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等政策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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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等政策及解读
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及解读
一、融资政策
.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主要内容
为配合试验区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意见》(详见附件)在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
一是区内企业在办理跨境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时,可直接向银行办理,与前置核准脱钩。
二是所涉及的跨境投融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
三是跨境融资更加便利,区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在管理方式上,将尊重企业生产经营规律,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管理新模式,引入币种匹配、期限匹配等风险管理指标,在改进外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赋予微观主体更多的融资自主选择权。
四是赋予区内主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跨境商务活动的特点在更大空间内充分利用区内和境外金融市场管理对冲相关风险。
试验区利率市场化将在宏观审慎金融管理框架内,根据服务区内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以及金融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环境建设情况逐步推进。
具体包括:
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利率市场化,其中一部分已经基本成熟,一部分市场影响较大的措施则需要制定细则后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审慎实施。
.企业投资融资优惠政策
过去:
企业跨境投资,审批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现在:
企业只要到区内注册即可成为“区内居民”,注册资本可用于全球投资,也允许企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各方对“金融细则”翘首以盼,这一期待在月日初步兑现。
央行月日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包含条,在个人投资、企业投融资以及金融改革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提法和规定。
这表明,自贸试验区已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也体现了央行对自贸试验区的有力支持。
.企业投融资便利利好多达十多项
《意见》着墨最多的部分,要数企业的投融资便利,对企业的直接利好多达十余项。
据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内地主体在区内设立机构的好处:
一是可进行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二是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三是可进行境外衍生品交易;四是境内企业可在区内设立管理全球子公司资金的财务中心,摆脱眼下区外外汇管理的繁琐不便;五是租赁业务更方便。
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
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
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
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
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跨境人民币双向现金池业务,在原有跨境人民币单向境外放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通道,实现境内人民币资金池与境外人民币资金池内资金的双向流通。
.已入驻的金融机构
跨境借款,借力境外降成本:
金融机构和服务业开放项目相继落户,已有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股权交易等家金融机构入驻试验区,包括中、农、工、建、交等家中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分行;花旗、星展、汇丰、东亚等家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支行。
事实上,今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办理本外币经常项下及跨境投融资业务时,业务流程更加简化,手续更加简便。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张新指出,自贸试验区金融举措将主要在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四个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层级。
今后,试验区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实体经济功能升级和转型发展。
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表示,下一步,要确保“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政策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内顺利开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继续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账户设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等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落地实施,同时加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还将为企业度身定制更具有针对性的资金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帮助跨国企业等实现全球现金管理,为跨国公司人民币资金融入全球资金池开辟新的渠道。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方面则表示,围绕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制定专属化服务方案,提供包括跨境人民币、跨境投融资、跨境财富管理、供应链融资等在内的本外币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服务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
对于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今年月日央行下发文件,完全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浮限制的约束规定,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也仅剩存款利率上限的最后一道门槛,而这最后一道门槛将有望在自贸区内破除。
“虽然没有明确‘汇率市场化’的文字表述,但是在自贸区内要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离岸业务肯定不会按照我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汇率来进行交易,银行要按照自己的成本来进行外汇交易,那不就是市场化的行为吗?
应该会在人民币离岸业务开办的过程中探索出我们市场化情况下的汇率水平。
”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与贸易系教授陈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二、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关税司司长王伟重申上海自由贸易区没有企业所得税。
.进口税收政策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有望在自贸试验区扩围
从年上海航运交易论坛获悉:
已在洋山港部分航线上试点的“启运港退税”政策有望在自贸试验区扩围。
目前,“启运港退税”政策已在青岛洋山港、武汉洋山港两条航线上试点,只要是境外货物在洋山港中转,一经确认货物从启运港离港,就可以办理退税事宜。
据市建交委相关人士介绍,此次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使更多的货物尤其是长江沿岸货物进一步使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进一步发挥政策规模效应,使上海更好地服务于长江流域。
三、一是创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监管模式。
自贸区首票试点货物入区新模式过卡仅需秒。
目前海关已启动凭舱单“先入区、后报关”模式试点和试验区内“分送集报、自行运输”的试点运作。
检验检疫对“一线”进境货物,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的监管模式。
四、注册地点
目前的政策规定所有的贸易类企业注册地只能选定在外高桥保税区内。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
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
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
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
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
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
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
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
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
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
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
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七、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
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附件.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