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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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府办函〔〕106号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

《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5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通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职责分明;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电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须请求上级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重危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与职责

县卫生局及县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县人民政府或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通江县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通江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县、乡、镇、村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医疗急救分中心、县中医院、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急救站、村卫生站、个体社团医疗机构等各类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执法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由县卫生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县卫生局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业务素质高的医务人员组建”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现场救援工作。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任务。

其中:

在县人民医院设医疗急救中心,各乡镇卫生院设急救站,各医疗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县卫生局可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Ⅱ级响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市(州)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Ⅲ级响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启动。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通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通江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级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必要时,可请求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县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院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医务人员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医疗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卫生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县卫生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启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由县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启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治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县卫生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我县在县人民医院建立的”通江县急救分中心”,各中心卫生院建立的急救站,形成了全县的急救网络。

急救分中心、急救站要根据相关标准加强急救机构的建设,提高急救能力,以适应急救需要。

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迅速反应,有序实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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