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硕电脑上海机电合同 O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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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电脑上海机电合同OK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生产及辅助用房新建工程

机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及辅助用房新建工程

发包方: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承包方:

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华硕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及辅助用房新建工程之机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组成。

基本条款为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的一般约定;特约条款则为甲、乙双方依据具体工程需求,特别协商议定之优先效力约定。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议定如下条款,并愿互相合作、互守信用,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

基本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

本合同用语除另有明文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社会监理:

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人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3.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4.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基本条款、特约条款约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6.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应依循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7.施工场地: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8.书面: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数码等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电子信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9.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协议条款约定一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和实质影响的自然灾害。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除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外,尚包含下列附件文件,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之合意;所有合同文件间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双方另有明文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此部分与特约条款合同组成部分不一致)

1.特约条款

2.基本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设计图说及明细表问题申覆单

5.土建、机电施工界面一览表

6.工程投标须知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含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11.工程施工说明书;

12.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1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当上述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甲方之解释为准。

第3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及适用之施工标准、规范

1.合同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如有必要,得辅以其它语言文本。

当不同语言文本之表述不一致时,应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

2.合同文件之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3.乙方应遵循甲方提供之相关施工标准、规范及国家相应的工程及材料的标准、技术及规范,甲方提供之标准、规范低于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应以国家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乙方应于签约前仔细阅读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含施工规范及设备、材料规范),对其中未能全部理解或不能获得完整信息之内容及要求,应于签约前以书面要求甲方说明或补充,乙方签约前未提出疑义或要求的,视为乙方已完全清楚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之全部内容及要求,并已获得国内相应的全部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材料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特约条款约定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相关施工标准、规范送交甲方审议,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4条图纸

1.甲方应于开工日期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提供套数依特约条款之约定(含作为合同附件、施工依循及施工报建等需用套数),图纸之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重制或制作图纸。

乙方需要之图纸份数如超过特约条款约定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复制提供,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所有图纸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等权利均为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复制或作为他用,且应于本合同终止后三日内返还给甲方。

4.图纸特殊保密要求: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内容之全部或部份向第三者透露。

乙方应就图纸执行严格保密措施,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本工程需要且经甲方同意透露给第三人时,乙方应告知并严格监督第三人遵守保密义务,乙方并与该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无效。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

1.甲方有权任命驻施现场的代表(以下简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是否需要),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甲方代表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履行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随时撤回该等委派。

该等委派和委派之撤回均应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或乙方代表,经乙方或乙方代表签收后生效;如有紧急情况或确有必要,甲方代表亦得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应依指令执行。

前述情形,甲方应于12小时内对口头指令进行书面追认,如甲方未能及时进行追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4.甲方或甲方代表应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之指令、批准、图纸或履行义务,如逾时未提供或未履行的,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求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5.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从本合同工程中撤掉由乙方提供的但甲方代表认为有渎职、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等情形,或依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且未经甲方代表同意不得允许该等人员重新从事本合同工程之工作。

乙方不得以辞退、更换工作人员为由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或延长工期。

6.如本合同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监理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特约条款或甲方与监理人之监理合同(复印件已交付乙方或已告知乙方关于监理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履行职责。

乙方须配合甲方及监理机构的工作。

7.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更换,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8.甲方代表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乙方之合同义务。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价款追加减的具体金额及工期追加减的具体天数,甲方代表及监理人亦无权作出任何确认、承诺。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它乙方工作人员

1.乙方应委派长驻施工场地之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各一人,代表乙方履行合约义务(以下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另应依国内相关法规要求于施工现场设置若干劳动安全人员,甲方工务所配置及内部需求详假设工程规划书内容(另附详细需求表)。

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回复。

3.乙方代表应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及要求组织施工。

4.乙方如欲更换其驻工地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更换或撤换该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甲方同意更换的,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5.乙方应自行聘用数量充足的与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1)熟悉他们各自专业的、有经验及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作人员;

(2)为使乙方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

6.乙方雇用职员情况和乙方设备情况的报告

(1)如果甲方代表提出要求,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可能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甲方代表送交表明乙方在现场雇用的各种等级职员及劳务人员的详细报告。

当甲方代表要求时,乙方还应于24小时内送交有关乙方设备的详细报告。

(2)乙方应自行安排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的报酬、住房、膳食、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保险和交通等,乙方与其职员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3)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搭盖临时工寮及开伙(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在甲方指定之场所内者除外)。

第7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向乙方提供机电设计图、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但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不保证资料的准确性;乙方应依其专业综合分析判读资料,并就其所为判断及决策自行承担责任。

本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挖掘清除旧有基础、在任何性质的土壤里进行土方工程及基础工程施工至设计深度;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价款、单价、计算方式都不会因土壤、地质状况、性质而改变,甲方不会因此对乙方做出任何金钱或工期的补偿,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2.于工程动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4.甲方依本合同列明的乙方地址向乙方发函,函件发出3天后视为乙方收到函件,乙方若未于函件发出后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了解并同意函件内容。

第8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之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乙方在施工前应作好必要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或更改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准确测量数据,负责工地内之放线,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将工务所(即施工现场办公室)及施工场地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必须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就铺设管线所需费用及所需使用的电、水、气、油及其它服务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所需使用之水、电、电讯回路由甲方供应,乙方应妥善使用、维护,并于甲方通知期限内向甲方缴交费用。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各信道及干道的畅通,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承诺完全具有承揽本合同工程的资质等级,承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乙方全部资料(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的资料),逾期不提交导致施工延误或因而停工的,应按乙方擅自停工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见特约条款第15条第1款第2项)。

5.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需立即提供准确的施工记录报告。

6.向甲方代表以书面提供年、季、月、双周、周、日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实际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不可抗力事故报告等。

7.按工程需要提供施工和维修所需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现场围墙、警卫及工地标志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不论是甲方或者任何第三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8.按特约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另附详细假设工程需求表)

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防止污染公害。

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任意倾置,同时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负责提供适当的消防设备,在工程现场设置灭火设施及防火标志,乙方承担相关的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在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保护、保管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乙方应予以修复和补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如因乙方未尽保护、保管义务造成公共危险,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甲方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街道的进入、使用、占用。

(2)避免损坏道路:

a、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乙方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乙方特别应该选择合理的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乙方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b、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乙方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或道路予以加固、改建或改善,并负担其费用。

(3)乙方并且应持续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费用。

(4)如果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乙方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之第三人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甲方。

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时,乙方应负全责。

(5)在工程性质要求乙方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

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

于此情形下,乙方应遵守上述规定相应的要求。

12.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13.配合、协调由甲方另行发包的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项目。

乙方不得向其它相关工程之承包商收取配合费、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如因不能有效协调而致发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愿接受甲方的裁定并负责赔偿。

14.乙方在工程期间内无论何时均须雇用足够的工人以适合工程需要,其人数以能够完成甲方代表认可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竣工为准,如因工程迟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数或加开夜班赶工以达工期如期完成的目的,乙方不得推诿或藉词要求补偿费用及延长工期。

15.乙方须随时向甲方代表、有关部门及官员提供检查、视察工程的方便。

16.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之后3日内,依协议特约条款规定之方式向甲方交付按合同价款百分之五的担保作为计算的履约保证金(将议价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依协议条款内容向甲方提出。

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有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的情形,甲方有权执行履约保证金并从中径自扣除相应金额;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径自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a.本合同规定的情况。

b.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c.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工。

(3)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的,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乙方未按本款规定如期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为止,或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同数额的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自甲方收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销户通知书》并办理完毕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后,由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请求,经甲方确认无误后28日内无息返还。

17.现场视察

(1)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数据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保证其准确性,乙方应自行调查确认上述数据。

(2)乙方在提交报价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数据进行了调查和检查,并确认以下各项条件及数据在费用和时间方面已纳入其在承包本合同之价款及工程时间的考虑之中:

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乙方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报价文件是以上述甲方提供的参考数据和乙方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调查确认为依据的。

18.报价文件的完备性:

乙方已经确认自己的报价文件以及单价明细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所有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己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税金及服务的提供以及为意外事件准备的金额(其中还包括材料、设备、费率、劳动力工资变动、公共关系及一切友好协商费用、行政罚款、不可抗力等),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本合同所附之工程标单单价分析表中数量部分、项目部分为乙方独自依报价须知、工程施工补充说明、图纸计算所得(不是依据定额计算所得),与报价须知、工程施工补充说明、图纸相比,工程标单中少计算、未计算、未列部分,乙方仍须依图纸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施工,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

特别强调,包括但不限于钢筋及铁件等均以图纸翻样计算所得,如有少计算、未计算、未列部分,均视为乙方对甲方之让利,乙方仍须依图纸、议价记录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施工,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

19.施工期间乙方各层管理人员必须确实约束所属,不得违反甲方之各项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订相关施工、人员、车辆及生活等管理规范、工程会议决议事项、甲方发出之备忘录及信函要求内容、协议事项等)。

20.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审核通过。

21.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工地红线外围1公里范围内、或和莘庄工业园区内焚烧任何垃圾或工程废弃物等,违反者除自行负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之处罚外,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径自从当期工程款、保留款(工程尾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违约金。

22.工程项目中若有材料不合乎合同、国家政府相关规定或施工未达到应有之品质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该项目总金额三倍之违约金,并同意甲方直接自当期工程款、保留款(工程尾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之,如有不足,乙方应另行支付补足。

违约金之支付,不因此免除或减轻乙方依本合同规定应负之施工责任,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23.施工期间,甲方得视需要向乙方提出装机试车之要求,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必要之动力、设备或协助,此项作业所生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不另补贴。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特约条款约定的日期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有权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代表的批准、意见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需依照甲方意见修改至送审通过,乙方保证如期竣工。

2.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乙方送审之细化图内容如与原设计图说之内容不同时,除非事前有经过设计单位变更程序及甲方的书面认可,否则虽经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仍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3.工程期间不论是否有设计变更或工程款、工期追加减问题,乙方均必须主动于各分项工程施工前2天(改为:

7天),将该分项工程三个工作日所需之材料用量或甲方所指示之材料用量送达工地,如乙方所送达之材料规格及质量未能符合合同、设计图说或确认之细化图之要求者,仍视同该等材料未送达工地。

第10条开工

乙方应按特约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特约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个工作天之前,以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始可继续施工。

甲方未批准同意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复工。

2.暂停施工的责任在甲方且暂停施工期间超过10天时,由甲方承担停工超过10天(不含10天)期间施工现场的经济支出,暂停施工时间不计入施工工期;暂停施工的责任在乙方或暂停施工期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的费用,暂停施工时间计入施工工期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除有本合同规定之情形外,乙方不得无故停工或迟延履行。

第12条工期延误

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时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则视为工期延误。

如非本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之情形而有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得相应顺延:

(1)甲方执行或要求之设计变更导致网络图关键线路上项目延期,且乙方立即通过增加人力、物力、机器设备仍不可能按期竣工的;

(2)单项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增加不超过5天(含5天),乙方不得要求工期顺延;单项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增加超过5天的,超过5天的部份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

(3)乙方在上述工期顺延之情形发生后3天内,应就延误的工程内容、因此发生的现场经济支出、需相应顺延的工期天数等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该报告应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后始生效力。

(4)甲、乙双方对于工期顺延的天数不能达成一致共识的,由甲方提出说明后,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绝无异议。

第?

条工程竣工(是否需要新增本条)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验收

第13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全部工程的实施,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施工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及承担返工、修改的所有费用。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3.如甲方验收人员认为工程与合同或其附件内容规定不符,而有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作检验之必要时,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并应无偿修复,其无法修缮部分,乙方应负责无偿拆除重做。

凡甲方验收所需之工人、工具或其它验收之必要设备,概由乙方供给,费用已包含于工程总价中,不另行计价给付。

4.在工程设备或材料制造期间,甲方代表有权对按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在乙方的厂房或其它制造厂房进行检查、研究和检验,乙方须提供许可和便利。

第14条工程质量等级

1.乙方施作之工程质量应达本合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全部要求,乙方应在此要求下按期竣工,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

优良等级系指按时(合同工期)、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各单项全部至少达到政府单位及甲方认可合格等级标准。

2.乙方施作之工程不符合前款约定要求的部分,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修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双方对于工程质量由于国家所颁发的施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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