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手续的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的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权限确定。
卫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7、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工程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既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还要适应发展我省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
主要以卫生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2%(其中乡镇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工勤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岗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严格控制,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0%,工勤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0%,管理岗位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
1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及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1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设置管理岗位。
14、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产生。
15、各级人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6、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1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表一、表二)。
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1:
3:
6。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
三级甲等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它三级(二级甲等)医院,三级(二级甲等)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其它二级医院,二级医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一级医院,本着向社区、农村基层倾斜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不低于一级医院;未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床位、编制、社会服务能力现状参照同级医疗机构执行。
除医疗机构外,其它省级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市(州)级卫生事业单位,市(州)级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县(市、区)级卫生事业单位,其中武汉市属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它市(州)级卫生事业单位。
18、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任务较重的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比例。
市(州)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乡镇、社区原则上不设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19、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是: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首次岗位设置时,二级岗位不超过正高级岗位总数的5%,三级岗位不超过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表一:
湖北省综合(专科)医院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
单位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一至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三甲
25
5
5
20
4
8
8
30
9
12
9
45
22.5
22.5
三级
二甲
10
2
2
8
1.6
3.2
3.2
30
9
12
9
60
30
30
二级
5
1
1
4
0.8
1.6
1.6
30
9
12
9
65
32.5
32.5
一级
3
3
0.6
1.2
1.2
35
10.5
14
10.5
62
31
31
表二:
湖北省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表
单位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一至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省属
20
4
4
16
3.2
6.4
6.4
30
9
12
9
50
25
25
武汉市属
15
3
3
12
2.4
4.8
4.8
30
9
12
9
55
27.5
27.5
市(州)属
10
2
2
8
1.6
3.2
3.2
30
9
12
9
60
30
30
直管市、林区、县属
5
1
1
4
0.8
1.6
1.6
35
10.5
14
10.5
60
30
30
20、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按条件和程序申报核准后设置。
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按本指导意见第33条的规定执行。
21、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主系列岗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90%,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一般应高于辅系列岗位。
2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