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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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创新型行业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公路行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加强公路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适用于公路交通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四类,并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公路局批准立项的项目。

应用技术研究,主要包括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息化、施工装备和安全保障系统的研究等。

软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公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技术基础管理、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和理论方法等。

新产品开发,主要包括公路行业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开发等。

推广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公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省公路局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充分发挥公路系统的人才优势和自身科技潜力,以提高公路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

提倡与国内外科技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交流,实施联合攻关。

第四条省公路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应紧密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大中修养护及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需要和要求开展研究,以应用性技术研究为主,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条省公路科技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与合同、评审、验收(鉴定),档案、成果、经费、奖励等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公路局设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公路科技工作。

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公路科技管理制度,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研究决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科技办和各科技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决定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讨论与科技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审批新的科技项目,检查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技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科技办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省公路局科技处。

科技办主任全面负责科技管理日常工作。

科技办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公路科技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

2.对科技项目组织立项审查,对课题申报、合同管理、项目进展、鉴定(验收)、后评估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3.收集、整理、归档所有科技项目的档案资料;

4.安排科研项目的日常支出、组织协调人员培训和科技活动;

5.负责知识产权申报、保护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与科技项目申请奖励的有关事项;

6.及时向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开展。

第九条省公路局科技试验基地设在省公路局试验检测中心。

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因科技课题开展的需要,可在检测中心自行试验或委托其试验。

第三章科技项目立项与合同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同时科技项目的申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较强的实用价值;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能;

(三)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该项目研究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科技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应用性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在立项前应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

(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三)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四)预期研究成果及水平;

(五)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六)已有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

(七)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

贷款或借支经费研究的应有偿还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办定期发布关于科技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科技办,由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科技项目的立项资料应包括:

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科技项目计划表,重点科技项目应同时提交查新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前需进行专家咨询。

由科技办采取会议咨询、通讯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科技项目,由科技办汇总报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

省公路局批准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可再报省交通厅审批,争取列入厅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省公路局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局科技项目),由科技办负责监督管理;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厅科技项目),由科技办参与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制定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科技合同的管理

(一)科技办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局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办签订合同;厅科技项目须先报科技办,由科技办核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交通厅签订合同。

(二)因故不能按期签定合同的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视为本合同的结束。

(四)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由科技办提出意见,经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厅科技项目还须报省交通厅批准),可以变更或中止:

1.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由他人率先完成,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的;

2.实践证明立题不当,或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无实用价值的;

3.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科技项目无法落实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发生变化而导致科技项目不能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5.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科技项目经批准撤销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办审查,由科技办提出意见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根据已完成工作情况,确定支付经费。

(五)省或市公路局参加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厅、局科技项目,省或市公路局必须为第一承担单位,同时还须在合同中注明项目各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实施前后的责任、义务和成果的分享方式等。

(六)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厅科技项目还须报省交通厅批准)。

未经批准的,视为承担单位单方中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在本条第(四)款中规定情况之外,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征得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八)科技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未按合同进度完成的科技项目,科技办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厅科技项目还须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视项目情况,每隔三到六个月向科技办填报一次《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上报。

第四章科技成果的评审、验收(鉴定)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的结题形式有成果验收或鉴定二种,具体由科技办视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采取相应的结题方式。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采取评审、验收、中止三种方式。

第十八条申请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技项目合同或省交通厅科技项目计划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

(三)以下相关资料齐全:

1、科技项目计划书;

2、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4、测试分析报告及原始记录;

5、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草案和固定资产清单;

6、设计与工艺图表;

7、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标准);

8、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9、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10、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

11、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由本人签字);

12、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3、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的先进性、创新点、难易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适应性,应用价值(潜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立项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

(一)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审)申请书》一式三份,起草《验收、鉴定(评审)证书》,连同各种资料,于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十日报送科技办。

科技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如同意鉴定,局科技项目由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鉴定)委员会,于鉴定前十天发出通知,并将资料送达各验收(鉴定)专家。

厅科技项目由科技办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组织验收或鉴定。

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根据课题级别,验收(鉴定)专家主要从省交通厅或交通部专家库中选聘。

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鉴定可采用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一般以会议鉴定为主。

(二)会议验收(鉴定)时,在听取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的报告及质询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议,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鉴定),其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2/3以上人数同意,科技项目水平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函审鉴定须将鉴定结论反馈给各位委员。

(三)验收(鉴定)委员会对验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委员会主任应对鉴定结论的主要技术问题负责,全体委员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必须对成果的技术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证书》,并与所有鉴定材料一同报局科技办。

厅科技项目由科技办协助向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申请办理成果登记及报奖工作。

科技成果可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国家发明奖、国家星火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第五章档案、成果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标本样本、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资料,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应由科技办归档保存,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留有副本。

第二十三条公路职工在工作和科研过程中,以省、市公路局名义,或利用省、市公路局物质条件(包括科研经费、设备、材料、内部资料、场地等)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科研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由省、市公路局享有;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科研成果完成者。

完成职务科研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论文、科研报告、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科技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省、市公路局享有。

省、市公路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利用本实体力量和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各单位。

第二十四条省公路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鼓励运用科研成果解决各种技术难题或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科技办在科技项目鉴定后的一年内,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科技经费帐户及科技资金来源

(一)省公路局设立科研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支出由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科技办主任负责开具拨款单。

常规开支可由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一次拨款到局办公室财务,由科技办主任审批使用。

原则上该项费用不能超过预算的分项费用。

(二)局科研经费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1.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安排下拨专项补助经费;

2.局根据每年科技工作计划,在每年养护计划中列支专项科研经费;

3.新、改建公路项目预算中已列的研究试验费;

4.其它渠道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包括需要支付的委托单位或联合科研单位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如实申报,经科技办审核后报省局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各科研项目经费一次审定,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办或交通厅签订的合同中反映。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委托外单位研究或与外单位进行联合科研,需要省公路局支付研究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有不少于二人参加谈判(必须有项目负责人或一名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参与)、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接受科技办的监督。

所发生的科研合同费用,由科技办根据科研项目的特点和执行进度,实行分批拨付。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分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不超过90%;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不超过60%,第二次拨付至总额的90%;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分四次拨付,前三次各拨付30%;待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一年内,根据科研项目后评估结果再拨付另外余下的10%。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材料设备费:

购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及相关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

2.加工、试验检测费:

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各类技术试验、产品试制、加工等。

3.科技情报费:

用于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中的科技情报检索、课题查新、中外文期刊数据库使用、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引进和网站维护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

邀请专家指导、评审、鉴定的咨询费及相关差旅费。

5.科研管理费:

为实施科技项目或科技交流而发生的差旅、会议、邮电通讯、摄影摄像、复印打印等费用。

6.人员费用:

直接参加科研人员的津贴、酬金、奖励及相关人员劳务费。

7.其它费用:

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发表论文、编写专著、译著、申报专利和成果等发生的审稿费、版面费、出版费、申请费及专利维护费等。

第三十条科技项目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安排使用研究经费。

领用和报销经费应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名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签字证明)后,报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科技办主任审批。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科技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根据经费来源,分别报送对应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科技办存档。

科技办应定期向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科技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

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科技项目,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三十二条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决算后如有结余,经科技办审核,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用于开展新项目的研究。

第三十三条凡用省、市公路局科研经费购买的参考资料和仪器设备,所有权归省、市公路局。

科技项目结题后,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严格控制科研经费的开支。

购置一般设备、专用设备、软件资料数额较大的,应执行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控制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局直单位及各市公路局已立项的厅、局科技项目,省局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五条奖励

1、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必须是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之一),省公路局将给予研究单位与所获奖金等额的配套奖励资金;取得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给予重奖。

科研成果的奖金由科技办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

有突出贡献的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科研人员,由科技办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学科带头人、政府专家、政府津贴等荣誉和奖励。

2、获得中国公路学会一、二等奖的,按照省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奖励金额进行奖励;获得省公路学会一等奖的,按照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奖励金额进行奖励;获得国家专利的,按照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3、对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科技项目,原则上省局只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数额就高不就低。

4、获得其他奖励的科研项目,科技办将与省公路学会公路管理专业委员会合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评选结果报请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获得省局一等奖的,按照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奖励金额进行奖励;获得省局二等奖的,按照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市公路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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