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821585 上传时间:2022-12-0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44.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docx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考试)

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使企业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

第一节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原则

一、企业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及其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但是,代理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

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给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刺激和动力,使其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代理问题的产生还导源于另一个条件,即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

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

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出资人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货币收益外(如更高的薪金、奖金、

津贴等),还力图通过对非货币物品的追求实现尽可能多的非货币收益。

所谓非货币物品,是指那些通常不以货币来进行买卖,但和那些能以货币买卖的物品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效用的消费项目。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完全一致性,所以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就需要监控代理人的行为。

显然,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对于双方达成一个理想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针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也常常包含某些错误或误差。

于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常常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打由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条件:

第一,由信息不对称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在信息为私人所掌握的情况下,即使所有的当事人对风险都持中立立场,道德风险也是不能避免的。

第二,由订立合同的障碍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

当签订详细的能适应各种情况的合同所费甚多因而个人无法掌握有关信息时,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完全性,从而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合同实施对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合同实施的费用和其他限制是订立完全性合同的另一个障碍。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如何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最优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对于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也是很重要的。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利益不符的活动,减少道德风险,就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所以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所遇到的普遍问题是:

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刺激和代价,否则代理人就不会如实相告。

因此,获得代理人行为的信息是设计最优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条件。

出资者作为委托人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了解代理人行为的信息:

一是对利润指标的度量,即通过直接观察企业利润的多少来确定代理人所付出的努力及其能力;二是利用股票市场度量,即通过直接观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来度量代理人的行为;三是直接的行为度量,即委托人直接观察代理人的行为。

为了使委托人的期望收益最大化,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约束条件:

一个是所谓的刺激一致性约束。

由于代理人是合同的接受者,机制所提供的刺激必须要能诱使代理人自愿地选择根据他们所属类型而设定的合同。

另一个约束条件是个人理性约束(或称为参与约束)。

这种约束是对代理人的行为提出一种理性化假设。

它要求代理人接受合同所得到的效用不少于他的保留效用,做到了接受这个合同比拒绝合同在经济上更合算,这就保证了代理人参与机制设计博弈的利益动机。

在股份公可中,经理人员是出资者的代理人,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但出资人仍通过各种渠道对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当然,在不同的企业产权结构中,监督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如果监督或约束是事后纠正,激励则是事先预防。

激勋的核心是将代理人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

针对经理对货币收入的追求,资本所有者可通过确定一个最优报酬计划来实现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经理的报酬一般由薪金、奖金、股票与股票买卖选择权、退休金计划构成。

每一种形式的报酬都有其优缺点,经理的最优报酬设计应是所有不同报酬形式的最优组合。

(4)代理成本及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径在所有权与控制投相分离的条件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代理制的引入必然会诱发一定的代理成本,它包括:

(1)向代理人支付的薪金、奖金等费用;

(2)代理人为追求非货币物品而导致的成本上升和利润减少;(3)由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利润最大化的最佳决策之间存在的差异所导致的企业效率的损失.

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人就需要通过合同关系和对代理人行为的密切监督来约束代理人的那些有悖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代理成本的大小显然与监督和约束的难易程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的一致程度有关。

一般来说,合同越是完整、明晰,越能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代理成本就越低,但也会带来较高的约束成本。

代理成本和约束成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

理性的委托人将在约束成本在边际上等于代理成本的水平上实现对代理人的外部约束均衡,这一均衡调整过程将使约束成本和代理成本之和达到最小化。

在充分获取代理人行为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边际代理成本等于边际约束成本的原则设计最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市场制度的不断健全来降低代理成本:

首先,经理劳务市场的竞争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

因为经理劳务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计算出他的人力资本的将来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就必须努力工怍。

其次,产品市场的竞争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

如果企业而对的产出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这种竞争会对经理形成压力。

最后,资本市场的竞争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

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

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

二、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

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以前,由于试图坚持新古典经济学范式那永恒不变的内核,从马歇尔直到倡导不完全合约的哈特等均相信,企业行为的决定者是企业主,是提供物质资本的出资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出资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流企业理论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是最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

此逻辑在自然人企业中就表现为资本家既当监工又获利润,在法人企业中就表现为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如何通过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使企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企业实质上是一个契约网络,其中有正式的文本合同,也有非正式的人际关系。

当事人之间依据自身所拥有的物质或人力资本以及预期该资本在未来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相对地位展开谈判,形成复杂的契约网络。

如果各方谈判力接近,则不存在强制;如果各方谈判力悬殊,拥有较大谈判力的一方就可能获得单方控制权,由此导致命令——服从式的制度模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在上述的契约观中找到根基。

这就是给定一个初始状态,其中具有不同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个人或组织通过谈判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谈判的结果就是形成一份有约束力的契约;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个人或组织初始资本存量的不同,导致权益分配的不平衡;给定一个动态的干中学的机制,利益相关者之间会展开谈判活动,以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权益安排,这种再谈判过程导致了企业制度的演进;就现实的企业来说,出资人,职工、经理人员、债权人、长期的供货商及销售代理商等个人或组织确实对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分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意味着现代企业理论必须合理地解释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对企业绩效的决定作用。

其实,“资本雇佣劳动”或“股东至上主义”的最优证明只能限制在严格的新古典范式内。

然而,在现实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中,企业只有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并让利益相关者不同程度上参与企业治理才会获得高效率。

资本雇佣劳动或股东至上主义不仅在理论上面临很多质疑,而且在企业发展的实践中也面临各种挑战。

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放松管制以及恶意收购浪潮使人们开始怀疑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结构。

因此,美国的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

通过设置一系列约束措施,要求企业在被收购时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欧洲的不少国家在战后就开始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必须接受职工进入企业决策层,由此形成共同治理模式。

三、产权的内涵与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

(一)产权与物权:

对订立企业合约前提的再思考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其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

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区分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含义。

产权与物权的差别性表明产权的行使将受到某种限制。

这种限制既可能来自于禁止某人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权益的社会强制,又可能来自于产权的分解。

产权分解意味着同一产权结构内并存着多种权利,每一种权利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对其他权利造成损害,从而要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

(二)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如果承认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含义以及产权行使的受限制性,就能够推导出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的逻辑结论。

第一,企业治理结构作为一组契约已经隐含地假定,缔结该契约的当事人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产权主体。

第二,产权的内涵与现代契约的有限制特性相一致。

尽管契约是个体意愿和选择的表达,但选择总是有限制的。

它反映了在企业治理结构的演变中两个以上的产权主体(包括利益相关者)不断地冲突与合作的过程。

第三,产权的核心是对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

这说明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是产权主体。

契约背后隐含的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

产权的基本内涵在承认一个人追求和保护自身产权权益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同时,强调应考虑产权的行使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

四、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与企业所有权安排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使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行为受到限制。

因此,行为人在支

配归其所有的人力资本以追求最大化时将会面临约束,这意味着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并非是完全不可分离的(尽管从自然属性看两者是合二为一的)。

人力资本一定程度的可抵押性只能说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可能分享企业所有权,但并非说他一定能获得这种权利。

若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还要取决于

影响合约各方谈判力的一系列条件,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特征则是最重要的条件。

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治理的重要依据,因为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积累引致了将来的谈判力,从而可能改变既定的利益状态。

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而企业的团队本质又表

现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

同时,相互依赖的资源也是相互特异的,从而存在替代成本。

为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

企业专用性资源的团队特征确保了企业所有权分配对参与各方都有利(至少任何一方都不受损)。

五、企业治理结构的客体与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作为企业治理结构客体的企业所有权首先表现为剩余索取权。

由于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所以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因为它能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

但不管剩余索取权的最终分配结果如何,现代产权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承认,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都有平等的权利索取剩余,这种可能性若要转化为现实性,则要通过所有企业参与人之间显性或隐性的谈判,还要取决于谈判时的环境条件。

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合称为企业所有权。

企业所有权是产权内涵的延伸,但又相对独立于财产所有权。

对一个企业合约来说,财产所有权是订立合约的必要前提,企业所有权则是它的真实内容或客体。

如果仅仅把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描述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性分配,则未免有些太过笼统。

事实上,权利作为客体总与相应的主体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主体之间的关系都会赋予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不同含义。

若假定企业治理结构主体的唯一性,那么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集中对称分配就类似于两点分布。

无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集中地对称于雇主还是从业员(或雇员),这些经济学家都假定企业治理结构主体的唯一性。

但是,初始合约并不是持

续稳态的。

随着企业参与人之间谈判对比力量关系的变化,合约内容是可作边际调整的。

在业主制企业中,雇员通过长时期的学习过程积累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雇员之间所存在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采取集体行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使雇员的人力资本能有效地显示出来等。

以上因素会导致雇员谈判力的提高,进而迫使理性的雇主承认和尊重雇员的产权权益,其结果是雇员通过分享

一部分企业所有权而参与了企业治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便由集中对称走向分散对称分布,初始的集中对称型企业合约得到了边际修正。

第二节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企业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企业外部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在英美模式中,强调市场约束的外部治理在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中处于主导地位。

该模式认为经理劳动市场、金融市场、产品市场以及技术市场上的竞争能够对企业的行为施加足够的压力,促使企业对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以适应市场。

在英美模式中,市场能有效地治理企业,因此政府更多地是从制度上来规范引导企业.企业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就行,在决策上无须征求政府的意见,政府也无权干预企业的决策。

企业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纠纷通过法律来解决,因此采取英美模式的国家都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采用德日模式的国家中,政府对经济结构的变化干预较深,多运用特殊的产业和技术政策来影响经济结构的发展。

由于长期的利益合作关系占主导地位,德日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往往抑制企业所有权的转换,以使企业的经营决策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必然要弱化证券市场的兼并收购功能。

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选择,由一家银行来代表股东相对控股企(这种控制权的获得可以是银行自

身拥有众业的股份,也可以是银行通过代理股东投票),同时这家银行又是企业主

要的信贷供给者。

德日模式外部治理的另一特点是企业交叉持股。

企业之间通过交叉持股形成一张网,使得来自外部的收购行为面临巨大的困难。

通过比较发现,在英美模式下的资本市场比在德日模式下的资本市场发达,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而在德日模式下的公司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

从股权结构看,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使英美模式下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大大高于德日模式下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因此外部治理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从债权人结构看,德日公司的债务集中度高,银行贷款占负债的比例高。

股权流动性不足使公司的外部治理必然由公司最大的利益相关者——银行来进行。

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股权结构的差异使外部治理的主体分别是资本市场或银行。

(二)企业内部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在英美模式中,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在英美模式中,十分发达的证券市场能对企业的经营施加巨大的外部约束。

企业股份高度分散化,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

英美模式下的机构投资者与德日模式下的大块股份持有者的差异在于:

机构投资者持股目的行不是为了维持与企业间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是追求从证券市场获利,机构投资者并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在理论上具有这种权利。

为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勾结,通常规定董市会中必须有半数的外部独立董事,这些董事是来自社会上的专家学者。

德国企业的内部治理受到德国法律制度的约束。

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公司必须建立双层委员会的治理结构。

双层委员会分为经营委员会和监事会。

《共同决策法》除了规定雇员代表参与监事会的权利外,还规定在工厂一级必须成立“职工委员会”。

尽管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在内部治理的规则上有不少差异,但它们都力图通过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进行控制权的合理配置。

由此可见,体现相互制衡的权力分立是内部治理结构的中心内容。

二、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治理结构

从内部人控制的命题出发,不少学者推断出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具有以下行为特征:

(1)内部人控制就是指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渐掌握了大部分控制权,并且这种控制权的获得往往是通过与职工“合谋”完成的;

(2)与内部

人控制相伴随的是对企业失去控制的“弱政府”,即政府成了各种利益集团寻租的“猎物”;(3)内部人控制的后果是企业内部人以牺牲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己的利益。

上述结论总体上是对前苏联和东欧经济转型时期企业行为的一种描述,但是它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

理由是:

首先,内部人控制的命题强调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合谋”现象,然而,在我国的

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员对企业控制权的取得并不取决于职工,而是取决于他与政府主管部门一对一谈判之后的政府授权。

其次,两权分离或股权分散后,企业的经理人员的决策权并非来源于内部职工的授权。

再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并非意味着对企业利润的侵蚀。

最后,内部人控制命题所作出的“弱政府”判断也不符合我国实际。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政企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来实现权责利的再分配,政府赋予经营者很大的经营权,并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

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通过企业主管部门与经营之间的一对一的谈判确定企业所有权的分配,经营者的自主权由政府直接授予;

(2)经营者一旦获授权,便可独立行使决策权,政府作为所有者主通过职位的晋升、精神鼓励及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来激励经营者不断提高国有资的营运效率;(3)尽管出于激励的考虑,经营者也通过职代会和工会赋予职工某些权利,但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企业所有权的分配中仍处支配地位;(4)由企业主管部门充当经营者的监督者,以保护国有产权;(5)政府监督经营者的主要手段是任免经营者和参与或干预企业的重大决策。

国有企业即使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企业的治结构仍然具有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特征。

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独立利益目标,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就可能利用所有者的授权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当由政府来履行监督职能时,一般较难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这种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的企业治理结构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一是对企业经营者只有激励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手段,因为国家对企业仍然承担着无限责任;二是只有单向权威没有多边制约;三是个人决策、集体负责的后果是企业内部没有真正的风险承担者;四是信息资源及其衍生的决策和监督资源的浪费,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被忽视。

三、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应走出“股东至上”的困境“股东至上”逻辑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第一,由于“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必须有一个代表来行使其权利,若政府主管部门成为代表,将面临“廉价投票权”难题;若经营者成为代表,则其权利无限膨胀导致投有约束的自由处置行为及所有者权益的受损。

第二“股东至上逻辑”要求委托人把大部分生产经营决策权委托给经营者行使.但国有企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要求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两者结合的后果是经营者常常以集体名义作出决策,从而使自己不用承担决策后果。

第三,普通职工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在“股东至上逻辑”下成为走形式的工具,导致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四,国有资本与政府权力的结合使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要克服以上难题,就必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传统的“股东至上逻辑”,遵循既符合国情,又顺应潮流的“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

新的改革逻辑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利用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控制;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

第三节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

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

一、“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共同治理

“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股东至上逻辑”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人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取单位个人生产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

“合作逻辑”并不否认每个产权主体的自利追求,而是强调理性的产权主体把公司的适应能力看作是自身利益的源泉。

因此,一个体现和贯彻“合作逻辑”的治理结构必须让每个产权主体都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但这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权力的平均化。

现实的企业所有权分配结构总是不平均的,这取决于产权主体相互之间的谈判。

贯彻了“合作逻辑”的治理结构就是“共同治理”机制,它强调决策的共同参与与监督的相互制约。

具体地说.就是董事会、监督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银行代表等。

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经济民主化,通过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则用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产权主体行为统一于企业适应能力提高这一共同目标之上。

共同治理模式包括两个并行的机制:

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产权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二、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

(一)职工董事制度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是完善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体制背景,我国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在构建董事会时有职工董事进入。

我国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职工董事的资格。

职工代表必须反映企业大多数职工的利益。

让一线职工和干部的代表成为职工董事有利于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第二,关于职工董事的选任。

职工董事(包括工会主席)由职代会按多数同意原则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关于职工董事的人数。

职工董事比例偏低,很难起参与作用,太高也不行,容易引致通常讲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银行董事制度

我国采取了“两业分离”模式,杜绝了银行参与公司决策的途径,但在现有的银企关系下.如果银行不能积极地干预企业行为,将无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