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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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

一、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通过对增值税的“节税点”筹划如果相关企业在性质上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其属于一般纳税人抑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层面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其出现的税负也相对较大。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进行税务的筹划。

众所周知增长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目金额的差)÷销售收入之比值,可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平衡点,销售收入×增长率×17%=销售收入×3%,得出增长率为17.65%。

即当增长率低于17.65%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缴纳,可起到一定节税作用。

当企业增长率大于17.65%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主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

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平衡点,得出其节税点可通过规避平台,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

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

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

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

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

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例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XX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

假设营业收入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会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

(1100+200)×17%-100=121W,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

121×10%=12.10W,企业应纳税额总计为133.1W;如企业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17%-100=87W,应缴纳营业税则为200×3%=3W,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即为:

(87+3)×10%=9W,应纳税额合计为:

87+3+9=99W。

采纳单独核算可节约税金为133.1-99=34.1W,节税效果明显。

此外,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若是非应税的劳务金额很大的,就一定要对成立的公司进行单独的考虑。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先去猎取进项抵扣发票。

这是因为一般发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业就要加付税款,无故提升了纳税压力。

但是对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说,由于其可以进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对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另外,从20XX年1月开始,对于增值税适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新设备的选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进行计算的。

因此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转型的有利政策,通过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来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能够强化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提升盈利水平。

(四)利用优惠政策实现节税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上,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低税率、减免税项目、部分起征点优惠等。

例如,对于低税率来说,可以享受到13%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

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以及杂志等;对于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则包括:

古旧图书与避孕药品等;下岗职工、个体的工商户则要采取起征点的纳税优惠政策等等。

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将这些优惠的条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便于猎取到较低的价格进行商品选购,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竞争力。

而对于出口货物,其零税率概念,主要指的是:

所出口的货物,其整体性税负为零。

因此不但在出口时不用纳税,还可以获得之前环节缴纳税款的优惠退还。

企业在利用这项政策后,进一步将货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与规定的货物相符合的则要积极出口,确保收入的有效增加。

二、结束语

通过对上面的分析,该企业一定要将税收看成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成本,利用科学合理又合法的财务安排,抑或是有效的经营安排来达到成本的降低。

将税收的法律制度进行正确的运用,进一步来确保自身的权益,将税务的风险有效的降低,有效的规避税收所造成的滞纳金以及罚款。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GJ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

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

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20XX年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

BC公司20XX年度的污水处理收入2000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20XX]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

大力进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GJ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GJ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

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

20XX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

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

该公司可以采纳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

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

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

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

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猎取企业节税利益。

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案例3.XYZ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XX年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

该公司可以采纳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

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20XX]9号文《财政部GJ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

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猎取资金时间价值。

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操纵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

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

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

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1.企业身份选择筹划

企业刚设立时会计处理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值得企业认真计算和衡量的一件事。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

假定一工业企业平均每月的销售额为X,可抵扣的购进额为Y,则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为(X-Y)*17%,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6%X,税负相等时(X-Y)17%=6%X,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Y=64.7%X.由此可知,当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合算;如果该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也就是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合算。

2.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如现行税法规定:

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GJ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

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

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

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

采纳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纳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纳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纳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

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2.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

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者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这里所指“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制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操纵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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