必然承担民事责任,它只存在与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的事实而发生。
2、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
即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的,适用财产责任形式;造成非财产的损失,则适用非财产的责任形式。
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的,要根据损失的大小来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简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这是由于违约者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违约者的人生惩罚,因而任何人对违约者都不能施行人身限制,更不能对违约者采取扣留或关押的强制手段,否则,就是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
②违约责任仅存在与合同当事人之间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就责任的承担者而言,违约者是自己,而不应该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③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可根据合同法的要求来承担民事责任。
如已写明,则根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做出的规定来确认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日后合同发生纠纷的及时解决,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侵权的民事责任
A.构成要件:
①侵权损害事实
②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①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③产品质量不合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