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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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通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信息通信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

初级(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计算机通信、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计算与应用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与管理等专业技术

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一)科学研究。

从事信息通信领域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建设。

从事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及项目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及检测、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营与管理。

从事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与业务开发、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维护等生产运营、应急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申报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职称资格认定:

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职称资格认定,按照国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副高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且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2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4年。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且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程师

(中级)岗位满5年。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且聘任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岗位满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评审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

有工程技术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等,

能协调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三)完成过省(部)级以上

工程项目实施、技术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推广应

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有效组织和解决信息通信网络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系统故障的能力,以及制定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应急处理方案的能力或解决复杂环境下的网络优化难题,提供相

关的证明材料。

4.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1项以上;或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集团公司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维护规程的编写2次以上。

5.获省(部)级科技奖励、重大项目奖励、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具有较高信誉度的科学技术奖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五)。

6.在行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的技术维护和管理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

7.其他被行业认可的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

8.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1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

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9.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其他业绩成果。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第一作者),并具有较高的学术见解和参考价值。

2.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以上,并具有较高学术

见解和参考价值。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信息通信业务、技术培训教材

1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2万字)。

第九条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本专业理论技术领域内

和省内外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

术理论前沿的应用情况,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术技术的带头人。

(二)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三)完成过国家或省(部)

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技术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经

权威部门认定或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

嘉奖。

4.主持完成国家及省(部)级立项的重大或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报告2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的认可和好评。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

6.获省(部)级科技奖励、重大项目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具有较高信誉度的科学技术奖或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五)。

7.其他被行业认可的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奖一等奖2

项或二等奖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

8.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9.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其他业绩成果。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决策咨询、资政建言、理论创新、公共服务等重要功能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调研咨询成果,并被入选省级

以上政府的智库,或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得到副省级以上领导的批示。

2.在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的学术刊物(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或在国内一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第1作者);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1项以上,并已公布实施。

第十条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论文、获奖等次等方面适当放宽。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信息通信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重大项目奖励、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具有较高信誉度的科学技术奖或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

3.在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重大项目奖励、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具有较高信誉度的科学技术奖或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

3.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

会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相应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四条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五条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

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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